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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 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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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仲裁条例》第2GG条。该项条文容许仲裁裁决在得到法院的许可下,循简易程序在香港强制执行,但法院最近判决,该项条文只适用于在香港作出的裁决。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是要订明不论裁决是否在香港作出,第2GG条一概适用。

在内地由认可内地仲裁当局作出的裁决,以及在属于《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中国除外)或地区作出的裁决,均可根据《仲裁条例》其他部分的条文,在香港循简易程序强制执行。不过,根据法院最近的判决,在香港以外作出的裁决不能按第2GG条下的简易程序在香港强制执行。这些裁决包括在诸如阿尔巴尼亚、巴西、伊拉克、纽芬兰、台湾及澳门等国家或地区作出的非公约裁决。

有鉴于法院最近的判决,法律和仲裁专业团体在本年年初《仲裁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时,建议修订第2GG条,阐明该项条文适用于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裁决,使那些在非公约国家或地区作出的裁决,在得到法院的许可下,均可以在香港循简易程序强制执行。

当局同意,在研究过终审法院就一宗有关在香港强制执行台湾法院发出的破产令案件作出的判决后,便会考虑上述建议。

终审法院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判决,裁定台湾法院颁发的破产令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因为该项命令只涉及与讼各方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为台湾政府的利益而发出。这个判决符合普通法原则:一个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皆不获承认的政府的个别作为,如涉及私人权利,而又与公共政策不相违背,则本地法院可以基于公正原则和常理,并为维护法纪和秩序起见,承认有关作为。正如终审法院所解释,这个普通法原则纯粹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并不涉及承认任何不获承认的实体。

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假如有人根据修订的第2GG条,申请在香港循简易程序强制执行在政府不获承认的国家或地区作出的裁决,终审法院最近的判决可作为法院处理申请的指引。此修订条例,如获通过,并不会影按现时的第2GG条,法庭具有酌情权是否批准执行裁决,而且有关的执行申请是受制于已确立的拒绝批准理由。

这个立法建议得到法律和仲裁专业人士支持,也得到本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与内务委员会支持。当局认为有必要早日澄清第2GG条,进一步提高香港特区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声誉。主席女士,我谨请议员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