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2000年亚太区机构内务律师大会就「香:法律服务的地区枢纽和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致辞全文:
各位来宾:
今天早上能够向大家讲几句说话,实在感到十分荣幸。身为受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律政人员,我对于各位的困难和感受,相信能够充分理解。
受聘于机构的内务律师,工作不一定常受到应有的赏识。在加入政府之前,我常听人说私人执业的律师就像活在森林里的走兽,而任职机构的内务律师,则像受困于动物园的动物。根据我的经验,这话只有一方面是对的-政府律师时刻受传媒和市民大众的注视,我们的行为受到极严格的监察,确实有点像动物园的动物。在森林中生活,也许会感到轻松一点。
言归正传,政府律师的工作与一般机构内务律师的工作倒也有不少相同之处。大家都需要充分掌握雇主面对的问题,满足日新月异的需求。大家都需要在一声令下立即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大家都需要决定在什么时候怎样外判部分法律工作,给其他人处理。我们都不可能脱离现实,而需要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中工作,得到独立的律师同业支持,受到法庭的司法权力所管辖。
因此,一所跨国公司决定在哪处成立办事处和派驻内务律师,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当地法律典章制度的素质。今天早上,我会集中讨论香港法律制度的素质,以及香港作为地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发展前景。香港政府向来积极推动、大力促进这方面的发展。为求全面起见,我会把讲话分为三段时期:回归前、回归后和未来发展。
I. 回归前
普通法制度
回归之前,香港较其他亚洲城优胜的地方便是奉行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备受尊崇的法律制度之一。普通法的基本信念-法治、司法独立和尊重人权,确保商人得到公平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
香港奉行普通法,本地的律师可引用累积了数以百年计的法学知识,而香港也能与多处先进的普通法地区联系起来。英语当然是法律所用的语言。
律师专业的发展
随香港由一个小规模的制造业中心发展为一处国际金融及服务业中心,本港律师行业也有了戏剧性的发展。1969年之前,要取得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是修读英国的课程和参加考试,所以当时的律师行业属精英制,人数不多。1969年,香港大学开始招收法律系学生,毕业生可以首次在本地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及专业资格(法学专业证书)。1987年开始,城大学也开办这些课程。
回归前的28年内,单是香港大学便有2 000多人取得本地的法律学位,并有3 000多人取得法学专业证书。香港的律师人数由数百人增加至约5 000人。
法律学院的另一项重要建树,便是进行法律研究和出版法律刊物。1969年之前,有关香港法律的刊物甚少,到了1997年,已有数十本关于香港法律的高水准书刊。《香港法律汇编》出版了27年之久,世界各地著名期刊也刊登了有关香港法律的论文。这一切无疑有助建立香港在法律学术界的地位。
外地律师
香港在回归前为增强律师专业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放宽有关法例,让外地律师来港执业。
1994年之前,只有在英国或某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澳洲、加拿大、新西兰和新加坡取得律师专业资格,才可在香港执业为律师。
有意在香港从事外地法律服务的外地律师须遵守一项非正式规定,就是向香港律师会提交一份承诺书,表明他们在执业时愿意接受规管。律师会认为这些非正式程序并不完善,因为外地律师和律师行并不受到该会有关专业操守、品德和纪律的规则所规管。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也不满意有关安排,认为法例并无列出他们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条件和执业规定,让他们有所依从。
结果,当局在1994年7月制定了《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以及附属法例,新的规管计划在成为法律后便告生效。新计划设立开放式的机制,容许外地律师得以外地律师身分在香港执业,或可取得资格成为本地律师。
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必须向律师会注册,才可在香港执业。外地律师须在取得执业资格的外国司法区有良好声誉,且是适合注册的恰当人选,才符合注册资格。外地律师行则必须具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才获准注册。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经注册后,便受到《外地律师执业规则》所监管。
注册外地律师行可与本地律师行结为联营组织,但组织内的外地律师与本地律师的人数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1,而联营组织可共用楼宇、设施及职员。
对非英联邦合资格律师申请执业的旧有限制已经删除,并由客观、合理、不带歧视及以能力为依归的准则所取代,内容载于《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根据这规则,所有外地律师只要通过指定考试,便可申请成为香港执业律师。这些修订令香港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总协定》) 所规定的一般义务。
制定计划规管外地律师后至回归的一段时间内,超过400名外地律师及超过50所外地律师行先后向律师会注册。这些外地律师,连同强大的本地律师阵容,无疑令香港成为跨国公司选定设立办事处的首选城。
回归前的情况
总的来说,香港在回归前奉行的是一套行之有效、为人熟知的普通法制度,律师专业则强大而独立。同样重要的,是本港的司法制度独立运作,素质卓越。香港是世界著名的国际仲裁中心,并制定了现代化的《仲裁条例》,让本地和国际的仲裁协议得以执行。香港制定了完全可由法院审理的《香港人权条例》,也受惠于有份签署的200多条多边条约,包括民用航空、商船、国际私法、劳工标准保障、海关合作等范畴,涉及不少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贸)、亚洲开发银行、世界生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些协议对建立香港与国际社会间的法律和商业联系,十分重要。
景象一片光明之际隐现了1997年的不明朗因素。《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载有很多条文,保证法律制度的延续,特别是《基本法》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此外,《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对于法制又作出一些具体保证,包括-
* 司法机构独立运作,法官职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进行诉讼; * 引用其他普通法司法区的判例; * 刑事检控工作独立运作; * 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得以继续在香港执业; * 由设于香港的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 * 规定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有效,并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施行。
然而有人对这些保证会否实现存有疑问。1997年7月香港回归中国,有人认定香港此后光辉不再。
II. 回归后
我现在想谈一谈回归后的经验。有人预言香港会丧失各种自由、民主受到打压、新闻自由遭受剥夺和普通法制度沦亡,但这全都证实绝无其事。香港今天仍然像过往一样自由。
香港仍然是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第一天开始运作时,便有人以抵触《基本法》为理由,质疑所有普通法罪行和所有由临时立法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在座很多人都会记得,那些问题曾经引起公众极为关注!但是,我很高兴告诉各位,这些案件全都为上诉法院所驳回。
关于香港的成文法,《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全部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
1997年2月,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除了24条被认为全部或部分条文抵触《基本法》的条例外,通过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换言之,普通法的原则和香港原有的600多条条例差不多全部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
说到这里,我一直只是谈论法律的延续性问题。那么法院和法官方面又如何呢?
