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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卡拉OK场所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卡拉OK场所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旨在改善卡拉OK场所的消防和公众安全,透过发牌制度规管这些场所。
卡拉OK场所目前并无受到特别的管制,只须遵守若干适用于其所在处所的一般规定。举例来说,由于部分卡拉OK场所在场内供应饮品食物,或附设于会所或酒店,因此,在以下情况,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规管 -
(I) 有关的卡拉OK场所在《公众生及市政条例》下,领有普通食肆或小食食肆牌照,或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领有酒牌;或
(II) 有关的卡拉OK场所是附设于按《会社(房产安全)条例》获发合格证明书的会所内,或按《旅馆业条例》获发牌照的酒店或宾馆内经营。
除上述经营模式外,一般的卡拉OK场所并未受任何条例管制,亦无须提供任何消防或公众安全设施,只凭借一个简单的商业登记证,便经营这种公众娱乐行业。
由于卡拉OK场所运作形式特殊,若缺乏适当的消防安全结构和装置,发生火警的风险实在不容忽视。一般而言,场所内顾客的警觉性,可能会受酒精类饮品和强劲音乐的影响而减低,而场内密集的小房间间隔,及又长又窄的走廊设计,也会在火警发生时,造成逃生的障碍。普通的消防安全措施,并不足以应付卡拉OK场所因其密封式房间设计及其独特的运作形式,而可能带来的火警危险。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一套指定的最低标准,透过有法律效力的发牌制度,确保卡拉OK场所为顾客提供适当的消防和公众安全措施。
我们建议提供卡拉OK设施的场所,无论是否附设于食肆或其他持牌处所,一律须受发牌当局实施的发牌制度规管。换言之,所有卡拉OK场所必须领有牌照或许可证才可营业。不过,「真正食肆」将获豁免,不受这个发牌制度规管。所谓「真正食肆」,是指处所内的主要业务为供应饮食,而卡拉OK房间的面积不超过座位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房间数目则不超过座位区总面积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数值。
发牌当局会采取务实的态度,执行新的发牌制度。在审批现有卡拉OK场所提交的申请时,如果该场所已经另外领有牌照,例如食肆、酒店或宾馆牌照,或会所合格证明书,发牌当局会相应地减省处理程序及规管范围,只会要求该场所符合针对卡拉场OK所的特别间隔和运作形式而制定的额外消防安全措施。对于在食肆或供应小食的处所内经营的卡拉OK场所,食物环境生署署长将兼任发牌当局。民政事务局局长会担任其他卡拉OK场所的发牌当局,包括附属于酒店或会所内的卡拉OK场所。这个「一站式」安排,将可避免政府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出现重的情况,亦将可大大地简化发牌程序,使卡拉OK场所经营者早日取得所需牌照。
卡拉OK场所牌照的申请者,必须符合指定的消防、楼宇和公众安全标准,以及生规定。不过,现有的卡拉OK场所首先会有12个月的过渡期,让这些场所有充分时间遵办有关规定。假如在过渡期内提交的牌照申请被拒,卡拉OK场所可再有12个月的宽限期。
未领有牌照或许可证而经营卡拉OK业务,即属违法及将遭处罚。如果持牌人不遵守发牌条款,发牌当局可以发出指示,而假若经营者不遵守该指示,发牌当局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禁止有关处所用作卡拉OK场所。
我们已就建议的发牌制度,在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五月,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市民和业内人士,均普遍支持我们加强卡拉OK场所消防和公众安全的目标。我们一直与业内人士保持磋商,并因应他们的意见修订了多项消防安全结构规定,以及采取分期实施的方法,以期在我们改善卡拉OK场所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尽量减轻他们的财政负担。举例来说,现有卡拉OK场所只要设有基本的消防装置,便不一定需要把走廊扩阔至1.2米;如已按照发牌当局的规定增设消防安全措施,则通道出现死角位的情况可酌情处理;我们亦接受业内人士的建议,在计算处所的核准容纳人数时,不把走廊的总面积计算在内。但就卡拉 OK场所内,主要走廊与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必须耐火最少一小时的规定,我们经仔细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再放宽这项规定。一小时的耐火要求已经是为保护逃生通道所需的最低标准,一旦发生火警,耐火分隔墙可减低火势蔓延的速度,让客人有时间逃生,及让消防员可争取时间,进行灭火及拯救工作。
另外,工商局辖下的工商服务业推广处已就发牌规管卡拉OK场所的事宜委托顾问进行规管影响评估。分析结果显示,建议的发牌制度会为市民带来不少裨益,而相对于行业的整体营业额和利润而言,有关安排对业内人士的影响不大。一些流动现金有限,或设于需要进行大规模改善工程楼宇内的卡拉OK场所,如须在发牌制度实施首年内完成所有改善工程,财政上可能会有困难。为减少这方面的影响,我们将采纳顾问提议的分期实施计划,让业内人士可分阶段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和支付有关开支。
我们曾就卡拉OK场所发牌制度,于一九九八年年底及一九九九年年初,分别谘询两个临时市政局。此外,我们亦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我们并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向上届立法会提交有关条例草案,但由于立法会没有足够时间进行审议,结果条例草案在上届会期完结后失去时效,现需重新提交。
我谨希望各议员能支持上述建议,早日通过条例草案。我们将会在推行新的发牌制度前,广泛宣传条例草案内容及各项发牌条款,促使业界更能了解各项规定,帮助他们作出适当的准备及安排。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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