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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的「回应二○○○年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4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全文:
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 ──────────
第1章 - 破产管理署提供的服务
政府当局致力在香港提供健全及有效的破产/清盘管理制度,这对我们达到维持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的地位的政策目标,至为重要。
2. 政府当局与政府帐目委员会一样,对破产管理署管理控制制度中已确定存在的多项不足之处及所需作出的广泛改善,表示关注。政府当局已于二零零零年六月,调派一名具丰富行政技巧及经验的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到破产管理署担任新设的政务专员一职,协助破产管理署署长在署内设立有效的管理控制制度。这个职位最初只会开设六个月。破产管理署亦成立了专责小组,监察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及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的实施情况。同时,破产管理署管理层亦推行了多项新改善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已令某些工作,例如向债权人分发债款有显著改善。
* 监察员工的工作量
3. 破产管理署接纳了政府帐目委员会就监察员工工作量所提出的建议。为了订定服务表现准则用以评估破产管理主任的生产力,破产管理署首先在二零零零年八月进行研究,以确定在处理各类破产/清盘个案各个步骤所需的时间,然后,破产管理署会确定处理各类破产/清盘个案所需的平均时间,并订定服务表现指标。该署亦会因应现时有待处理个案的数量,评定完成各类破产/清盘个案的时间表,以期订立更多服务承诺。订定时间表,以及利用电脑化管理资讯系统制备个案进度报告,会有助个案管理组组长和破产管理署助理署长(个案处理)监察个案的处理进度和破产管理主任的效率。
4. 同时,破产管理署已指示所有处理破产/清盘个案的人员,根据工时记录系统填写工时记录表,以记录他们处理破产/清盘个案所需的时间。技术组会进行抽查,以确保这些记录表填写妥当。根据二零零零年八月进行的工时研究而订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及服务表现指标,将于六个月后根据工时记录系统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检讨。
5. 此外,破产管理署会制订内部审计安排,抽查破产/清盘个案,以确保破产管理署人员遵守破产管理署的指引及指示,妥善处理个案。
6. 财经事务局联同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层,已对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披露的未有遵守技术通告的指示的个案展开调查。我们会继续努力,以确定是否有个案需要跟进。迄今所得调查结果显示,管理层和破产管理主任两者之间对于技术通告的目的存有误解。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层已成立一个专责小组,负责检讨技术通告的机制及实施情况。
* 破产/清盘案财产中资产的确定和变现
7. 破产管理署认为,由于审核及调查破产/清盘案的资产的工作是在有需要时才进行,以及有很多不能预知的因素可影响调查,因此,有关结果不能反映所做的工作是否值得或合乎成本效益。在这情况下,资产审核及调查的结果的概括统计数字,未必能够很有效地反映财务部及个案处理部的工作的成本效益。不过,破产管理署已设立一个管理统计资讯系统,以加强其管理工具的功能及提高其工作制度的健全性。统计表载有多面的资料,当中包括破产/清盘案的资产的审核及调查结果。
8. 早于一九九二年债项由破产管理署自行追收的时候,我们已就注销债项发出指引。指引至今依然适用,破产管理署人员考虑应否按追收债项代理的建议把帐面债项注销时,会参照指引作决定。最近该署成立了一个负责检讨债项注销指引的工作小组,目的是按最新情况修订指引,更有效地监察代理公司的工作。工作小组已刚向专责小组提交报告。此外,追收债项代理把追收得的债款交还破产管理署,是以七日为限。
9. 破产管理署与现时的追收债项代理签订的合约,将于二零零一年五月届满,我们会于稍后展开招标工作,届时并会考虑政府帐目委员会提出委聘多于一位追收债项代理的建议,以及外判的工作量。破产管理署署长会视乎需要与追收债项代理签订合约前,征询法律意见。当局已接纳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预备在日后的合约加入条款,使破产管理署可取得和有权查阅代理公司有关代收破产/清盘案债项的记录。
