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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三月一日)在国际大律师公会于英国伦敦举办的「世界女律师会议」上致辞全文:
各位早安。能够出席今次会议向各位发言,我感到十分高兴和荣幸。我也很高兴有机会从人权角度探讨香港的女权状况,解释女权与人权理念过去怎样同步发展。回顾百年来香港妇女地位的转变,我们可以清楚了解法律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
香港回归前法律的起源
1997年7月1 日前,香港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成文宪法适用于香港。英国统治香港期间,英格兰的普通法和部分英国成文法规适用于香港。不过,当局认为有关婚姻和继承权的英国法律不适用于香港人,所以保留了这方面的中国习惯法。因此,香港回归前的法律源自:(1)本地立法机关公布的法例和附属法例;(2)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枢密院颁令和法令;(3)适用于香港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4)剩余的中国习惯法。由此可见,香港回归前的法律有不同起源,而即使清朝已经灭亡,但当时的妾侍制度和其他过时的法律与习俗继续在香港沿用大约60年,直至1971年10月7日为止。
不公平的中国法律与习俗
根据中国习惯法,已婚女人只拥有有限产权,无权继承家族财产。她们经济上和社会上都要依赖丈夫。中国旧式婚姻属多配偶制。不过,女人一生只可以有一名配偶,而男人则可以有一名正妻(即妻子)和多名妾侍或妾,数目视他的经济能力而定。离婚法律对女人特别苛刻。丈夫可以藉妻子不服从公公婆婆、没有生育儿子、淫荡、嫉妒、患有恶疾、多言或偷窃七种理由的其中之一,把她休掉。他只需要在家人面前作出声明,即可休妻。女人却没有对等的终止婚姻权利。不过,如果有充分理由,夫妇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离婚,然后由裁判官作出决定。举例来说,如果妻子被公公强奸,她便可以要求离婚。此外,夫妇也可以在双方同意下离婚。不过,他们通常都是在双方父母强迫下才同意离婚的。中国的诗词戏曲便往往采用夫妇被迫离婚的悲剧为题材。法院不会就中国旧式婚姻判处补救,因为有关的司法管辖权只限于一夫一妻制婚姻。
婚姻法改革
在五十年代初期,一个委员会(Strickland Committee)研究中国习惯法应该如何继续适用于香港。委员会的建议差不多要经过20年才能实施,最后透过广泛的法律改革终于成为法例。新例于1971年10月7日生效,废除了纳妾制,在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赋予妇女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只实行一种婚姻制度,即注册婚姻制度。不过,依法在该日之前被纳为妾者的身分和权益保留不变。
1972年,当局大幅修订《婚姻诉讼条例》,夫妇首次获准不必因对方的错失而离婚。双方不能融洽相处虽然不能作为离婚的原因,但是适当时期分居足以证明婚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修订条例,目的是解决徒有虚名的婚姻面对的困难,使夫妇双方能够解决子女和财政方面的问题,但大家无必要中伤责难对方。条例在1972年后作出多项修订,包括:使按中国习俗缔结婚姻的双方可提出离婚、缩短作为离婚原因的分居期、夫妇可一同申请离婚等。1994年《新界土地(豁免)条例》颁布后,中国习惯法中最后一条不平等的规例也被废除,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赋予乡郊村落妇女继承旧批地段的权利,与村内男丁看齐。
社会发展
自二十世纪中叶起,香港妇女日趋经济独立;在近年经济转型和金融危机之前,妇女就业机会不少;她们即使缺乏技术或特殊技能也能在工业和服务业找到生计。虽然香港无设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但设有综合社会援助计划,照顾妇女以至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基本需要。香港在七十年代中期实施九年强迫教育,让女童与男童同享平等学习机会。法律援助及各类法律服务大都可让民入禀法庭和寻求免费谘询。妇女发觉婚姻无可挽回时,可选择离婚与否。
六十年代末期,每年大约有100宗离婚案件。2000年首九个月内,已有20 646宗离婚申请有待家事法庭裁决,而全年入禀法庭的离婚案件达9 400宗。即使把1970年以来人口增长多达三倍计算在内,离婚数目比例的上升仍属天文数字。
目前,香港妇女仍面对就业问题。基于经济衰退、制造业北移内地、经济转型至高科技及以知识为本的活动等原因,妇女如无一技之长,往往仅被视作劳工场的后备资源,更会首当其冲遭受裁员之苦。她们需要照顾家庭,也许不能参加再培训计划。问题是她们该如何适应经济转型,不致在个人发展上停滞不前?这问题相信非单靠立法可以解决。
香港的人权发展
两条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保障了包括平等的基本人权。这两条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虽然英国于1976年把这两条人权公约延引至香港实施,但是在1991年之前,并没有透过一般立法程序实施公约。当时我是私人执业律师,曾为一名委托人就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歧视妇女的政策,提起司法覆核程序。根据当时的政府政策,香港的男性居民可以轻易申请妻子以家属身分来港团聚,而女性居民如果申请丈夫来港团聚,则一般不获批准。虽然法院表示同情我的委托人,但判定除非《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通过法例实施,否则处长不受国际义务约束。
