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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署长演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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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知识产权署署长谢肃方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记者招待会的发言摘要:

打击机构侵犯版权

  根据现行的版权条例,任何人(包括机构)如果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为业务的目的而管有侵犯版权的物品,则犯上刑事罪行。但若果有关的业务并不涉及经营该侵权物品,在现行法例下是否构成刑事罪行,则不能确定。

  当版权条例的修订生效后,任何人(包括机构)于业务上管有侵权物品,则不论业务是否涉及经营该侵权物品,均会构成刑事罪行。

  根据版权法(不论版权条例是否经修订),任何人若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物品,则即使在业务上管有该等侵权物品,亦不会犯上刑事罪。

防止盗录

  不法之徒在公众娱乐场所盗录版权作品的行为,已影响电影业多时,但现行的法例未能有效地打击该等行为。根据经修订的法例,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或没有合理理由,而携带摄录器材进入主要用作戏院、剧院或音乐厅以供放映影片或表演的公众娱乐埸所,即属犯罪。「主要」的意思是指有关场所的主要或大部分用途是进行放映影片等,法例亦要求公众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展示符合规定的警告告示,以提醒市民有关法例的规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