* 变现资产的分发和执法工作
10. 在审计署报告书拟稿于二零零零年一月公布后,破产管理署署长已优先处理政府帐目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支付债款事宜。在已逾三年的个案中,共有272宗的现金额为10万元或以上,其中259宗的债款已于二零零零年四月底前分发,八宗于二零零零年八月底前分发,尚余五宗须待其他事项有结果才可处理。
11. 至于年期一至三年的个案,有足够现金支付债款的达130宗。截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底,已支付债款的个案有129宗。至于余下的一宗,则要待某些事情解决后方可支付债款。
12. 破产管理署署长在二零零零年四月发出在九个月内支付债款的新指引,同时亦指示高级破产管理主任及一级破产管理主任多拨时间进行监察工作,在高级破产管理主任及一级破产管理主任层面加强对债款派发组日常运作的监察。监察债款派发组的高级破产管理主任,现直接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汇报支付债款工作的进度。此外,各个案处理组现须按月就债款个案拟备报告,而破产管理署助理署长(个案处理)则每月覆检分发债款的进度,确保在九个月内分发债款的承诺得以实践。
13. 破产管理署现正就完成各类破产/清盘个案订定服务表现指标和时间表。这些指标和时间表订定后,就可有效确保破产管理主任和律政人员在工作上所花的时间符合管方预先厘定的水平。
* 衡量服务表现与提供服务
14. 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开始,破产管理署已订立新的服务承诺,为署内人员设定处理破产/清盘个案所需的时间─
(a) 完成一宗循简易程序办理而没有足够资产供分发债款的个案的时间为十二个月;以及
(b) 如有足够的财产结余,向债权人分发债款的时间为九个月。
15. 在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七月期间,共有507宗循简易程序办理而没有足够资产供分发的个案,处理已达十二个月之久,当中有428宗(占84%)在服务承诺所订十二个月的指标内完结。尚待处理的个案涉及较复杂的问题,需时更多才可解决。破产管理署署长会密切监察这些个案,确保处理工作尽早完成。
16. 破产管理署已采取了进一步措施,清理年期少于一年而截至二零零零年四月为止有足够现金支付债款的尚待处理个案。该署已确定这类个案共有141宗,而其目标是在二零零一年一月或之前完成分发债款工作。清理这些积压个案后,如在其它个案中有足够款项可供分发,该署会按照承诺,在九个月内支付债款。
17. 至于发展联机查册设施方面,破产管理署已踏出第一步,在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八日在该署公众接待处设置两部终端机,供公众对破产及清盘个案进行查册。查册结果一如该署承诺,可在一个工作小时内获得。破产管理署会继续在其他方面改善其管理资讯系统。
* 委聘私营清盘从业员处理清盘案
18. 我们已经确定B组计划招标制的细节,并已发出招标书。
19. 破产管理署完全支持进一步开放有关制度,鼓励竞投者提出更具竞争力的开价的原则。至于委聘私营清盘从业员的机制,以及如何扩大处理破产/清盘事务的专才的名单,将会纳入检讨破产管理署署长角色的顾问研究中作更深入研究。
* 监察私营清盘从业员的工作表现及其收费
20. 破产管理署会审阅私营清盘从业员所呈交的所有半年帐目。除此之外,该署亦会审计所有具列重大交易的帐目〔即收款逾400万元或支款逾200万元〕及余下帐目的5%。以往,破产管理署只会向私营清盘从业员提出会计上的疑问,但现时亦会重审查逾期已久而未完成的个案,并要求私营清盘从业员给予理由及注明预期分发债款和完成个案的时间。至于支付清盘人的收费,破产管理署在批款前会审核私营清盘从业员所呈交的帐单。如无审查委员会,破产管理署会更深入审核。破产管理署与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商讨发出联署通告,为私营清盘从业员提供指引。
* 破产管理署的收费
21. 破产管理署署长已提醒属下人员,必须适当监控计入破产/清盘财产的开支。有关收回成本比率、收费制度和收费问题,将会在检讨破产管理署署长角色的顾问研究中详加研究。我们会把顾问研究的结果告知政府帐目委员会。同时,政府当局已检讨过破产管理署的收费,并建议把有关公司破产、自愿偿债安排及清盘程序的收费提高10%,以期尽量接近目标的收回成本率。
