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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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多谢杨森议员,以及法案委员会各成员辛勤工作,以超卓效率详细审议本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作出修订,以消除该条例有关向雇员、合约工作者或佣金经纪人的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的条文在释义上所引致的不明朗情况。香港有些雇主及主事人除向其雇员、合约工作者或佣金经纪人提供某些附带福利外,往往也会为他们的配偶及子女提供这些福利。但有一种法律意见却认为,该条例可给诠释为雇主或主事人若只向上述某些而非全部有关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即属违法。若我们不立即消除这种不明朗情况,则除非雇主或主事人愿意向所有有关直系家庭成员提供这些福利,否则他们可能会因为怕负上潜在的法律责任而取消现时出于好意给予雇员直系家庭成员的福利,导致这些家庭成员丧失现时享有的全部福利。同时,为清楚阐明我们从来无意要求有提供那些福利的雇主或主事人必须根据条例向其雇员、合约工作者或佣金经纪人照顾的每一个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条例草案的有关修订会当作自现有条例生效日期(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实施。部分法案委员会成员曾对这些修订的追溯效力表示关注,但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否则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之前的作为引致的不明朗情况仍会挥之不去,而有关各方可能须要循法律程序来澄清他们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有索偿人或已就条例草案获批准提交本会之前的作为提出诉讼,为保障这些人士的权益起见,我们建议凡在行政会议批准提交条例草案的日期(即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前提出的诉讼,均不受条例草案影响。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对这些安排大致表示支持。

  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对条例草案作出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首先,为回应有意见指第2条所载涉及第III、IV及V部的建议例外情况,范围可能过于广泛,我会动议对第2条作出修订,同时建议加入新的第2A及2B条,以便把修订范围局限于条例第8、9及16条。此外,条例草案第2条原本建议新增的第39A条或会令人误以为雇员、合约工作者及佣金经纪人本身获得或享用的利益,也会受条例草案所影响,但上述修订的新措词,可以消除这种误解。

  第二,为配合由已修订的第2条所实施的修订,以及新增的第2A及2B条,我同时会动议对第3条作出修订,使该条文所指的是条例第8、9及16条的有关修订条文,而不是指条例第III、IV或V部。

  最后,有委员担心条例草案具有的追溯效力,可能会令这些直系家庭成员现有的福利受到削减或有所改变。为消除他们的忧虑,我会建议加入两项新条文,亦即第4及第5条,以便保留在条例草案制定前订立的协议及和解协议下他们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我亦很高兴法案委员会同样支持这项修正案。

  主席女士,澄清根据条例让有关的直系家庭成员获得或享用利益、设施及服务的合法性,对雇主和雇员双方均有好处。我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会动议修正案,现向本局推荐经修正的条例草案,多谢各位。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