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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士)令》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士)令》的决议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致力与国际合作,打击严重罪行。为此我们开展了一项计划,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一个在刑事事宜提供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可确保缔约双方相互提供对等协助,加强国际间在打击跨国际罪案方面的合作。至目前为止,我们已先后与八个国家签署了有关的双边协定。它们包括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英国、美利坚合众国、意大利、大韩民国和瑞士。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条例") 提供了所需的法定架构,使我们可以在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方面提供协助,包括向证人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有关人士作供和没收犯罪得益等。
根据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了这条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命令,以落实我们与瑞士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所签署的双边协定。这条命令订明提供协助的范围和程序,并订定条文,保障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人士的权利。这条命令与条例的规定实质上一致。不过,由于各个司法管辖区在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各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必须对条例部分条文作出变通,以反映某个谈判伙伴的处事常规。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个别协定的责任,这些变通是必需的。有关与瑞士所签署的协定的变通已撮述于这条命令的附表内。
我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及其他成员议员就这条附属法例作出仔细的审议,及对这命令所表示的理解和支持。
小组委员会曾详细研究协定第十五条有关通报国民被监禁的安排。该项条文规定,缔约各方均有责任把另一方的国民在其司法管辖区内被判监的消息,通知另一方。议员关注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可能不希望香港特区政府知道他被监禁的消息。我想解释一点,协定第十五条旨在方便提供领事协助,而且与《欧洲公约》及数项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领事协定一致,例如与美国和英国签订的领事协定。第十五条让香港特区政府可以为在瑞士被监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供协助。这点是符合公众期望。我们相信一般市民都希望政府尽量为那些在外地遇上困难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鉴于议员的关注,我们会尽可能与瑞士当局进一步探讨可否制定一个适当平衡的通报制度,既能让双方履行协定的义务,也同时能顾及某些市民不希望香港特区政府知道他们在瑞士被监禁的意愿。我们非常感谢小组委员会支持我们的做法。
为了加强与瑞士在刑事司法和国际执法方面的合作,制定这条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命令,使有关的双边协定得以生效是极为重要。我恳请议员批准制定这条《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士)令》。
多谢主席。
完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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