22. 我们想指出,过去数年,破产管理署一直肩负重担,工作量急剧增长。此外,破产管理署现正处理的破产/清盘个案,绝大多数不是没有资产,就是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的收费,这正好说明为何该署一直出现亏损。该署已努力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精简工作程序,但由于法律上及其他方面的限制,程序能够精简的程度始终有限。虽然我们会设法在立法或其他方面找出既可在短时间内将工作程序简化,又不会影响服务质素的范畴,但政府当局亦承认有需要更彻底检讨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提供破产/清盘管理服务方面所担当的角色。鉴于香港的社会经济情况在过去十年间不断转变,而最近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亦作出改变,故此在这个时候进行检讨是最适当的。我们计划于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开始进行有关顾问研究。在二零零零年八月,我们已向香港、英国及澳洲共60个多个合适的人选/机构发出函件,邀请他们表达是否有兴趣接受委托进行该项研究,稍后,我们会邀请经挑选的顾问,提交他们的详细建议。
23. 政府当局会继续竭力改善破产管理署的服务。财经事务局会继续监察破产管理署落实政府帐目委员会及审计署的建议的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亦会确保已设立的管理控制制度有效运作,市民获提供优质服务。
第2章 - 户外道路维修人员的管理
* 户外工作人员的监察
订定生产力标准
24. 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出版后,路政署设立了一个由副署长主持的专责工作小组,收集工作量资料及订定生产力标准,以便更准确地评估维修人员及直属员工队的工作量。专责工作小组下设两个分组,一个负责研究为道路维修及公用设施工程各职级/职系的员工订定生产力标准和指引;另一个负责研究如何妥善调配直属员工队。工作小组建议的标准初步会用来监察户外工作人员的生产力。路政署将考虑委聘一位独立的管理顾问,就修订标准的事宜提供意见,并将研究范围引申至部门内其他职级/职系及功能。
更有效地监管人力资源的运用
25. 公务员事务局会继续与路政署紧密合作,确保该署的户外工作人员受到适当监管。所有户外工作人员现须填写工作记录表,以便在离开办公室前,呈报进行工地巡查的时间及地点。工作记录表格/记录表已经修订以包括实地查核的规定。生产力标准专责工作小组正研究用以收集、分析及检讨运作数据的机制,研究完成后便会实施该机制。
26. 路政署已将有关核实该署户外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次数和程序的指引纳入维修行政手册内。路政署结构部在一九九七年成功地引入ISO9000的标准,该署现正尝试为部门取得这套标准的全面检定证书。
改善工地视察工作的质素
27. 路政署现正就监工报告进行抽样实地查核,以确定视察报告准确地反映工地的实际情况。署内的研究拓展部密切监察工地视察工作的质素,所有公用设施的视察结果将会记录在公用设施工程管理系统内。路政署已拟备了公用设施工地的审计检查指引初稿,现正最后定稿。该指引列明需要对公用设施工程作出抽样检查的规定。此外,路政署合约顾问组亦有就工程的质素进行定期的审计检查,除抽样检查外,署方已安排督察和监工进行联合视察,培训员工有关工地视察的标准,为所有现职的一级及二级监工安排包括视察标准的复修课程,并定期进行标准化行动,确保工地视察工作获得独立的质素保证。定期标准化行动的规定已纳入维修行政手册内。
* 直属员工队的管理
削减直属员工队的所有人手
28. 负责草拟直属员工队缩减计划的分组将密切监察直属员工队的缩减情况,并向由路政署副署长主持的专责工作小组汇报。直属员工队现时已不再负责重铺路面工作,因该类工作被审计署视为成本效益最低。直属员工队现集中执行道路测试及与道路维修有关的工作,如修补坑洞及清理道路设施(即位于黑点的街道牌、交通标志、路线指示标志、栏杆、屏障及花圃墙)。路政署计划于二零零一年三月解散直属员工队,配合「健康生活新纪元」运动结束的时间。道路设施的清理服务将逐步交由维修承办商负责。
29. 截至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为止,直属员工队的人数为89人。其中37位将透过自愿退休计划或因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另外52位将获调配至路政署内其他组别及政府车辆管理处。
* 逾时工作的管理
30. 路政署各办事处现正切实检讨运作需要及逾时工作的需求,制订生产力标准的分组将协助有关评估。推荐逾时工作津贴申请的人员须于每项申请中解释为何不能以补假作偿。路政署已制定适当的记录及管制系统以监管补假作偿。在每份补假作偿的申请书中将显示逾时工作的最新剩余时数,避免批出超出员工应得的补假。会计组将查核督导人员在批出逾时工作津贴前是否已履行实地查核规定。该署暂时并无发现不符规定的申请。
