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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十一月九日)在世界国际关系总会会议「亚洲的新希望:香港 - 蜕变中的城市」致辞全文:
各位早晨,今天有机会到来这里向各位讲话,我感到非常荣幸,也同时欢迎莅临会议的外地嘉宾。
我们很感谢艾森豪威尔主席的远大目光,致力鼓励人民间的直接沟通,促进国际间的了解,这项信念,是珍视和平友爱的人士定当支持的。
我深信不论早在1956年,世界国际关系总会成立的年代抑或现在,都需要这种互相了解。香港在'一国两制'这个独特构想下运作了不过短短数年,我们希望世界各国对本港的新宪制架构及其运作模式多加了解。
1988年世界国际关系总会会议
1988年世界国际关系总会在本港举行会议,当时尚有九年香港才回归祖国。《中英联合声明》虽早于1984年签订,但当时香港的小宪法 - 《基本法》仍在草拟阶段,要到1990年才定稿。1997年来又去。香港在回归前后的数月成为世界的焦点。1997年6月,《财富》杂志悲观地预测'香港已死'。及至本年9月,财富多媒体选择了香港作为召开'2001《财富》全球论坛'的地点。这一点显示香港顺利过渡政权的转移,基本上仍旧运作如常。
转变带来的好处
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是《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一贯要义。香港的繁荣稳定,赖于中国政府关于香港的方针政策维持50年不变,并且在香港特区《基本法》内有所订明。《基本法》特别订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会在香港实行,而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则维持不变;本港的社会、经济制度、保障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至有关的政策都根据《基本法》条文制订。我想指出一点:《中英联合声明》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并且已经在联合国登记在案,自签订后中国政府一直恪守协议规定。《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都侧重于延续现有制度。这给某些人一个印象,香港好像陷入一个僵局,在1997年6月30日午夜停顿下来。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在充满竞争的21世纪,香港要立不倒,便必须保持朝气蓬勃,生气盎然,继续向前迈进。香港这个城的确不断蜕变 ─ 变得更好。
回归的影响
首先让我谈谈本港宪法地位的转变,以及这对我们法律制度的影响。稍后要谈的,就是一些其他转变怎样影响我们这个正在蜕变的城市。 法律制度
香港在英国管治时,是采用普通法制度的。然而,内地的制度是以大陆法制为基础。世界各地不少人,不论过去和现在,都想知道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后,能否保留香港特有的法律制度。答案绝对是'肯定'的。
《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而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
《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1997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通过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但不包括24条抵触《基本法》的条例,这些条例不是完全抵触《基本法》,就是有部分条文抵触《基本法》。换言之,普通法原则、香港原有的600多条条例差不多全部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
1997年7月1日清晨,临时立法会通过《香港回归条例》,批准重新委任法官,确认重新设立法院,确保法律程序、既有权利和公共服务得以延续,大律师、律师和公证人继续执业,并确认因应回归所需于1997年7月1日前通过的法案。虽然修订香港法例文本的工作需时完成,但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例适应化修改总则,都已经纳入条例之内。我想强调的,是有关的修例工作主要针对法律用词,而非法例的实质内容。
除有关法例的过渡安排外,《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对于法制得以延续作出一些具体保证,包括 ─ * 司法机构独立运作,法官职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进行诉讼; * 援引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例; * 刑事检控工作独立运作; * 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行得继续在香港执业; * 由设于香港的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 * 规定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有效,并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施行。
司法机构
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的要素。《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行政长官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委出终审法院法官,而这些委任都获得立法机关的同意。
