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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三月四日)在英国向牛津大学亚太同学会的致辞全文:
各位先生、女士:
承蒙邀请得以造访牛津大学这所世界著名学府,并在亚太同学会讲话,深感荣幸。亚太同学会虽然仅成立于1999年6月,但我知道同学会已经举办过多个讲座,得到各界知名人士,包括中国驻英国大使发表演说。我深信贵会对促进东西方的了解和沟通,当会发挥重要作用。
很多香港人与牛津大学有深厚的连系,我相信这种连系会持续不断。香港与英国在宪制上的连系虽然已经结束,但在教育、文化和个人交往方面还会延续下去,缔造出两地的特殊关系。
我的律师资格是在英国考取的,香港当时还没有开办法律学位课程。我凭在英国取得的资格,可以在香港执业为律师,正好说明两地的法律制度十分相近。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九七年回归前,牢牢建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并公认为香港赖以成功,得享各种自由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
《中英联合声明》
香港与英国的宪制连系,奠定了香港法律制度过往的发展,但至今告一段落。中、英两国政府从1982年9月到1984年9月就香港的前途问题展开谈判,历时两年,最后在1984年12月19日签定了《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
这份历史性文件建基于"一国两制"的理念,在国际上获得高度评价,被誉为和平解决国际间历史问题的典范。
《联合声明》清楚订明:除国防及外交事务外,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并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特区征税。
法律制度方面,《联合声明》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当时实行的法律基本不变。有关法律制度的具体保证还包括―
* 司法机构独立运作,法官职位得到保障; * 法院兼用中英文进行诉讼; * 引用其他普通法司法区的判例; * 刑事检控工作独立运作; * 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得以继续在香港执业; * 由设于香港的终审法院取代伦敦的枢密院,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以及 * 保证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有效,并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施行。
《基本法》
《联合声明》只在国际层面上施行,因此必需透过制定本地法律来在香港特区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经过五年的草拟和谘询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后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在1990年4月4日公布。
《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授权国家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基本法》重申我刚才提及的《联合声明》各项保证,为中国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作好准备。
回归后情况
在回归的历程中,香港成为举世焦点。预言香港陨落的悲观言论此起彼落。有人更预告香港会丧失各种自由、民主受到打压、新闻自由遭受剥夺和普通法制度沦亡。事实证明这些言论和预告完全错误。香港今天自由如昔。
本地法律
香港仍然是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第一天开始运作时,便有人质疑所有普通法罪行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又争论这些罪行不再适用于香港。我很高兴告诉各位:这些案件全都为上诉法院所驳回。《基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关于香港的成文法,《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全部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
1997年2月,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除了24条被认为全部或部分条文抵触《基本法》的条例外,通过沿用香港所有原有法律。换言之,普通法的原则和香港原有的600多条条例差不多全部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其中包括绝对受法院管辖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比英国的《人权法令》还要早七年制定。
司法机构
说到这里,我一直只是谈论法律的延续性问题。那么法院和法官方面又如何呢?
