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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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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现时,《专利条例》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规定,专利及外观设计的公告,必须在政府宪报公布。但在不少国家,例如日本、南韩和美国,都已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公布有关的公告。香港必须与时并进。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有关条例,赋予知识产权署署长权力,可以指定其他刊物,包括以电子形式出版的刊物,作为登载专利及外观设计公告的官方公报。采用电子方式发出公告,也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同时,我们建议对该两条法例作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以改善有关条文,方便用者,例如改善专利及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的条文、简化专利申请程序等。

  我们就条例草案征询了业内人士、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的意见,获得他们普遍支持。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亦支持修订建议。

  主席,条例草案会使法例更趋完备,进一步改善香港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我谨此陈辞,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