31. 路政署认同有需要订立机制,让高层管理人员可定期检讨和监察逾时工作的安排。现时已在每季举行的高层人员会议上,报补假作偿及发放逾时工作津贴的情况。实施上述措施后,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七月这段期间的逾时工作津贴额已跌至265万元,约为一九九九年同期的855万元津贴额的三分之一。
32. 路政署各办事处正检讨工作编排及人力调配工作,并就所需作重新安排。例如直属员工队在测试方面的逾时工作会以补假或重编当值时间来补偿,香港区的办事处已为负责骆克道重建工程的人员制定轮值表,以减少逾时工作。有关快速公路实施循环式道路封闭计划的工程监工亦已进行轮班工作。在许可情况下,路政署会把在正常当值时间以外进行的维修及其他工作转交私人承办商负责。
高层管理责任
33. 经修订的路政署人事通告第2/2000号明确地指出督导人员的责任,对未有妥为执行督导职务的督导人员采取适当行动。路政署已就审计署提出有关个别督导人员违反部门训令的个案作出调查,调查委员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并已约见了与审计署署长第34号报告的研究个案有关的十位员工。被访员工包括两位高级工程师、两位工程师、两位总技术主任、一位高级工程督察、一位工程督察及两位助理工程督察。调查委员会已建议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233条,向须就研究个案所示的不当行为负上责任的被访员工,发出口头警告及劝诫信。路政署署长已通过调查委员会的建议,署方会采取有关的纪律处分及劝诫行动。
* 考虑设立鼓励计划,以加强宣传其道路损毁报告/投诉制度
34. 路政署已设立多种渠道,方便市民报告道路损毁的情况。路政署已于电台节目中宣传24小时投诉热线服务,并正计划透过电台的宣传广播,广泛宣传这项热线服务。有关的宣传广播已备妥并准备发放。路政署亦在网页中设有「损毁及欠妥报告」表格,以便市民透过互联网报告道路损毁事件及提出建议。路政署会应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建议,考虑设立鼓励计划的可行性和技术细节,作为一个宣传道路损毁报告/投诉制度的额外方法。
第3章 - 司法机构的行政事务
35. 司法机构政务长对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司法行政事宜所作的建议表示欢迎。政务长在深入研究各项建议的同时,已就其中若干项建议采取行动,有关详情如下:
* 案件轮候时间
36. 政府帐目委员会关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聆讯的裁判法院上诉案件的轮候时间,而司法机构对此亦同样关注。政务长已曾知会政府帐目委员会有关改善措施,而该等措施亦证实可有效地缩减轮候时间。
37. 另一项可进一步缩短原讼法庭案件候审时间的因素是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限额的提高,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限额由12万元提高至60万元。是项措施可减低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候审时间,方便我们调派法官去审理积压的刑事案件以及来自裁判法院的上诉案件。
38. 司法机构已将一项名为“自动化领导资讯工具”的电脑程式纳入其资讯系统策略,预期在二零零一年采用。届时,这项资讯工具将可提供有关各级法院的资源及使用效率的最新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各主管法官可作出适当的资源调配决定。
* 民事案件管辖限额的检讨
39. 现时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聆讯的民事案件并无涉案款额上限。
40. 立法会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通过的《区域法院(修订)条例》将区域法院的民事管辖限额由12万元提高至60万元。该修订条例已于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实施。
41. 司法机构现正致力研究是否有需要在未来两年内将区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再提高至100万元。需要考虑的事项计有:
(a) 对法院服务需求的影响;
(b) 计算讼费的准则;
(c) 对案件候审时间的影响;
(d) 重新分配工作量为司法机构所带来的资源调配问题;以及
(e) 如何安排足够及调派胜任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俾能使司法机构在应付可能增加的案件之余,亦可维持高质素的服务。
