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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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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依照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所载我名下的提议,动议二读第2A、2B、4及5条。

  正如我在动议修订第2条时解释,我们建议新增的第2A及2B条,连同对第2条作出的修订,会把条例草案的修订范围限制于条例第8、9及16条,以取代适用于条例第III、IV及V部的例外情况。经修订的第2条是为了处理与雇员有关的问题,而新增的第2A及2B条则分别处理与合约工作者及佣金经纪人有关的问题。修订建议同样无损于我们旨在澄清哪些做法在条例的规定下不属违法这个原来目标,反而有助解决建议的例外情况范围可能过于广泛,以及条例草案第2条原本建议新增的第39A条的措词或会对雇员、合约工作者及佣金经纪人获得或享用的利益引起混淆等问题。

  第4及第5条新条文的目的,是保留在条例草案制定前订立的协议或和解协议下应有的权利和责任。有委员担心条例草案具有的追溯效力,可能会令雇员直系家庭成员现有的福利受到削减或有所改变,我们建议新增上述条文,正是为了消除委员在这方面的忧虑。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向议员推荐这些条文。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