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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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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政府反对涂谨申议员对草案第4和第6条增订约束国家的条文。

  我们曾仔细研究是否需要在草案加入明订条文,规定建议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第10F条及建议的《警队条例》第59D和59G条应约束国家,结论是无此需要。

  原因是有关的建议条文已清楚订明,除了作条文指明的用途外,任何人如取览、披露或使用依据草案取得的样本、法证科学化验结果或DNA资料库的资料,即属犯罪。该刑事罪行条文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在香港特区的国家官员。即使证明有关行为是获得高层政府官员的授权,亦不能作为所犯刑事罪行的抗辩理由。再者,由于只有个人才可以作出违反建议的第10F,59D和59G条的行为,因此,建议条文的现行文本,已足以涵盖所有须为违反条例而负刑事责任的人。

  主席,我想藉此机会很简单地回应涂议员刚才对政府一些严重的指控,他的意思是说保安局是失职的,那条个人私隐资料条例也与中央政府讨论了两年,为何保安局不去讨论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说明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人员均须遵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而我们的法律亦清楚说明触犯这些罪行一定是由个人干犯,而不是由一个机构干犯,甚至涂议员谈及日后科技进步,电脑可以千里传音地盗取资料于无形,涂议员都知道我们现正研究电脑罪行,就算利用电脑,我不相信将来条例是告电脑而非使用电脑的人,所以最终都是由一个人干犯罪行。涂议员又谈到为什么不问中央,我想作为一个公务员,我的答案是,我是否对我的判断没有信心呢?是否我们保安局与有关部门和律政司都研究过,肯定条文是这样解释,而不会不约束中央政府在香港驻港机构的人员,如果我们是肯定这样解释的话,为什么我们还要像小孩子般与港澳办讨论是否可以约束你们,你们是否想被约束呢?又找人讨论三数年呢?如果我们时时都这样做,涂议员又会否说我们不懂得落实高度自治呢?所以我们经过考虑后,我们自己作出的判断是认为没有需要谘询中央政府,亦没有需要在草案另明订条文规定上述建议条文适用于「国家」,故此我们反对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