司法机构现正准备在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收集有关资料以应所需(收集的包括案件数量、案件候审时间、正审前的各项申请、审讯需时、诉讼费用、申索款额,以及裁决金额等资料)。
42. 小额钱债审裁处在涉案款额方面的管辖限额已于一九九九年 十月由1万5千元提高至5万元。司法机构在检讨区域法院管辖限额时,将一并检讨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管辖限额。
* 劳资审裁处
43. 劳资审裁处已在本年年初将积压的案件由640宗减至320宗。取得是项成绩除有赖调查主任竭力协助各方诉讼人士在审讯前达成和解协议外,司法机构亦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增设两个日间法庭,及采用其他提高效率的措施。
44. 司法机构会致力将积压的案件尽量处理。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以来,劳资审裁处已实行新的法庭使用安排,并将2个提讯法庭改为审讯法庭。在九月前,劳资审裁处本有6个提讯法庭专门负责向诉讼人士取得资料,以确定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均已就绪。是项调动将审讯法庭的数目由原来的4个增至6个,由于审讯法庭的数目的增加,案件候审的时间亦得以缩短。
45. 司法机构政务长曾指出预约登记册的设立有成效,使人力资源用得其时,使我们得以及时调配人手来处理突然增加的工作。设立登记册的目的是确保每一位向劳资审裁处入禀申索书的申请人都得到妥善的服务。话虽如此,我们同意一俟前文所列出的措施全部推行后,再行检讨登记册这项措施。我们认同必须支援劳资审裁处的司法工作从而提供一个快、廉、简的途径以解决劳资纠纷。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46.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是劳工处内部成立的一个小组,职能是解决数额8千元以下的薪酬索偿。小组的工作并不属司法机构的管辖权范围。鉴于政府帐目委员会提出检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的建议,司法机构政务长已与劳工处处长进行初步商谈,进一步研究此事,并会继续向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有关的进展。
* 用于聆讯案件的时间
47. 据司法机构所知悉,其他奉行普通法的地区对法官用于聆讯案件的时间并无统计指标。然而,司法机构政务长正整理一些现有的管理资料,以便跟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商讨如何恰当地使用部份资料,连同现已发布的指标,来反映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此外,法官工作时间是否需要定时检讨,亦会列入讨论的范围。
* 建造面积不同的法庭
48. 司法机构政务长已构思建造面积大小不同的法庭,并正和建筑署就建筑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商讨。这个新规格会在二零零一年中落成的粉岭裁判法院试行。
* 予法官的支授
49. 司法机构政务长已手安排为法官工作的私人秘书接受再培训,课程包括聆听打字和职业英语。同样,司法书记亦会获得安排进修职业英语和电脑课程,以及有关法院体制、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培训课程。
50. 一直以来,司法机构政务长除了加强文职人员对法官工作的支援外,对于在资讯科技领域的支援亦不断提升。在不久将来,我们会为法官提供听写输入法软件,以协助他们撰写英文判词或其他英文司法文件。亦会更新电脑,务使法官更容易上网查看法律参考资料库。并将法官在使用该服务方面的要求,尽快知会有关供应者。
* 调查使用者是否满意法庭服务
51. 高等法院大楼询问处现正就法庭使用者是否满意法庭服务进行调查。同时,司法机构亦有计划对于法院所提供的其他服务进行调查。这等服务调查,目的在于改善法庭提供与诉讼人士及法律执业人员的服务质素。当有结果时,司法机构政务长将会向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
* 法庭速记主任职系
52. 法庭速记主任职系已被纳入现时推行中的公务员自动退休计划。在本年十月初方可知晓有多少法庭速记主任申请参加自动退休计划。司法机构政务长随后会与公务员事务局协商,对法庭速记主任这个职系进行全面检讨。
53. 与此同时,司法机构政务长已经为速记主任提供合适的培训,经培训后,10名高级速记主任/速记主任已被调派担任其他职务。
完
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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