《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我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设立终审法院和委任终审法院法官方面,非常成功,不容置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位位见多识广、公正无私、独立自主;而非常任法官(其中一位更每宗案件都审理)都是享誉国际的-例如三位是来自英格兰的上议院大法官,也有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退休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程序都以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蓝本。所以,上诉制度也循原来大家熟知的方式运作,不同的只是现在我们的最高上诉法院设于本地而非远在他方,更加方便诉讼人。
香港其他原有的法院和审裁处也于1997年7月1日重新设立,唯一改变的只是若干法院更改了名称。
司法机构也在1997年7月1日得以延续。行政长官于当日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重新任命所有在该日之前在任的法官。
200条我在前面提过的多边国际协议,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未受回归影响。香港与国际社会依然保持紧密的联系。
法律专业
回归后,香港的法律专业持续发展,并且强大独立如昔。香港目前有5 176名执业律师、755名执业大律师、573名注册外地律师,有43间注册外地律师行。
外地律师取得本地大律师资格的规定,现正逐步放宽。未有近期的法例修订前,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外地律师并无途径获认许为香港大律师,这有违《总协定》的一般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专业认许准则必须客观、合理、不带歧视及以标准为依归。
有关的认许准则已经随本年六月制定的《200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修改,待条文正式生效便会实施。修订条文撤销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大律师或代讼人享有的特权。法院只要认为某人适合担任大律师,而该人又符合一般认许规定(包括通过指定的考试和缴付所需费用),便可认许为大律师。
这些修订大大放宽了现行在港执业大律师认可资格的规定。容许来自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外地律师获认许为香港大律师,将可直接促进大律师之间的竞争,消费者可以从转趋激烈的竞争中在价格和服务素质方面受惠。
受聘于机构的内务律师
我知道还没有向各位交待受聘于机构的内务律师的统计数字。我知道他们的人数不断上升,但是还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律师无须注册或领取执业证书便可以执行法律工作。
除非受聘于机构的内务律师有意成为律师或大律师,否则无须受《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资格、认许、执业证书或弥偿保险条文规管。政府律师则须受《律政人员条例》的特定条文规管,但其他受聘于机构的内务律师的雇主,一般不受法律限制。我相信这个灵活的安排对于很多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跨国公司来说是相当吸引的。
至于专业基准方面,受雇的律师和大律师,一般须同样遵守私人执业律师的专业守则。
香港法律专业划分执业范围的做法也许会令若干受聘于机构的内务律师有点无所适从。例如,寻求大律师的专业意见,通常必须通过执业律师转介。但是,我请大家注意∶本年较早前《法律执业者条例》有一项目前尚未生效的修订条文,规定拥有受雇大律师证书的受雇大律师可以直接转聘大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法治
在展望香港的未来发展之前,我要强调一点∶我相信香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一环是法治。许多商人到香港来发展,都是因为对这里的法治和司法独立有信心。要留住他们,先决条件是令他们继续对这些制度有信心。特区政府完全明白这点,并不断表明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例如,行政长官在上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提出∶现代文明社会的管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方面就是"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法治精神贯彻于社会各个层面"。
我当然记得去年行政长官要求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两项条文时所引起的关注。由于时间所限,我不便详细谈论这事,但是要特别指出下列各点。
首先,对于解决一个可能严重危害本港日后繁荣稳定这样的重大问题,要求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合法合宪的做法。去年六月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让入境法例恢复有效,阻止大量移民流入香港。
第二,我不认同法治或司法独立因而被削弱。事实上,四位资深退休法官曾经公开表示∶司法独立没有因为这些事件而受损。
