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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修正附表3、4、6、7、11、12和14,修正案内容巳载列于发送各委员的文件内。原附表3是对《公众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但由于《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已把有关条文废除或修订,因此附表的部分适应化修改建议已不再需要或不合适。对附表3提出修正,旨在反映这项变动。
我谨动议修正附表4第2条、附表11第2(b)条和附表14第1(b)条,以符合政府同意须就所有对“总督”的提述,一律改为“行政长官”。
我谨动议修正附表6第11条和附表12第7条。政府建议对该两项保留条文作出修正,是为使有关用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文本一致。
我谨动议删除附表7第10条和附表14第11(a)条。该两个条款旨在修正两项“不获豁免权条文”。由于把“官方”一词改为“政府”的建议超越法律适应化计划的范围,我建议撤回有关“不获豁免权条文”的修正建议,并在立法会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年度会期再就此提出另一修正案。
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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