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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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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订草案第2、4和6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发送各委员的文本内。修正案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

  部份修订建议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被收取样本的人士的人权和私隐获得保障而作出的。这些修订包括:

  (一) 修改《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中体内样本及非体内样本的定义:把头发指明为非体内样本,而其他的毛发样本则被列为体内样本;并收窄属于非体内样本的人体任何部分的印模的定义,使其不包括私处及面部的印模;

  (二) 明确列出收取体内样本的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就非体内样本而言,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若以口头形式作出授权,则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该项授权;

  (三)在草案中加入条文,赋予样本所属的人取览从该样本所得出的资料的权利;

  (四) 修订规管样本及法证科学化验结果的使用条文,使条文对样本的取览及处理,和化验结果的取览及披露亦作出限制;并加入条文,指明在决定不起诉样本所属的人、对该人的控罪被撤销或该人在审讯或上诉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后,即使有关的样本或法证科学化验结果未被毁灭,亦不可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五) 列明样本所属的人被裁定有罪,而就该项定罪引起的所有法律程序完结后,如没有其他控罪针对该人以致有必要保留该样本,执法机关必须尽快毁灭有关样本;

  (六) 修订建议的《警队条例》第59E条,规定从被裁定犯严重可逮捕罪行的人的口腔用拭子收取非体内样本,只可在该人被定罪后的12个月内收取;

  (七) 在建议的《警队条例》第59F条,规定收取样本的警务人员须告知自愿给予非体内样本的人,有关样本的用途、该人取览从样本得出的DNA资料的权利、及该人可随时撤销授权的权利。

  除了上述关乎保障个人权利的修订外,我们详细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亦同意作出下列四项的修订:

  (一) 草案原赋权予执法人员向被怀疑牵涉于严重可逮捕罪行的人收取样本,现作出修订,列明只可向怀疑干犯严重可逮捕罪行的人收取样本;

  (二) 把在《危险药物条例》及《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中的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定义,由最长监禁刑期不少于5年的罪行,提高至不少于7年的罪行,目的是收窄可以收取样本的范围;

  (三) 修改建议的《警队条例》第59G条,使管理DNA资料库的定义更清,及容许DNA资料库内的资料为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下的目的而使用;

  (四) 修订拟议的《危险药物条例》第59A条和拟议的《警队条例》第59I条,使对有关条例的附表7、附表1A和2的修订,须经由立法会批准。

  主席,上述的修订是经法案委员会详细讨论后而提出的,亦是为符合议员提出更加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及保障个人的人权,这些修订是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希望委员支持通过有关的修正案。多谢。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