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2)(只发中文)

*********************************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程介南议员所提出的第14条修正案,包括了草案内原有的第14条及政府所提出的修正。这些和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相同的条文是程议员所提修正的(b)、(c)(2)及(e)段,我们对这些部份并无反对。但是程议员的修正案内的其他条文,包括(c)(1)及(d)段,是政府不能接纳的。

(c)(1)段的修正案建议在现时附表3第5段的法团会议法定人数所要求的百份比的规定上,另加一项人数的准则,投票通过决议则以较少人数的要求为准。我们觉得现时法例上投票通过决议的百份比(即百份之十及百份之二十,视乎情况而定)是恰当的,并可以确保法团所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获得一个合理百份比的业主支持。反之,若以程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所建议的200人或100人准则计算,当屋苑的业主人数超过1000人,通过决议所需的业主百份比便会降低至少于百份之十,而业主人数越多,百份比便越低。在实际运作上,假若所通过的决议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而通过决议的业主人数只占总业主人数一个很低的百份比,该决议的认受性将可能被受质疑,亦容易引起日后业主之间的纷争。

除此之外,程议员的修正案亦建议将上述的法定人数规定应用于根据附表7第7段召开以终止经理人委任的业主大会。这项修正连同程议员提出的第15(b)(i)条的修正,将可令到只需要约有百份之十的业主以多数票通过的情况下,便可以终止经理人的委任。这种做法将会令法团更容易流于分化,对维持良好大厦管理并无裨益。

另外,修正案的(d)段条款是重覆了政府在草案新订条文第4A条(加入条例第5B条)和第17条(加入附表11)内的条款。我们认为无须在草案中重覆这些条款。

基于上述的原因,我恳请各位委员不要支持程议员提出对第14条的修正。我亦希望各位委员在否决程议员所提的修正后,能在下一项投票时支持政府提出对第14条的修正。因为现时对程议员提出的修正的投票,是各位委员先就程议员提出的修正和政府所提修正不同之处表决。至于政府与程议员提出的修正相同之处两者并无分别,基于程序上的原因,需要在否决程议员的修正后再投票才可获得通过,故此我会在稍后动议修正草案第14条时,要求各位委员支持政府的修正。

多谢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