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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证人保护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建议的修正主要是希望更清晰及更详尽地把保护证人计划的运作原则,胪列于条例草案之内,令计划更趋完善。这样,一方面可增加计划的成效及吸引力,另一方面亦可减低计划被滥用的机会。
条例草案第4(3)条的修正,是希望强调证人所面对的可见危险的性质,是批准当局(即警务处处长或廉政专员所指定的人员)决定是否把证人纳入保护证人计划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条例草案第5条的修正,则清楚订明批准当局在决定是否把证人纳入保护证人计划前,可以要求证人接受医学测试或检验,但测试或检验结果不得作"筛选"用途。
此外,条例草案第13及14条的修正,详细列明条例附设的覆核机制。有关人士假若不满批准当局不将他纳入保护计划之内、不为他定立新身分,或终止对他作为被纳入有关计划内的证人所提供的保护,可要求覆核。有关覆核会由一个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警务处处长或廉政专员指派,由职级高于批准当局的人员出任主席,并最少有两名非公职人士出任委员。这可同时兼顾委员会的专业性及独立性,增加覆核机制的公信力。同时条例草案第4(5)及8条的修正,规定在纳入保护计划或设立新身分的要求是由证人提出但遭否决的情况下,批准当局须采取合理步骤以书面通知有关人士,以便他不满批准当局的决定时,可提出覆核要求。我相信这些修正有助提高市民对保护证人计划的信心,从而加强计划的成效。
另一方面,为防有人滥用保护证人计划,特别是新身分的定立,条例草案第12条的修正,赋权批准当局可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被纳入保护证人计划内,并获定立新身分的证人,在采用新身分期间招致而在回复原本身分后,仍属有效的法律权利、义务和限制,均会依法处理。这与处理有关人士在获得新身分前招致的权利、义务和限制所采用的原则一致。
至于其他条文的修正,均旨在对有关条文作技术性增补或修改,令意思更清晰。
有关修正案是政府和条例草案委员会经过详细讨论的共识,希望各委员予以支持通过。
多谢主席。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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