《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我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设立终审法院和委任终审法院法官方面,非常成功,不容置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位位见多识广、公正无私、独立自主;而非常任法官(其中一位更每宗案件都审理)都是享誉国际的,除了李启新勋爵、贺辅治勋爵和苗礼治勋爵三位来自英格兰上议院大法官外,也有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退休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程序都以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为蓝本。所以,上诉制度也循原来大家熟知的方式运作,不同的只是现在我们的最高上诉法院设于本地而非远在他方,更加方便诉讼人。
香港其他原有的法院和审裁处也于1997年7月1日重新设立,唯一改变的只是若干法院更改了名称。
司法机构也在1997年7月1日得以延续。行政长官于当日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重新任命所有在该日之前在任的法官,当中包括外籍法官,他们不因国籍而影响延任。大部分在1997年7月1日后退休的法官,都服务至超过退休年龄。只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须由中国公民出任。
法律双语化
1989年之前,香港的法律只采用英文颁布,但之后香港开始以中、英文双语立法。把先前法例正式翻译成中文的工作在1997年5月完成。香港法院向来只使用英文审讯,而广东话证供也须翻译成英文。直至近年,这种情况开始有变,逐步推展在法院使用中文。裁判法院在1974年首次使用中文审理案件。
推展法院内外广泛使用中文为法定语文,对民很有好处。这样做可以消除语言障碍,让更多人可以明白法律的内容,迈向香港法律属于香港人这个理想。然而,我们行事必须力求审慎,确保法院使用中文不会降低法律制度的素质,不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公平持正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在高级法院裁决的案件仍然以英文进行聆讯,因此,我们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依然能够保持良好连系。广泛使用中文,决不会使在本港居住或营商的英语人士或外资公司蒙受不利。
国际权利和义务
香港诚然是一个国际商业金融中心,许多国际协议都惠及本港,对促进我们与国际社会间的法律和商业联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大约有200项多边国际协议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不受回归影响。这些协议范围包括民用航空、商船、国际私法、保障劳工标准、海关合作等。此外,协议也涉及许多香港有份参与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世界生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六条主要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部继续适用于香港,而香港也会就有关条约继续向联合国条约监察组织提交报告。
回归后,香港特区必须建立本身的双边协议制度。以往适用的英国双边协议不再适用于香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及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下,香港特区可在多个范围与有关方面谈判签定双边协议,例如:航空服务、促进及保障投资、移交逃犯、司法互助、移交被判刑者等,至今已达成多项双边协议。此外,特区继续与其他对手谈判,以期早日建立一个相当完备的双边协议网络。
延续和改变
由此可见,香港回归既延续了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同时带来转变。法制基本不变,但首次由成文宪法订明。司法制度基本不变,但首次以本地的终审法院为最终审判机关。立法及诉讼制度基本不变,但首次以双语进行。本港签定的多边国际协议继续有效,而我们也必须 建立本身的双边协议。
回归后的律政发展,包含了延续与转变。我想简述两项主要发展:有关宪法的诉讼及居留权问题。
有关宪法的诉讼
正如我刚才提及,我们现在拥有一部成文小宪法 ─ 《基本法》,与讼人如果认为某些法例和政府的行政措施抵触宪法,可以提出诉讼。这种法律程序对许多司法管辖区来说应该颇为熟悉,但对于香港还是新事物。
回归以来,有多宗质疑法例是否合宪的诉讼。例如:两年前,两名市民因故意在公众地方涂污国旗区旗而被控以侮辱国旗区旗罪。被告人声称控罪抵触了《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案件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并于1999年12月裁定有关控罪是对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法院强调:法律只禁止以某种方式表达信息,但没有干预以其他方式表达同一信息的自由。在这宗案件中,我们首次引用"班狄斯论据",这是借用美国的做法,以便在宪法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反映公众因素的资料,协助法院判决什么是公共秩序。
居留权问题
回归以来,居留权的诉讼最受争议。《基本法》订明了哪些人享有居港权,《入境条例》也载明有关居港权的详细条文。有些人提起法律程序,声称《入境条例》条文剥夺他们的居港权,抵触《基本法》。特区政府对有关声称提出抗辩,并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胜诉。不过,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接纳有关声称,并推翻《入境条例》中有关条文。这样一来,法院对《基本法》这项条文的解释与中英协议《联合声明》同一条文的解释并不相符。
终审法院的裁决引起政府及社会人士的极大关注。政府估计,有关判决会导致内地合资格来港定居的人数在未来十年或之后增加167万。假若我们的人口十年内增加两成半,教育、房屋、社会和医疗方面的服务需求会对政府造成十分沉重的负担。
社会各界都强烈希望扭转这个局面。不过,方法只有两个:其一是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寻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基本法》。另一是寻求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清楚订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
