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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进一步修正第3条(a)段,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予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这项对草案第3条(a)段的修正,是对草案第3条修正内的最重要条文,是我们在法案委员会内和委员商讨达成共识的成果。现时《条例》之第3(1)及(2)条规定如公契并无委任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可由合计拥有不少于百份之五份数的业主召开业主会议,并由合计拥有份数不少于百份之五十的业主决议委任管理委员会。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我们同意委员会的建议,相应降低上述的现存楼宇通过决议委任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百份之五十降至百份之三十,以进一步促进已建成楼宇的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各位委员之前已否决了草案第3条提出新订的法案第3(3)条及其他相关的连带修正。因此新建成楼宇无法以百份之十业主人数的规定来召开业主会议,决议成立业主法团。故此,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这项修正建议,使现存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2)条内的百份之五十业权份数成立业主法团的规定降低至百份之三十,好让无论是新建成或现存楼宇的业主可以以一个更便捷的方法来成立业主法团。
多谢主席。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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