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终止聘用行政长官高级特别助理」动议辩论(只有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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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就「终止聘用行政长官高级特别助理」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

吴霭仪议员动议:

  「行政长官应终止聘用路祥安先生为行政长官高级特别助理,因为路先生对香港大学委任的独立调查小组所作的证供及其作供的态度,已令其公信力尽失。」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对动议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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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我想回应各位议员发表的意见,表明当局反对这项动议。

  首先,我向各位议员,特别是郑家富议员保证,我以下的发言是平和的,没有戾气的。

  行政长官高级特别助理这一职位,是立法会在一九九七年批准设立的。由于职责和工作安排的关系,这个职位是在公务员编制以外设立。高级特别助理的工作,包括与社会各界保持联系,了解市民对政府措施的意见。鉴于这些职责,高级特别助理须与社会各阶层人士保持联系,包括学者、商界人士和政治及社会领袖。担任这个职位的人员属于公务人员,根据其合约,他必须遵守《公务员事务规例》。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违例的员工可遭当局采取纪律处分程序。不过,若要展开任何纪律处分行动,我们首先必须能够证明有关人员违规,而该违规行为,足以令当局有必要对该人采取行动。

  调查小组负责调查钟庭耀博士指称其民意调查工作受到干预一事。关于应否根据该小组的调查结果对路先生采取纪律处分,应视乎调查结果是否显示路先生曾犯上具体错失而定。在这里,我要清楚指出,刚才张文光议员指出所谓公务员不诚实的例子,不是指有关公务员在某一场合,包括在证人台上的表现,而这些例子是涉及具体的指控和错失。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一点是,调查结果并没有指出路先生犯上任何具体错失。小组并无达成结论,路先生与校长会面,或大家当时据称曾讨论的事情,有任何不恰当的地方。特别是,调查结果并无显示路先生曾干预大学的学术自由或自主权。

  因此,从调查小组的结论看来,政府绝对没有理由可以对路先生采取纪律行动。

  单凭调查小组有关路先生作证时表现的意见,在现有公务员制度下并不构成采取纪律行动的理由。我要补充一点∶路先生已透过其律师,对调查小组有关其作证时表现的结论,提出强烈反对。

  我们是根据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去管理员工的。这亦是我们引以为荣的制度。如果没有适当理由,我们不会对有关人员采取行动。我们相信,这个原则应公平地对所有人员适用。

  终止聘用一名公职人员,是一件严重事件,必须按既定程序进行。就这宗个案而言,正如我所说,我们没有可以对路先生采取行动的理由,因此没有把他解雇的依据。

  在结束发言时,我想补充两点。第一,有关行政长官的角色。所有有关指控在本年七月首次提出时,行政长官已发表了一项非常清晰明确的声明,否认他曾试图阻止香港大学进行民意调查工作。我亦曾说,路先生拜访校长,是他主动进行的日常联络工作之一。行政长官亦表明,他没有要求路先生往访校长,亦无要求他代为传递信息。

  第二点,有关奉承文化。我想指出,在公务员系统内,我们鼓励公务员在制定政策和措施过程中,发表坦率的意见。同时,行政长官是绝对认同和支持公务员在执行职责时,要不偏不倚和无私无畏。我亦相信,各位议员会同意,这是我们要珍惜和保留的公务员文化。

  我要重申,调查小组有关路先生作证时表现的意见,在现有公务员制度下,并不能构成采取纪律行动的理由。如果没有适当的理由,我们不会对有关人员采取行动。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并无指出路先生有任何具体错失,我们并没有可以对他采取行动的理据。

  因此,我促请议员否决这项动议。

二○○○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