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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 2001年拨款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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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1年拨款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审核预算和就《拨款条例草案》进行辩论,当然对律政司和其他政府机关都同样重要。我们有责任向立法机构解释具体拨款建议,并详述我们致力提供优质和高效益公共法律服务的理想。

  因此,我十分留心各议员的辩论发言。

  议员就经济、社会经济和财政事务所提出的多项重要意见,都是以香港会继续奉行法治作为基本设想。身为律政司司长,我十分明白这项法律基石的重要性。律政司行事,定必绝对恪守《基本法》,以维护法治及司法独立为依归。我们会继续全力推动这些至为重要的理念,加强各界对本港法律制度的信心。

  我们也致力为香港特区政府提供高效率和具成效的法律服务。为此,我想回应吴霭仪议员就裁判法院检控服务所提出的问题。吴议员指出:裁判法院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筹备和出庭讼辩,而他们大多没有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吴议员没有批评法庭检控主任的实际工作表现,但她指出有水准的独立检控对法治至为重要,而既然香港有大量合资格律师,实在没有理由保留法庭检控主任职系。

  对于吴议员表示的关注,让我首先向她和各位议员保证∶我和她同样认为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必须达至高度专业水平。我也同意她的看法,检控工作必须完全独立,一如《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受任何干涉。但我深信法庭检控主任制度确实达至所需的高服务水平,不受干涉,而且比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更符合成本效益。

  至于法庭检控主任的水平,我可以向吴议员保证∶他们都受过全面深入的培训。新入职的法庭检控主任须完成为期9个月的全职训练课程,且须取得满意成绩,课程内容包括讼辩、举证规则、法庭程序、检控操守、实体刑法等;获委任执行检控工作前,须通过笔试和实习考试。他们随后会接受有系统的持续法律教育,包括参加各项主题的研讨会,例如欺诈、版权和专家证据,以及有关审讯讼辩和刑法最新发展的复修课程。目前所有法庭检控主任都具备三年以上的全职工作经验。他们几乎每日都要出庭检控,累积丰富工作经验,加上深入的持续训练课程,确保可在裁判法院提供优质检控服务。虽然法庭检控主任的工作要求不必具备法律专业资格,但职系中不少年轻上进的同事在职期间都学有所成∶其中9人取得大律师资格,5人正在修读法学专业证书课程,20人正在修读法律学位课程。

  除了检控的专业技能外,我也要就成本效益问题向吴议员作出保证。吴议员论述法庭检控主任每个出庭日的真正开支,应该包括负责裁判法院每年约214 000宗案件管理及监督职务的19位法庭检控主任的开支。然而,即使把案件一律外判予私人执业律师,基于案件数量庞大,有关的管理及监督工作仍是必需的。每位法庭检控主任每个出庭日的平均开支(包括办公地方的开支)是3,020元,而受一般委聘的律师每天的平均开支则是5,670元。

  律政司的确订有政策,把裁判法院若干部分的案件外判给年资较浅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及律师办理,让他们了解循简易程序进行的刑事检控工作。然而,我们的首要责任是提供高素质、高效率及符合成本效益的检控服务。由法庭检控主任进行检控的制度,正好符合这项目标。举例来说,假如把2001年由法庭检控主任处理案件的14 860出庭日数,全数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处理,公帑开支将达8,400万元,即较聘用法庭检控主任所需的4,500万元多出87%。年资较浅的大律师及律师的确愿意担任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但问题是:他们是否愿意以14,000元至15,000元的月薪受聘。

  即使我今天未能再进一步讨论这事,相信各位议员和吴议员都会理解。我希望刚才所说的足以说明我们十分尊重吴议员对法庭检控主任制度所发表的意见,虽则我们对其中的一些看法未敢苟同。我们自当不断探讨方法改善公共法律服务。对于议员及广大市民所给予的意见、批评及建议,我们一向极之重视。

  多谢。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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