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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在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赋予执法机关法定权力,向怀疑干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疑犯收取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作法证科学分析,主要是用于侦查罪案及有关的法庭程序。草案并包括一系列制衡措施,保障有关人士的权利。
我十分感谢涂谨申议员和法案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对《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作出详细的研究及全面的讨论。在超过二十次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在听取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后,我们同意就条例草案作出修订,务求令立法建议更趋完善。我将于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的修订,并简介提出修订的原因。
DNA分析是法证科学分析的其中一种最有效力的分析。它是透过从一个人的体内或非体内样本提取物质,进行分析,得出该人以一系列数字显示的DNA纹印。由于这些纹印的个人特有性很高,因此可以非常准确地把一个人从数十亿人中分辨出来。把疑犯的样本纹印跟案发现场发现的各类人体分泌和身体细胞得出的纹印核对,便可以非常准确地指证疑犯,或断定有关物质绝非来自他身上,从而排除那些不曾被牵涉于案件的无辜。这可大大加强执法机关调查和侦破罪案的能力及效率。收取身体样本作DNA分析,对调查及侦破案件的用处,于近年在本港和各先进国家都得到一致的认同。
基于DNA纹印的个人特有性,草案建议设立一个DNA资料库,以作侦查罪案之用。若疑犯被裁定触犯严重可逮捕罪行,他的DNA纹印将会储存在DNA资料库,把属于疑犯的DNA纹印与从现场物质得出的DNA纹印比较,不单可准确地确定该疑犯是否干犯被捕的罪行,更可得知他是否曾牵涉于其他未侦破的案件。海外经验显示,DNA资料库的设立对打击罪案,尤其是辨认重犯者方面,有莫大的效用。
在加强执法能力的同时,我们并没有忘记保障人权及个人私隐的重要性。条例草案清楚订明执法人员可以收取身体样本的先决条件,并列出了各种规范。要收取非体内样本(包括唾液、头发、从口腔取得的细胞样本等),草案规定必须获得一名警司级或以上的人员授权。该执法人员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干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并相信样本有助确定他是否干犯有关罪行,才可授权向该疑犯收取非体内样本。至于收取体内样本(包括血液、尿液、精液等),由于侵扰性较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草案亦规定必须获得疑犯书面同意及裁判官的批准,裁判官并有权在他认为必要时进行聆讯。
除了对抽取样本作出规定外,草案亦严格规管样本、由样本得出的法证科学化验结果及DNA资料的取览、披露、使用及消灭。这些条文保障疑犯的人权及私隐,亦确保样本及DNA资料库不被滥用。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有议员关注执法机关每年会收取样本的数目。在条例生效的初期,警方会针对可能为受害人带来较大伤害的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谋杀,绑架、严重伤人等等,以及根据执法机构的经验,有较高机会由重犯者所干犯的罪行;而较常能够利用DNA分析技术的案件,亦会是警方优先考虑的类别。有见及草案规定收取身体样本的先决条件,再加上上述的准则及考虑资源因素后,我们估计每年将收取4000至5000个样本;与过往三年因怀疑犯严重可逮捕罪行的被捕人数比较,这约占被捕人数的15%。在条例实施后,我们会把每年抽取样本的数目呈交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以供参考。
部份议员亦关注到草案容许年满18岁的人士自愿授权向其收取非体内样本的机制。这个机制是借鉴海外经验而设立,主要目的是让一些改过自新的释囚,藉此减少执法机关有需要再接触他们的次数,以免带来不便。在自愿制度下,过往已被定罪的罪犯,亦可以授权自愿给予样本,以协助他推翻罪名。故此,这个制度可提供机会,让被错判的人洗脱罪名。
我理解有部份议员担心这个机制会造成群众压力,迫使某些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作出授权。我必须强调,这个机制是属于自愿性质的,而绝非强迫任何人提供他们的DNA资料,以证明他们清白。草案容许自愿作出了授权的人,在任何时候通知警方撤回他的授权,而有关的DNA纹印资料即必须尽快予以毁灭。我们不会就个别案件的调查,而呼吁市民自愿授权向其收取样本,故此绝不会引起某人因群众压力而不自愿地作出授权的情况。
草案主要是规管由执法机关收取疑犯的身体样本,及经由政府化验所分析后所得的化验结果的使用。有议员询问疑犯可否主动要求政府化验所分析某些物件或物质,以协助其抗辩或侦破案件。在现行司法制度下,列举证据在无合理疑点下证实被告人确曾犯罪,是控方的责任。因此,被告人如提出,对某物件进行法证科学化验,可协助辨认罪犯或有助他辩护,我们认为在顾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后,当局将尽可能会提供协助。
涂谨申议员将会对草案提出两个修正案:
(一) 把身体样本及DNA资料的使用限制于调查严重的可逮捕罪行;
(二) 加入条文,使规管身体样本及DNA资料的取览、披露和使用的条文约束「国家」。
对于这两项修正案,我们是反对的。我们认为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原则下,执法机关调查罪行的责任是不应该受到限制,故此,规限DNA资料只可用于调查严重的可逮捕罪行是不能接受的。而有关约束「国家」的修正案,我们认为是没有需要。由于规管样本及DNA资料的使用的条文已涵盖所有人,包括在香港特区的国家机构人员,现时的条文已经足够。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不支持涂议员将会提出的两项修订,详细的理由,我将会稍后进一步说明。
DNA法证科学的分析技术发展一日千里。以往的DNA法证科学分析需要大量的样本(通常是血液)才可得出可靠的结果。但随着科技进步,现在只须利用长柄棉质拭子,在疑犯的口腔内壁上轻拭数次,便可得到足够的细胞物质供纹印分析之用。本草案是藉着法证科学分析技术的发展,提高执法机关打击罪案的能力,从而维持治安,保障公众的安全。条例草案亦在确保有效执法和保障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有不少是为了改善有关条文,更清晰地保障人权不受侵扰而提出,我将会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加以解释。
主席,我希望议员支持《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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