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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3)(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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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根据目前的规定,需要有不少于百份之五十的业权份数的支持才可以终止物业管理人的委任。政府提出对第15条的修正,基本上是采纳了法案委员会委员,包括程介南议员和何俊仁议员提出的建议,只容许有份支付管理开支的业权才有权投票终止管理人的委任。在取消了不需支付管理开支的业权(例如公用地方业权)的投票权后,我们的修正一方面可令终止管理人的委任变得更容易,但同时亦顾及避免对物业管理造成太多的干扰,减少业主为管理人的委任发生的争执,我们认为这是在两者之间取得了一个适当的平衡。

程议员和何议员现在提出对第15条的修正,比他们原先的建议更大幅度地降低终止管理人委任的业权份数或人数。

程议员的修正将会把终止物业管理人的委任所需的业权份数由现时不少于百份之五十大幅降低至所需法定人数的多数票(即百份之二十或200名业主的多数)。何议员的修正案则建议将所需业权份数由百份之五十降低至百份之三十。这两个方案虽然不同,但同样地会大幅降低法团决议所需的业权份数,我们十分关注这些修正将会对物业管理工作所带来的不便及不稳定影响。同时,我们亦认为这种做法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会构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亦可能令管理公司为取悦少数业主而工作。最后,我想强调现时的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实施以来,行之有效,在执行上并未遇到任何重大的障碍或困难,我们认为现阶段并不宜引入太过急进及可能有负面影响的变动。

基于上述的理由,我恳请各位委员反对程介南议员及何俊仁议员提出对第15条的修正。

但在各位委员投票之前,我想指出政府提出对第15条的修正,已较现时法例的条文宽松,这与程议员及何议员所提修正的方向是一致的,事实上亦是他们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故此,如果各位委员在投票否决程议员及何议员各自提出的修正后,希望各位能支持及通过政府提出的修正。

多谢主席。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