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程序以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蓝本,所以现行的上诉制度与过去也相类似,只不过最高上诉法院目前设在香港,而非大洋彼岸,对上诉人更称方便。至于香港其他原有法院和审裁处,已经于1997年7月1日重新设立。唯一的改变是若干法院的名称。
我刚才提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这项规定由《基本法》其他条文进一步落实:规定法官要由大律师公会、律师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合共九人组成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以七票的大比数通过才能任命。法官可享职位保障。
延续原有司法机构的工作在1997年7月1日完成。当日,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重新委任所有在该日之前在任的法官。在香港回归后退休的法官,大部分都过了65岁正常退休年龄才离职。他们既非被解雇,更非因不爱在新政府工作而辞职。
法律双语化
1989年之前,香港的法律只采用英文颁布。但之后香港开始以中、英文立法,并把先前的法例译成中文,翻译工作在1997年5月完成。香港法院向来只使用英文审讯,而广东话证供也须翻译成英文。直至近年,这种情况开始有变,逐步推展在法院使用中文。裁判法院在1974年首次使用中文审理案件。
推展法院内外广泛使用中文为法定语文,对民很有好处。这样做可以消除语言障碍,让更多人可以明白法律的内容,迈向香港法律属于香港人这个理想。普通法制度尤其重判例,我们行事力求审慎,确保法院使用中文不会降低法律制度的素质,不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持正的原则。司法机构、律政司、法律界人士和各大学一直竭力推广在法律程序上广泛使用中文,以期符合《基本法》第九条订明中、英并用的规定。广泛使用中文,决不会使在本港居住或营商的英语人士或外资公司蒙受不利。
国际权利和义务
港是一个国际商业金融中心,许多国际协议都惠及本港,对促进我们与国际社会间的法律和商业联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大约有200项多边国际协定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不受回归影响。这些协定范围包括民用航空、商船、国际私法、保障劳工标准、海关合作等。此外,协定也涉及许多香港有份参与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世界卫生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香港确认的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归后,香港特区必须建立本身的双边协议制度。根据《基本法》规定,或在某些情况下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特区可在多个范围与有关方面谈判签订双边协定,例如:航空服务、促进及保障投资、移交逃犯、司法互助、移交被判刑者等,至今已达成多项双边协定。此外,特别行政区继续与其他对手谈判,以期早日建立一个相当完备的双边协议网络。
此可见,香港回归既延续了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同时带来转变。法制基本不变,但首次由成文宪法订明。司法制度基本不变,但首次以本地的终审法院为最终审判机关。立法及诉讼制度基本不变,但首次以双语进行。本港签订的多边国际协定继续有效,而我们也必须建立本身的双边协议。
回归后的律政发展
归后的律政发展,包含了延续与转变。我想简述两项主要发展:有关宪法的诉讼及居留权问题。
有关宪法的诉讼
正如我刚才提及,我们现在拥有一部成文小宪法 ─ 《基本法》,与讼人如果认为某些法例和政府的行政措施抵触宪法,可以提出诉讼。这种法律程序对美国的朋友来说应该颇为熟悉,但对于香港还是新事物。
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开庭首天,有人质疑所有普通法罪行是否合法,又质疑临时立法会通过的所有法例抵触《基本法》。这些诉讼当然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不过,我很高兴告诉大家,这些诉讼全部被终审法院驳回。
此后还有其他以抵触《基本法》为理由而提出的诉讼。例如:两年前,两名市民因故意在公众地方涂污国旗区旗而被控以侮辱国旗区旗罪。被告人声称控罪抵触了《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案件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并于1999年12月裁定有关控罪是对言论自由加以合理限制。法院强调:法律只禁止以某种方式包括以批评政府的方式表达信息,但没有干预以其他方式表达同一信息的自由。在这宗案件中,我们首次引用"班狄斯论据",这是借用美国的做法,在宪法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反映公众情绪的资料。
居留权问题
回归以来,居留权的诉讼最受争议。《基本法》订明了哪些人享有居港权,而且《入境条例》也载明有关居港权的详细条文。有些人提起法律程序,声称《入境条例》条文剥夺他们的居港权,抵触《基本法》。特区政府对有关声称提出抗辩,并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胜诉。不过,终审法院接纳有关声称,并删除《入境条例》中有关条文。
