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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更生中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更生中心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依据,以制定和推行一项为青少年罪犯而设的更生中心计划,使法院在处理青少年罪犯时有多一项判刑选择。建议中的计划是政府改善青少年罪犯更生服务的一项重要的新措施。
在一九九六年,扑灭罪行委员会辖下的青少年罪犯问题常务委员会,委托香港城市大学研究青少年罪犯更生计划成效。研究结果肯定了各项更生计划对青少年罪犯的价值。但研究亦同时发现,因健康情况不宜进入劳教中心的年轻男犯,以及不涉及风化罪行的年轻女犯,法庭则欠缺适当的判刑选择。法院在别无选择下,只能判处他们参与惩教署刑期较长的教导所计划,或在社会福利署监管下接受感化。结果,这些青少年罪犯所获的判刑,不是过重便是过轻。
我们经过详细研究及广泛谘询后,建议制定一项新的短期住院计划。计划着重采用以社区为本的措施,并不会像劳教中心,对体能训练预设特别严格的要求,祈能在惩教署刑期较长的教导所计划,和社会福利署的非监禁措施之间,提供多一项的惩处方式。这项新计划将会在条例草案下指定的"更生中心"推行,并由惩教署管理执行。参加者须经历两个阶段:
(a)第一阶段着重纪律训练。参加者须在更生中心内接受二至五个月的训练,从而协助他们提高自制能力和养成有规律的生活模式。惩教署会在这个阶段为参加者同时提供辅导服务、社交技巧和基本工作技能的训练。
(b)在第二阶段,参加者须入住类似中途宿舍的院舍,为期一至四个月。其间他们可以外出工作,接受职业训练和参加教育课程,以及参与社区服务计划。更生中心人员亦会鼓励及协助他们与亲友联系,重建家庭关系及建立健康的社交。
条例草案规定,整个留期由最短的三个月至最长的九个月不等,个别青少年罪犯确实的留期,会视乎其操行及进展情况而定。因此,更生中心人员会不断评核每名参加者的行为、自我照顾能力和对辅导的反应等,以决定他们何时可从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以及何时离开更生中心。此外,条例草案亦规定,参加者在获释后,须接受为期一年的监管。在监管期内,惩教署人员会继续进行辅导工作,协助他们重投社会。
更生中心计划的对象是14至21岁以下,犯了须判处短期监禁刑罚的青少年罪犯。在我们构思中,适合参加更生中心的青少年,并非为有连串犯罪记录的积犯,他们所犯的罪行并不严重,例如店铺盗窃和轻微殴打等罪行,罪不至于要在教导所长期押(最高至36个月),但那些非监禁措施(例如感化)又不能有效地令他们改过自新。正如一九九六城市大学的研究报告所建议,更生中心的服务对象,亦可包括因健康情况不宜入劳教中心的年轻男犯,和不涉及风化罪行的年轻女犯。
我们相信建议的更生中心计划,能帮助法庭在判处青少年罪犯时,更能对症下药,令不同类别的青少年罪犯,均能获得最适合他们需要的更生服务。这项新计划旨在纠正青少年罪犯的犯罪观念和行为、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帮助他们养成一套为社会接纳的行为和奉公守法的观念、教导他们必要的社交和生活技巧、加强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他们提供学习必要技能的机会。我们惩教政策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协助罪犯洗心革面,重投社会。
更生中心计划已获得司法机构支持。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我们亦征询了上届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对计划亦表示支持。我们并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向上届立法会提交有关条例草案,但由于立法会没有时间进行审议,结果条例草案在上届会期完结后失去时效,现需重新提交。我希望立法会能早日通过条例草案,使新计划得以顺利展开。
主席女士,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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