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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七)条提出有关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提出议程所载我名下的决议案,请立法会同意委任梁绍中法官为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已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的会议上讨论这项任命,政府代表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秘书亦有出席该次会议,在会后亦已向议员就此项任命提供进一步资料。
正如政府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以及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所解释,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负责就填补司法职位空缺,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或作出推荐。关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条订明,除《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行政长官还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而《基本法》第七十三(七)条则赋予立法会同意任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职权。
行政长官须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作出任命,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更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这种委任制度巩固了《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为司法独立提供的宪法保障。
完成以上程序后,行政长官须根据《基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把法官的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现在让我转谈是次的任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既是高等法院的首长,亦是上诉法庭的庭长。陈兆恺法官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年八月三十日出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自二○○○年九月一日陈兆恺法官获委任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后,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8(1)条,一直由其他法官署理该职位。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须具备的法律专业资格,已在《基本法》和《高等法院条例》载明。
《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此外,《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须具备的专业资格,与高等法院法官相同,有关的资格规定载于《高等法院条例》第9条。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已根据《基本法》所订程序,推荐任命梁绍中法官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这项推荐已呈报行政长官。
梁绍中法官现时是上诉法庭的法官,于一九七三年加入司法机构服务。梁法官为人具诚信,深谙法律,并具备司法人员的特质,深受司法机构和法律界人士敬重。他将于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达65岁退休之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认为,为了让梁法官可以有效地履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职能,其任期应长约两年半。照此,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11A条,建议把梁法官的任期延长至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使梁法官可以完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两年半任期,直到他67岁为止。梁法官已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表明他可以出任首席法官,直至上述任期完结为止,并且愿意遵守有关资格的规定,包括必须拥有中国国籍的规定。
行政长官已得悉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任命梁绍中法官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在这项任命中,行政长官认为,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就有关任命所作的推荐是有效的,而程序亦正确和合乎规定。因此,行政长官接受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若征得立法会同意,便会根据推荐作出任命,并把梁绍中法官的任期延长至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政府希望,如征得立法会同意,梁绍中法官的任命能够在完成所需程序后于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因此,政府希望各位议员支持今天的议案,以便有关这项任命的宪制程序可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主席女士,我谨请议员同意这项任命。
完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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