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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00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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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0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

  我谨动议二读《2000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长久以来,香港一直透过法例和行政措施,致力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国际间有关反清洗黑钱的主要组织曾高度赞扬本港在协调和不断改善反清洗黑钱制度的努力。虽然如此,由于环境转变,有关法例仍有若干值得改善的地方。我们曾于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就有关修订法例的建议向立法会提交《1999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由于上一个立法会会期未能安排审议时段,故此该条例草案已失时效,必须重新提交立法会。本条例草案的内容与上次提交的基本目的及建议相同,只是参考司法机构及金融界所提出的意见略作修改。

  政府就改善举报怀疑涉及清洗黑钱交易事宜成立了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执法机构、财经及法律界等专业团体。该小组指出,举报这些可疑交易的其中一大障碍,就是目前被裁定触犯清洗黑钱罪行的个案为数甚少,以致有关人士无意举报。

  为了改善上述情况,条例草案建议一系列的修改,包括使向在潜逃人士发出没收令的程序更为清晰有效,扩阔可发出限制令和抵押令的范围,引入违反限制令和抵押令的罚则,要求有关人士提供限制令和抵押令所针对的资产的估值。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加入新条文,引入例如有人有任何合理理由,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代表贩毒或其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然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同时,我们亦建议将“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个犯罪思想元素应用于未有披露可疑交易的罪行上。条例草案亦同时提高现有清洗黑钱及有关不披露可疑交易罪行的最高监禁期。

  我们曾就草案建议谘询禁毒常务委员会及上一届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亦曾多次谘询两个律师公会、财务监管机构等。这些组织大致上都支持有关建议。

  主席,这项条例草案将会进一步加强香港反清洗黑钱制度,使这制度更合时宜,及更有效地发挥其阻吓贩毒或其他严重罪行的作用。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

二○○○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