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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工商局局长周德熙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进一步改善有关法例,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我非常感谢立法会优先成立草案委员会,审议本条例草案。草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及各委员仔细研究和讨论草案内容,并提出多项宝贵意见,我在此向他们致谢。
主席,去年我们在征询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后,决定修订法例,落实三项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立法会于本年一月正式通过其中一项建议,将盗版和伪冒商标罪行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内。
《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就是落实其余两项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为防止盗录,将未经授权而在戏院、剧院或音乐厅等公众娱乐场所内管有摄录器材,定为刑事罪行;及
(二) 澄清有关法例,以表明在业务过程中管有侵权物品,亦属侵权行为,可构成刑事罪行,例如商业机构在业务上使用盗版电脑软件或盗版书籍等。
第一项修订建议,是基于海关在执法行动中,发现有盗版电影光碟是由盗录戏院所放映的电影所制成的。在现行法例下,起诉这些盗录行为有举证方面的困难。因此,条例草案订明未经授权而在主要用作放映电影或表演的戏院、剧院或音乐厅等公众娱乐场所内管有摄录器材,即属犯罪。该等场所的管理人会获授权拒绝管有摄录器材的人士进入。
为了令市民不会因不知情而违反新例,我们在实施上述条文前,会作出广泛而有效的宣传。此外,代表大部份戏院的香港戏院商会,已承诺提供适当的贮存设施,供顾客在进入戏院前存放摄录器材。戏院亦会张贴清晰的通告,提示市民在戏院内不可管有摄录器材,电影放映前有关讯息亦会在银幕显示;而透过电话或互联网购买戏票的人士也会收到这些警告。演奏场地也会有类似的宣传安排。
条例草案的另外一个法例修订建议,是澄清《版权条例》中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某些字眼。在现行法例下,涉及管有盗版物品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而作出,才属犯法。政府的法律顾问认为,「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一词,未必能涵盖不涉及侵权物品本身的交易或业务。例如一间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盗版电脑软件,但并非直接售卖该盗版软件,就可能因为这不清晰的条文而逍遥法外。
因此,草案修订《版权条例》中,所有引用「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一词的条文,代之以更清晰明确的字眼,从而清楚表达我们的立法意图,把有关的侵权行为列为罪行。我们会在实施有关条文之前,作出适当的宣传,提醒营商者切勿使用侵权物品。
主席,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条例草案某些条文和二读新订的条文,包括为未经授权而管有摄录器材的罪行加入「合理辩解」的免责辩护,和加入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须展示有关警告告示的法定要求。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审议和通过该等修正建议。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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