由于讨论涉及《基本法》有关条文的真正立法原意,政府最后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这些条文。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作出的解释有别于终审法院的解释。因此,有关的入境法例可按原意实施。不过,解释不会影响终审法院有关诉讼的涉案各方权利,也不影响政府答允会获得同样对待的人的权利。因此,超过3 600人会因终审法院的判决而继续受惠。
这个解决办法确实引起争议,但我并不同意香港的法治或司法独立因而受损。我想强调一点:虽然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宪法有权解释法律,但就香港而言,人大常委会只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制定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并无解释权。此外,人大释法将来是否适用于某一案件、释法的含意、释法的生效日期等问题,概由香港法院自行决定。此外,六位资深退休法官曾公开表明:司法独立并没有因这些事件而动摇。
不过,特区政府希望日后不会再面对如居留权般的重大问题,以致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解决。
评估
回归至今接近四年。香港法律制度的过渡工作有多成功?我认为我们取得空前成功。制度的所有基本要素如法治、司法独立、沿用普通法原则和法律所保障的人权,都没有改变。
如果各位想听听别人的意见,我可以引述英国一些官方声明。英国外相每半年向国会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最近一次报告载有下列声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中国三年后,我们仍然相信,《联合声明》的信念普遍得到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充分维护和捍。"
"香港的各种基本自由维持不变,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都决心确保'一国两制'取得成功。"
欧洲委员会于2000年5月发表有关香港的第二份周年报告。报告评论了香港在1999年面对的一些困难,但总的认为"一国两制"原则"丝毫无损,并普遍运作良好"。
至于人大常委会就居留权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一事,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国会外交事务专责委员会同样表示支持。他们都认同释法是必要的措施,但认为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才可寻求释法。这与特区政府的立场并无二致。
居留权问题是"一国两制"的重要例子,显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民法制度所制定的《基本法》,与香港根据普通法制度制定的本地法律,两者怎样接合起来发挥作用。同时,也显示在"一国"范畴内的问题,如何可以在无损两个不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下妥为解决。
怎样可以把"一国两制"施行得最好,各方都曾提出不同意见。广义来说,中国的利益就是香港的利益,例如我们都必须保主权,发展经济和民主等。《基本法》订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并清楚界定哪些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哪些事务由特区政府负责,以及怎样实行自治。必须恪守《基本法》规定实行自治,本互谅互让的原则透过协商解决分歧意见,才最符合香港的利益。国际社会普遍公认香港回归三年零九个月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都严格遵守《联合声明》,而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曾干预香港的管治事务。
展望未来
未来又会如何?香港不能故步自封。我们必须确保香港的法律制度能够应付法律专业在廿一世纪所面对的挑战,并切合香港社会的需要。为此,我们委托两位澳洲著名法律顾问拟备了《法律教育及培训谘询文件》,并于去年9月发表。文件提出法律教育及培训方面的各项基本问题,并邀请各界提出意见。我们收到50多份意见书。两位顾问正在研究这些意见,预计可在数月内发表最后报告。
中国加入世贸
另一个会对香港带来深远影响的发展,就是中国即将加入世贸。跨国公司如果要紧握即将出现的机会,香港必然是最佳的基地。香港律师事务所也定必因语言和文化相近而占尽地利,可以为有意向内地市场进发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内地设立办事处,但是他们的业务受到多方面限制―尤其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一所办事处'的规则。令人欣慰的,是这些限制有象撤销。此外,又建议香港律师可在内地注册为香港法律师,然后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专责处理香港法律事务;累积数年经验后,更可获准成为合伙人。
有关方面最近宣布∶香港居民可以参加全国律师考试,考取内地律师资格。不少香港人都会参加这个考试,令本港精通内地法律的专才快速增加。市场上有更多熟悉内地法律的私人执业律师加入竞争,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因此,香港居民和跨国企业都可以更容易在香港获得高效益的内地法律专业服务。香港律师不能再甘于只是担任中介人的角色,而必须装备自己提升水平,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随法律服务全球化,海外委托人会要求服务增值,而不仅只视香港为进入内地市场的踏石。
结语
过去数年,香港与其他亚洲国家同样受到经济逆转的困扰。然而,香港的复苏象日趋明显,我们的经济基础依然稳固。
香港的经济以至生活的每个层面,都建基于法治。一位学者最近这样评论―
"哪儿是亚洲的明灯?香港。为什么她会光芒万丈?法治所致。"
特区政府充分了解法治的重要性,更决心全力捍。法治也许是殖民地时代留下的最重要遗产,我们珍视如瑰宝。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施行"一国两制"殊非易事。这是前所未有的创举。要取得成功,端赖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广大市民的睿智、忍耐和坚毅不屈的精神。凭大家坚定不移的决心,我深信这个制度定会成功,更会成为解决众多历史遗留下来问题的典范。
完
二○○一年三月四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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