第三,特区政府希望日后不会再要面对如居留权般的重大问题,以致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解决。
III. 未来路向
未来将会如何?'一国两制'成功落实,希望各位都认同我这种说法。1997这个曾经被视为负面的因素,我相信现在已经转化为对未来感到乐观的理由。我这样说有很多原因。
双语法律制度
首先,回归促使香港发展双语法律制度。所有法例现在都备有中英文本,而且同等真确。所有法院和审裁处都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审讯。
我们行事力求审慎,确保法院使用中文不会降低法律制度的素质,不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持正原则。任何案件都由法官决定各阶段的审讯语言。不过,不论法官选择以哪种语言审讯,案件的与讼各方、证人及法律代表都可以使用任何一种法定语言,甚至两种兼用。换句话说,例如法官可以决定以中文听取证供,但以英文向陪审团作出指示。法官席前的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选用认为适合的一种法定语言。因此,任何人在法庭上都不会被迫放弃使用英文。
在法庭上更广泛使用中文,对社会意义重大∶不但消除语言障碍,更可揭开法律的神秘面纱,让更多人明白法律的内容,迈向香港法律属于香港人的理想。绝大部分港人首次能够以母语了解法律,也可以免费在互联网上查阅香港法例。倘若要上庭应讯,也可以在审讯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语言陈词。
我对双语法律制度的发展感到乐观的另一个原因,是内地机关要进行改革时,可以多参考香港的立法先例。内地法律制度发展迅速,中国加入世贸而需要符合某些要求,都会带来种种有利的改革,香港在这些改革上可以发挥不少作用。
确立的宪法权力
我对未来感到乐观的第二个原因与人权有关。1997年前,有人忧虑香港的人权保障会被削弱。事实正好相反。不仅《香港人权法案》仍然有效,《基本法》条文更订明了对人权的保障。
诉讼人可以按《基本法》有关规定提出论据,质疑他们认为与《基本法》规定有抵触的行动。因此,《基本法》缔造了香港宪法的新纪元。我们曾经目睹挑战国旗区旗条例、质疑成立临时立法会和解散两个市政局是否合法的诉讼。我们非常独立的司法机构对这些诉讼的裁定体现了《基本法》所作的坚实保证。
检讨法律教育
我感到乐观的第三个原因,是法律界正在检讨香港未来的法律教育与培训。我们的法律专业需要一个足以应付二十一世纪各种挑战,并切合香港社会需要的培训制度。由两位著名澳洲顾问拟备的《法律教育及培训谘询文件》于本年9月出版。文件提出法律教育及培训方面的所有根本问题,邀请各界在本月底前提出意见。各位想提交意见,现在还来得及!谘询文件可向律师会、大律师公会和律政司索取,或在上述机构的网页上浏览。
这项目标远大的研究正是香港以积极进取方式处理问题的好例子。法律专业的性质未来将会经历深远的改变,我们的法律专业人员必须有能力应付这些转变,务求为委托人提供世界级的服务。
中国加入世贸
我感到乐观的最后一个原因,也许大家都会意想得到,就是中国即将加入世贸。跨国公司和所聘的律师如果要紧握即将出现的机会,香港必然是最佳的基地。香港律师事务所也定必占尽地利,可以为有意向内地市场进发的公司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内地设立办事处,但是他们的业务受到多方面限制-尤其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一所办事处'的规则。令人欣慰的,是这些限制有象撤销。此外,又建议香港律师可在内地注册为香港法律师,然后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专责处理香港法律事务;累积数年经验后,更可获准成为合伙人。
有关方面已经宣布∶香港居民可以参加全国律师考试,考取内地律师资格。不少香港人都会参加这个考试,令本港精通内地法律的专才快速增加。这对于由机构聘用的本地律师尤其有利。市场上有更多熟悉内地法律的私人执业律师加入竞争,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因此,机构聘用的律师可以更容易获得高成本效益的内地法律专业服务。
说到竞争,我想提醒大家∶在美国传统基金会最近发表的2001年经济自由指数中,香港连续第七年获选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系。基金会特别赞扬香港致力维护法治、没有贸易壁垒、税率低,稳守东亚地区的贸易和金融中心地位。
总结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对于在亚太区开拓业务的跨国公司所聘用的内务律师来说,我相信香港是十分适合发展的地方。香港特区继承了极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优秀的法律专业。香港回归并没有出现某些人所忧虑的问题。相反,我们的新宪制架构不但有效保证法律制度及所有基本信念维持不变,还有助我们与内地发展更密切的工作关系。
双语法律制度让我们对内地的法律发展起潜移默化的作用;香港的法律教育检讨让我们作好准备,好应付未来的挑战;中国加入世贸更给予香港律师优势,有利他们就有关事务提供意见。
结语
最后,请大家替我想一想∶律政司制定各项政策时,必定会广泛征询意见。除了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和各法律学院外,我们还会联络许多组织,但是我不知道怎样征集机构所聘用的内务律师意见。
各位也许会对我们处理的许多问题感兴趣-例如持续法律专业教育、出庭发言权等等。各位在这些问题上的意见对我们极有帮助。欢迎各位提出意见加强大家的沟通。
这次会议给我一个宝贵机会与各位会面。希望从这次开始,大家能够保持对话,继续探讨我们都感兴趣的事情。在此谨祝这次会议圆满成功。
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