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200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二读演辞 (只发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二读《200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赋予入境事务处处长法定权力,以宪报公告形式订明一套基因测试程序,以供那些声称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享有居留权的人士所依从,进行基因测试。这基因测试只会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认为他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立他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时才适用。条例草案亦授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就这基因测试收取费用,并可透过宪报公告指明测试费用的款额。

  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称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须依照入境事务处处长依法订明的居留权证明书(以下称居权证)计划,申请居权证。根据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裁决,按这条款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包括父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

  居权证计划规定,申请居权证的内地居民须透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申请居权证,可被视作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9年6月26日对该条文作出的解释的规定申请出境许可,即申请单程证。

  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居权证申请人,都须要提交证据证明其声称与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我们的政策,如入境事务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声称的父母子女关系,处方便会要求申请人接受指定的基因测试。在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后,基因测试才会进行。测试的费用会以收回全部成本的方式厘定。

  入境事务处已经与管理局就有关内地申请人进行基因测试的程序达成协议。此程序主要包括 -

(一) 管理局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评估申请人是否需要接受基因测试,然后把评估结果告知入境事务处。

(二) 入境事务处会就是否须要安排基因测试作出最后决定,如须进行测试,便会通知内地当局。

(三) 内地当局接到通知后,负责抽取和测试居于内地的申请人及其母亲(或父亲)的细胞样本。测试工作会由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技术处负责进行。香港方面,入境事务处负责抽取申请人居港父亲(或母亲)的细胞样本,测试工作由政府化验所进行。

(四) 内地当局与政府化验所会交换测试结果,以便进行独立的合并分析。

(五) 双方亦会交换分析结果作互相核对,然后才向入境事务处及管理局发出测试报告。入境事务处及管理局会根据报告,分别处理居权证和单程证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拒绝接受基因测试。但入境事务处会依据申请人拒绝接受测试一事,以及他提交的其他证据,就有关申请作出决定。处长可从申请人拒绝接受测试一事得出他认为恰当的不利于有关申请的推论。

  至于在内地以外其他地方(即澳门、台湾或海外国家)居住的居权证申请人,他们亦须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声称与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当局对他们声称的父母子女关系有怀疑,他们便须返回香港,由入境处抽取细胞样本,交予政府化验所测试。

  在本年6月,我们就以上的基因测试程序谘询过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会上有部分议员对可能出现舞弊的情况表示关注。我亦从报章得悉有一些社会人士担心会有“调包”的情况出现。我在此可以向大家保证,我们会采取全面多项的措施,以防止任何欺诈行为的出现以及确保基因测试程序达致严谨可靠的技术水平。详情已列载于发给各位议员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的附件C内。在这一系列的措施当中,我希望强调两点 -

 (一) 内地负责检测的机关只得一个,我们的专家已作过实地视察,认为其已达致足够水平进行基因测试。内地的检测机关亦会全面采用政府化验所的一切有关程序去进行测试,为此亦已派员到政府化验所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考察。由于政府化验所已获得有关的国际认可资格,因此,这些安排可确保严谨的测试程序及可靠的测试结果。

 (二) 就每一宗测试的个案,两地的测试结果,连同原本的分析数据(raw analytical data)都是会进行交换对比,以进行独立分析,得出结论。双方所得的结论亦会作互相核对,因此将会起严谨的监察作用。

  至于前时在本会曾讨论过的一个覆检建议,即是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入境管制站再进行基因测试,我在此重申,我们不能接纳此项建议。原因是,根据律政司的意见,实施这项建议即等如对已接受基因测试的人采取任意及歧视的措施。当一位申请人一经获发居权证,即享有居留权,当中包括入境权。除非有充分证明有欺诈行为,否则处长并无理据怀疑居权证持有人的身份。但议员可以放心,如有欺诈行为,入境事务处根据《入境条例》有权作出调查,如有充分证据,更可撤销居权证并把有关人士遣返内地。

  自终审法院于去年1月29日裁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居留权至今,已接近有两年时间。现在大约有500个非婚生子女的申请因未有基因测试程序而未能获得处理。我希望议员能够支持本条例草案,好让有关人士的身份可以获得核实,从而可以尽快来港行使居留权。

  主席,我谨此动议议案。

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