终审法院的裁决引起政府及社会人士的极大关注。政府估计,有关判决会导致内地合资格来港定居的人数在未来十年或之后增加167万。假若我们的人口十年内增加两成半,教育、房屋、社会和医疗方面的服务需求会对政府造成十分沉重的负担。社会各界都强烈希望扭转这个局面。由于本港的立法机关无权修改《基本法》,政府只好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有关的《基本法》条文。立法机关有权解释法律条文,是中国法律制度所独有的做法,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未有所闻。人大常委会去年6月的释法,是合法合宪的解决办法,不让一个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危害香港日后的繁荣稳定。
这个解决办法确实引起争议,但我并不同意香港的法治或司法独立因而受损,理由是(1)人大常委会只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制定的其他法律并无解释权;以及(2)释法是否适用于某一案件、释法的意义、释法的生效日期等问题,概由香港法院自行决定。四位资深退休法官公开表明:司法独立并没有因这些事件而动摇。
不过,特区政府希望日后不会再面对如居留权般的重大问题,以致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解决。
在海外的地位
1997年6月,美国地区法院裁定:某香港公司不能在美国州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理由是这公司不是一个外国公民或国民(见Matimak案件)。1999年11月,美国联邦法院裁定:某香港公司作为中国法人可以援引美国法院的外侨法律地位司法管辖权(见Favour Mind案件)。美国地区法院较早前也拒绝向香港移交一名逃犯,理由是香港不是一个国家,根据美国法律,香港与美国不能订立移交逃犯的协定。2000年5月24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有关判决,确认香港特区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有效,并同意应该把有关逃犯移交香港。
上述案件使我们更清楚了解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基本法》与本地法律如何接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等问题。随案例的逐步建立,港人和国际社会当会日渐明白香港进入了一个新的政制架构,而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发展以保持活力。
维护人权
听过我以上的发言,你会感到愕然,因为如果香港的确顺利过渡,为什么传媒还会作出负面报道?传媒指称: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受损,新闻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和示威自由受到侵犯,民主倒退。我想请各位自行查看一下:究竟香港人是否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基本法》所承诺的权利和自由。数以千计声称拥有居港权的人士依然有信心把问题诉诸法庭裁断。如果他们对本港的司法机构没有信心,又怎会这样做呢?各位翻一翻报章,读一读里面对政府的批评。传媒真的没有新闻自由吗?大学完全自主,可以自行决定目标、课程、管理模式、人手安排等事宜。即使大学进行的民意调查对政府不利,也可以继续有关工作。大学真的没有学术自由吗?香港几乎每天都有示威,所涉及的包括教育、公务员改革到保障娼妓、争取同性恋者权利和不必依法申请游行示威的权利等。市民真的没有集会示威的自由吗?事实是不言而喻的。
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很少是绝对的,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有需要合理的约制,以保障国家和公众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道德,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以上种种,正好体现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调查结果,即香港仍是亚洲最自由的社会之一。英国首相贝里雅先生也赞同这点。他在最新一期First Magazine中指出:香港政府享有《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承诺的高度自治,香港人的生活方式维持不变,仍然享有重要的自由,香港依然是出色的国际都会。
香港蜕变为国际城市的经过
引起这么多争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香港一部分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某些心态所引致的。正如我刚才指出,我们在回归前的一段时间,一直调保留香港的原有制度。我们力求维持这些制度不变,因为我们珍惜这些制度的原则,例如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假定等,并且全力维护。在殖民地统治下,港人在借来的时间居于借来的地方,他们许多都不愿植根于香港。回归将至时,他们感到自己处于历史上一个不稳定时刻,虽然知道港人的未来与中国的前途不可分割,但对中国和香港的前景都没有信心。尽管他们接纳'一国两制'是理想化的实用主义底下一个极具创意的图腾,但如果有其他选择,他们都不愿接受香港从英国殖民地转为特别行政区的改变。因此,每当有任何观感港人的权利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他们便会大声呐喊,但这大都不过是一种观感而已。
