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草案第3、5及8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对第3及第8条的修订,目的是修改建议加入《危险药物条例》及《警队条例》有关向裁判官核准收取体内样本的申请的附表。建议修订有两类:
(一) 清楚列明执法人员只可向被怀疑干犯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人收取体内样本;及
(二) 容许裁判官因应个别个案的需要,指明把进行聆讯的命令送达申请人及答辩人的日期。
对草案第5条的修订,是我们在听取议员的意见后,为修改在《警队条例》中"体内样本"、"非体内样本"及"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定义,和作出一些有关草拟的技术性修订而提出的。主要的目的是进一步保障被收取样本人士的人权及私隐,及使执法机关在收取样本时受到严格的规管,务求在两者之间取得合适的平衡。建议包括:
(一) 把头发指明为非体内样本,而其他的毛发样本被列为体内样本;
(二) 收窄属于非体内样本的人体任何部分的印模的定义,使其不包括私处及面部的印模;及
(三) 把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由最长监禁刑期不少于5年的罪行提升至不少于7年的罪行,或列于建议新增于《警队条例》的附表1A所指明的六项与性或暴力有关的其他罪行。
上述的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主席,我谨动议作出以上的修订,希望委员予以支持通过。多谢。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