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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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实施一九九七年法律援助政策检讨完成后所提出的改善措施。

草案主要对《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三项修订。草案第5条修订条例第18A条,订明法律援助署署长如认为减收或免收有关保留或收回财产的押记利息乃属公平公正,又或认为受助人会因缴付这笔利息而陷入经济困境,则可酌情豁免受助人缴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草案第9条规定,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受助人不论胜诉或败诉,一律要缴付中期分担费用,款额为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所订明须缴付的最高金额。这项修订可使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安排一致。

草案第10条订明,法律援助署署长可基于维护社会公义而向死因研讯个案中死者的近亲提供法律援助。

立法会的内务委员会已完成审议本条例草案,并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和各位成员就如何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一连串十分有用的意见。此外,议员也就《法律援助(修订)规例》的草案提供了改善建议,我们在拟备修订规例时已充分考虑这些建议。我谨此向刘议员及各位法案委员会成员致谢。

我们会在草案获通过后提交《法律援助规例》和《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的修订案,由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我们希望草案和修订规例能够同时生效。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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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在没有修正下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二○○○年五月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