在回归前数年,不少改革项目都暂时搁置。时间一久,问题越来越严重,改革的需求也变得迫切。人们经常不能意见一致的,就是改革的步伐和次序问题,发展民主的步伐就是其中一例。民主的意义不仅是一人一票,而是既以大多数人的意愿为准,也要听取少数人的意见。香港经历了156年的殖民地统治,民主发展必须循序渐进,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八十年代发表政治改革白皮书和绿皮书时的共识。这种共识在《基本法》内也有写明,我们必须遵守《基本法》条文。
要让民相信他们的忧虑和观感是没有根据的,确实需要一点时间。市民可以自由讨论有争议性的问题,正是社会进步的象征,而支持政府的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有越来越多人愿意站出来,对不一定涉及个人利益的公众事务发表意见,也是一种良好征兆。
香港蜕变为国际城市
我跟想谈谈今天的第二个主题 - '蜕变中的城市' - 香港具有卓越的适应能力,适应不断转变的世界。
五十年代,联合国因中国加入韩战而实施贸易禁运,促成了'香港制造'的大时代。这个时代历时差不多三十年,期间香港创业精神焕发,令人更加明白勤奋工作和创业精神,可为社会带来可观的回报。
六十年代,内地文化大革命带来社会动乱,香港也受到波及。数以十万计的内地亲友纷纷涌入香港,对社会服务、医疗、教育、房屋服务造成压力。但是,我们都能够应付过去,社会更日渐繁荣进步。
七十年代,香港渡过了石油出口国组织石油危机所引发的世界经济衰退难关,而越战结束也给我们这个稠密的城市带来新一浪的移民潮。
踏入八十年代,邓小平先生在中国推行开放政策,令香港的经济面貌改观。在二十年间,本港大部分制造业迁移内地,享用较廉价的土地和劳工,而香港则成为南中国及其他日益蓬勃市场的服务及行销中心。目前,香港是内地最大的外商投资者,投资总值约1,560亿美元。
目前,服务行业占本港经济85%。香港变得善于开拓商机,而不单善于'制造物品'。管理、销售和设计;运输和后勤;会计、法律和公司服务;金融和保险 ─ 所有这些增值服务,都是由一批受过优良教育、灵活变通的香港人提供。
中国进一步开放不但为香港商人带来新的商机,国际公司也涌到香港来,希望藉我们与内地在语言文化、合作经验和场触觉方面的优势,打入内地的庞大场。
随本港和国际企业踏足内地,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增加。香港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银行中心,并拥有仅次于日本的亚洲最大证券市场。
香港特区成立,港人治港得以落实,为我们提供了有利条件订立新策略,以一种新身分继续进步繁荣,引以自豪。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带来意想不到的挑战,却正好让我们藉机重整本港的经济结构,以应付新世纪日益全球一体化的种种需求。
一系列的长远策略近年已经渐具规模,例如 ─ (1) 香港目前的电讯市场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2) 香港不再过分依赖地产业; (3) 证券期货市场及有关的结算公司已经合并及股份化,并且采用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 (4) 实施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保障本港日渐老化的人口。强积金计划初期会每年为金融市场注入100亿元,到2030年增至每年600亿元; (5) 订立一系列复兴旅游业的措施,包括在香港国际机场附近兴建香港士尼乐园; (6) 订立处理环境问题的长远策略; (7) 耗资1,000亿元的铁路建设计划,拓展以新界区为主的运输网络,将有助改善民的生活素质,开辟新发展区,并为香港的跨境运输提供强大的新动力; (8) 最后,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凭香港与内地的地利、文化和语言优势,定能在辉煌成就的历史上开展新篇。
结语
总括来说,我已经向各位讲述了香港这个蜕变中城市的情况。香港步过了宪制过渡期,我们生活方式的基石 - 法治、维护人权、司法独立 - 稳固依然。
中国加入世贸指日可待,届时内地各方面的场,包括服务行业,都会向其他国家开放。此外,中国快将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就必须符合国际经济秩序和人权的标准。香港的经验将有助中国履行这些国际协定及公约的义务。此外,'一国两制'的构想正好显示:主权移交不必武力解决,动乱不休。这也许可以作为解决亚洲其他地区或世界各地纷争的蓝本。
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在最近发表的《施政报告》中重申:
"未来的香港社会,是安定、公平、民主、有爱心、方向明确和目标一致 的;未来的香港民,将更富足和有学养,对回归后的新身分和中国根源感 到自豪;香港的经济,将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地位;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 区,在国家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过程中,将作出重要的贡献。"
这是董先生对香港抱有的理想,也是我们力求达至的目标。亚洲的希望在于: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继续公平持续发展,而香港这个蜕变中的城正是朝这个方向迈进。
谢谢各位。
完 二○○○年十一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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