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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动议修正《商标条例草案》第19条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政府对平行进口的立场是前后一致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五年发表的改革,对本港版权法律的报告,亦建议平行进口非刑事化。政府当时在《版权条例草案》中亦接受有关建议。现时《版权条例》中对平行进口的处理,是经过当时激烈辩论后,由当时的立法局通过。至于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透过增强法律及经过海关近一年多来严厉执法打击盗版及冒牌活动,市面上这些犯罪行为已大为收敛,我们会继续大力打击盗版及冒牌活动,有需要时亦会继续增强法律,确保香港特区能为知识产权拥有人提供最佳保障。
《商标条例草案》第19条规定,商标拥有人无权禁止他人进口附有其商标的货品,目的正是透过开放市场,使消费有更多选择,并以较低价钱购买基本上相同的产品,从而令消费受惠。但为了保障商标持有人的权益,第19条亦列明假如货品证明已经受损,例如货品日久变坏,以致损害其商标声誉,则第19条并不适用。我们认为第19条在使消费受惠及保障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两方面,已取得平衡。
我们不同意吴霭仪议员提出对第19条的技术修订,理由有如下四点。
首先,我们认为,建议的修订是歧视平行进口商的。该修订实际上只会影响平行进口商,因为获授权的经销商或商标特许持有人不遵守有关规定,也不会被商标拥有人控告。
第二,消费发现所购买的货品有问题或不合标准,他们通常向零售商寻求赔偿或投诉,而并非向进口商索偿或投诉。从合约法的角度来看,消费与进口商并无合约关系,因此没有理据向进口商索偿。消费要根据疏忽法起诉进口商,也有极大的技术困难。因此,建议的修订不会对消费带来实质保障。
第三,规定平行进口商在货品上标明身分,会增加平行进口商的成本,该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对于大批销售的低价产品而言,上涨的成本并非微不足道。总的来说,该规定可能引致部分平行进口货品的供应减少、货品价格提高,以及消费者的选择减少,从而损害消费的利益。
第四,为了让消费者识别代理商的货品,而强制要求平行进口货品加上标示,从而加重营商负担,以及令价格上涨,并非好方法。假如代理商为本地市场特别开发产品或为消费提供良好售后服务,他们理应主动为产品加上标记,突出本身的卖点。
尽管如此,政府并没有否定标签或标示的作用。但我想指出,这类规定,例如涉及药剂制品、食品以及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规定,都是基于明确的安全或卫生理由,并在个别有关法例作出规定的。《商标条例》并不是适当的法例去处理这个课题。
主席,有关消费品法定标签的事宜,是需要审慎研究的重要问题。政府有责任确保有关标签的各项规定,是适当和切合时宜的。但我强调,在现有规定上增设要求,尤其是适用于所有消费品的规定,必须有充分理据支持。为此,陈鉴林议员已于五月中召开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讨论改善现有的标签规定,加强执法以保障消费应有权益。政府愿意继续与议员在这方面磋商及跟进。
至于消费索偿权利方面,正如刚才民主党涂谨申议员指出,制订《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条例,才是保障消费的最适当方法。去年十二月我们就条例草案谘询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可惜当时有部分议员对此草案持保留态度。经过过去数月就平行进口引发的讨论,我相信议员已更加了解订立该条例的必要性,因此我们愿意加快立法步伐,以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让消费就使用不安全产品引致损失或损伤,向零售商、进口商、供应商及制造商索偿。
在正式开放平行进口的同时,我们会邀请消费委员会加强消费教育,令消费更加注意分辨货品质素以及货品的售后服务,并鼓励消费者在信誉良好的店铺购买货品,以提高消费自我保护能力。消委会亦会与商界合作,鼓励零售商改善经营手法,为消费提供更佳服务。我们亦乐意接受民建联的建议,听取代理商这方面的意见,与业界就如何进一步保障消费权益进行讨论,使消费者及商界在《商标条例》于二○○一年生效前,作出最好的准备。
基于以上论点,我促请各位议员反对有关修订。
多谢主席。
完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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