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十二月二十日)于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二读辩论及动议该条例草案三读的致辞全文:

恢复法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

主席女士:

  《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旨在对《私人条例草案条例》、《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以及《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的若干用语作出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以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曾研究《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内若干条文与《基本法》是否一致。政府已就此作出解释。一如其他法律适应化工作,政府在今次就有关法例进行适应化,采取下列两项主要原则。第一,现行法例的条文应尽量予以维持不变。因此,本港现行法例所订明但《基本法》没有订立的保障,只要不抵触《基本法》,应予以保留。第二,《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因此,若《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为立法会议员所提供的保障比《基本法》所提供的少,则可直接引用《基本法》内的有关条文,与该条例相互配合。

  基于上述两项原则,我们认为虽然《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4(2)条与《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条的范围有所不同,但两者并无쫯触。此外,立法会《议事规则》第80条已反映了《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条的规定,而《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5条订明,与在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席前作证和出示文件有关的事宜,须按照立法局或立法会的常习及惯例予以裁定。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修改条例的第14(2)条。 ]

  我藉此机会,感谢有关法案委员会,迅速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动议三读致辞全文:

────────

主席女士:

  《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