1991年6月8日,我们制定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令适用于香港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条文得以依法在香港的法院执行。《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二条源自《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六条,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受法律保护不受歧视。法律应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有效的保护,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或其他身分而生的歧视。
随香港回归中国,我们的宪制文件《基本法》于1990年4月颁布,并于1997年7月1日实施。《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规定抵触。因此,《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条文,包括不得因性别而生歧视的保证,妥善地收纳在我们的宪法文件内。根据《基本法》第十一条,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因此,两性平等不单是崇高的理想,更是香港特区政府必须遵行的宪制规定。
1995年是争取妇女权益的重要一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于1995年9月在北京举行,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香港在同年7月制定了《性别歧视条例》,订明在包括雇佣、教育和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等特定范畴,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歧视的行为均属违法。条例也订明性骚扰为不合法行为,任何人如施行歧视性的做法或发布歧视性的广告,即属违法。受屈人士可在区域法院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民事补救:包括给予损害赔偿、颁发重新雇用的命令和擢升命令。
《性别歧视条例》也规定成立独立的法定团体-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负责的工作包括透过公民教育和各种途径,消除歧视和促进两性间的平等。平机会于1996年5月正式成立,于同年9月开始运作,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及其他条例,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处理投诉,检讨条例的运作情况,以及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建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96年10月14日延引至香港实施。在互换外交照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公约在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继续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8月向联合国提交第一次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9年2月在纽约开会时,审议该份第一次报告。我很高兴告诉大家,委员会普遍满意公约在香港的执行情况。不过,委员会关注香港缺乏高层中央机制,发展和统筹以女性为对象的政策和长远策略,以确保公约有效执行。
特区政府因应委员会的建议,于本年一月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以认定妇女的需要和处理妇女所关注的一切问题。委员会担当关键角色,制定长远目标和策略,致力促进妇女自我提升能力,尽展所长。在制定政策和目标时,定当考虑妇女的意见。卫生福利局将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和行政支援,履行公约所规定的责任。
香港特区对公约并不只尚空谈。就以终审法院在最近的居留权案件中的裁决为例:法院在裁定那些案件时,剔除了《入境条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只可以依据母亲而不可依据父亲而享有居留权的条文。特区政府尊重法院的裁决,并已经修订有关条例。
改善妇女人权的工作
我们当然还有地方可以继续求取进步。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法律,以确保人人平等。例如律政司现正研究两项立法建议,希望藉此为涉及刑事司法诉讼的妇女提供更佳保障。这两项建议关乎强奸配偶罪,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和可否被强制作证的问题。去年,政府修订法例,以减低性罪行案件受害人在刑事审讯程序中所受的威胁及创伤,并废除佐证规则。这些规则源于对指称被性侵犯女性的无理怀疑。
总结
我希望各位对香港妇女权益的发展已经有所了解。妇女约占香港人口一半、劳动人口的四成及管理阶层的三分之一。政府13位行政会议成员中,四位为女性。60名立法会议员中,女性超过一成。公务员队伍的署长级人员中,女性占19%,24名主要官员中,也有六位为女性。妇女参与经济及公共事务,正好反映香港迅速发展为金融商贸中心的同时,香港的妇女权益也取得了明显进步。妇女对香港的繁荣作出各方面的贡献,她们既参与塑胶花、成衣、玩具、假发等令香港闻名于世界的工业,更有些成为国际企业家。妇女享有权益,令她们可以在金融、社会和政治方面对香港的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人权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政府更有责任向市民交代,施政也要更具透明度,从而让人民能够尽量自我发展。过去半个世纪的法律改革反映了社会需要,更同时影社会。提高妇女权益并不代表男性权益受损,却是推动了人权的整体发展。这些发展需要坚毅的意志和不屈不挠的精神和谋划策略,并有赖国际社会、政府和非政府团体的同心协力。
多谢各位。
完
二○○一年三月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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