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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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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林焕光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放宽可以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情况,使扣押入息令计划可以发挥更大的效力,减少部份离婚或分居人士在收取或追讨赡养费时遇到的困难。

背景

  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就影响赡养费受款人的法律和行政措施进行了检讨,并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发表了报告。报告内的各项建议已获得当局接纳,本草案是要落实当中的一项重要建议。

  扣押入息令是一项法院命令,规定“入息来源”(例如赡养费支付人的雇主或租客)须从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中扣除赡养费,并把所扣除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赡养费受款人,使赡养费受款人能准时收到赡养费而不受赡养费支付人的支配。扣押入息令计划自一九九八年四月开始实施,但在一九九九及二零零零年两年内,所发出的扣押入息令只有35宗。

  工作小组经研究后认为扣押入息令未受较广泛运用,主要原因是这命令仅可在一种情况下发出。现时,法院必须在赡养费支付人曾在无合理辩解下欠缴赡养费,才可发出扣押入息令。这项限制削弱了该项计划的成效。有见及此,工作小组建议放宽可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情况。

  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在考虑申请扣押入息令的个案时,必须依从《扣押入息令规则》内详尽列明的程序。在某些个案中,这种规定不必要地延长了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时间。有见及此,工作小组建议法院可以弹性地执行《扣押入息令规则》内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修订现行法例,使扣押入息令计划可以发挥更大的效力,减少有关人士在收取或追讨赡养费时遇到的困难。

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将修订三项就赡养费作出规定的条例,即《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和《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草案的建议是,当法院已发出赡养令及赡养费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时,法院便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扣押入息令:

(1) 法院信纳赡养费支付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依赡养令付款;或

(2) 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照赡养令准时支付全部款项;或

(3) 赡养费支付人和受款人双方同意发出扣押入息令。

  同时,条例草案亦规定法院将来可以在发出或更改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发出扣押入息令。法院可以主动发出扣押入息令,亦可以应赡养费支付人、或受款人、或双方一同申请后发出该命令。

  条例草案同时订定《扣押入息令规则》可赋权法院免除或放宽该规则内订明的程序,或缩短规定的期限。法院只须根据个别个案的情况认为是公平及合理的,便可以这样做。

  总括来说,本条例草案将放宽现行法例中过份限制扣押入息令计划的条文,并使法院可弹性地引用有关的法律程序,使现行的扣押入息令计划可以更有效地帮助赡养费受款人去追讨赡养费欠款。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推荐本条例草案。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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