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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商标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政府在去年五月五日向立法会提交《商标条例草案》,目的是使香港的商标法例更符合现代需要,减省繁琐的手续,使商标更易于注册,令更多的标志可作商标用途,以及提供更佳的保障。
我很高兴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商标条例草案的艰巨工作。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及其他议员做了大量工作,仔细研究商标注册及有关程序方面许多极为技术性的论点,提出许多有用的意见,我在此向他们致以万二分感谢。此外,我亦感谢提交意见书的公众团体和私人机构,他们的意见令今日提呈议员省览的条例草案更加完善。
条例草案委员会在审议期间,首先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是确定订立新商标法例的必要性。现行的《商标条例》虽然完全符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但该条例是以英国在一九三八年制订的法律为蓝本,近五十年来基本上没有重大修订。随时代不断进步,及国际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制订一套现代化的商标条例是有必要的。事实上,香港是少数仍未革新商标制度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之一。我很高兴条例草案委员会和法律界经讨论后均认同有这个需要。
主席,在草案审议期间,引起较多讨论的题目,是有关平行进口的条款。平行进口货品并非冒牌货或次货,而是经商标持有人同意下在外地合法产销的正货。政府的基本立场,是不妨碍正货的自由流通,并尽量消除限制,鼓励公平竞争。但和其他货品一样,平行进口货品必须符合所有法定要求,例如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规定,才可自由流通。
平行进口的出现,是由于有关产品的本地价格比海外的高,以致有减价的空间,造就平行进口的商机。此外,在专用特许制度或独家经销制度下并无供应的非主流或小众口味产品,可透过平行进口在香港销售,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现时,平行进口货品在市场上普遍被接受,例如汽车、家庭电器用品、影音器材、化妆品甚至名家设计的服装等,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我很高兴条例草案委员会和我们意见一致,认同平行进口。不过,我们与条例草案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意见相异之处,在于我们认为对平行进口不应附加不必要的条件,而吴霭仪议员则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9条,增订条文规定平行进口货品必须标明进口商身分。我们并不同意这项技术修订,稍后我会解释有关原因。
主席,《商标条例草案》主要涉及商标拥有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注册及审查程序。条例草案的条文大部分属于技术性质,不具争议性。草案通过后,政府会继续草拟《商标规则》,以规定商标注册和备存商标纪录的技术细则及程序。我们现正就有关规则谘询法律界。此外,为配合条例运作,知识产权署会安装新的电脑支援系统,方便用家查阅商标注册。完成这些工作后,新法例可望于二OO一年实施。
主席,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对条例草案作出多项修订,以解决谘询过程中和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期间由各方面提出的问题。所有修订建议都经过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讨论和同意。在这些修订通过后,我建议本会通过本条例草案。
多谢各位。
完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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