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寄给朋友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在全体委员会就《2001年拨款条例草案》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总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务处「运作开支」)的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主席。

政府强烈反对涂谨申议员动议的修正案,为削减分目000,即警队的运作开支,而将总目122削减61,849,000元,以取消对投诉警察的拨款。

刚才听到涂议员、何俊仁议员及陈伟业议员列出的理由,是完全没法令我信服有必要一笔过、一刀切删除这些拨款,是有助改善警察投诉或监察警察投诉这机制。

刚才听到涂议员及其他两位议员提出的理由,其中主要不过是两点:第一是公信力的问题;第二是表现的问题。至于公信力的问题,有议员提及市民完全不相信,我想这与事实不相符。这是因为我们看到向警察投诉课投诉的数目,其实每年也有递增。如果这投诉机制完全没有用处,为何这数目每年也有递增,并有越来越多人使用这机制,这是第一点。此外,刚才很多位有参加警监会的议员均有发表他们从实际经验的看法,指出警监会的工作不单只不可以说是一无是处,根本发挥很重要及很积极的效用。第二点我想提出的,其实是警监会绝对是由独立人士出任,而前任主席张健利资深律师于离任时,我曾向他询问对警察投诉课的工作出现如何。他说了一句很公道的说话,他是赞同有一个独立警监会,但他亦说他认为CAPO(警察投诉课)愈做愈好,将它完全独立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我们自己再讨论。张律师的经验并不是指警察投诉课是一无是处,令市民愤怒,绝对不是这样。第二个我听何俊仁议员提出的理由是,它的表现差、不能达到指标及低于要求。甚么是它的指标呢?何议员是否心目中有一个指标,是否他的指标是一定要有百分之五十的投诉获得接受及属实,这才会令他满意呢?为何是百分之五十,而不是百分之七十呢?他心目中的指标是多少呢?他用甚么准则订立一个指标呢?他的目的为何呢?是否即是说,如果它越「杀」得多,越是接受投诉多、越惩罚得警察人员多就越成功呢?这是否就是独立警察投诉课呢?

第一个指标是否正确,有甚么客观的准则。第二是这个指标到底有甚么积极的作用呢?我们看到的事实是,为何这么多投诉警察是未能获得证实呢?其实以去年来说,有百分之四十的投诉是撤回或无法跟进。为甚么呢?因为是投诉警察的特质。警察跟市民的接触面很广,有参加三月八日警监会举办的研讨会,会记得曾荫培处长亦有指出,警察每日跟市民有一万四千次接触,十分多和广泛。以我们收到的投诉数字来说,只是每一千四百次接触才有一宗投诉。投诉最多是甚么呢?就去年来说,百分之三十五的投诉,都是指态度欠佳、粗言猥语,主要是不礼貌。去年,百分之二十五点三是疏于职守。至于真正是滥用职权、捏造证据,恐吓其他的罪行,合共只是百分之二十几点。如果要追究这些指控,是需要动用警察条例,很可能需要刑事调查的权力追究,而不是一个民间的、没有刑事调查权力的组织去进行。因此议员提及不能达到指标,第一我希望他们能够明白事实上很多投诉被撤回,或是投诉的性质不过是指警员不礼貌及讲粗口等等。这些现象跟外国的现象有没有分别呢?其实是差不多的。有参加三月八日警监会举行的研讨会的议员,特别是如果他们一直留至完场的议员,他们都知道当日的专家有指出,其实世界很多地方都是绝大多数的投诉都是指没有礼貌、讲粗口及不认真等这些不甚严重的投诉。专家的一个结论是,特别是有一位专家 Mr Mark A Gissiner,这位住在美国俄亥俄州的专家,他以前曾出任一个国际组织,是民间监察执法部队的国际组织的主席。他的一个意见是,其实他看过全世界这么多的监察组织,他得到一个结论是,其实独立调查和非独立调查,投诉属实获得接纳的比例分别是不大。无论独立调查或非独立调查,可以接纳的投诉其实很少。譬如香港,以去年的数字为例,如果撇除那些无法跟进或撤回的百分之四十,去年获警监会接纳的投诉是达到约百分之十二点五。

刚才有些议员提到纽约城市有一个由市民独立监察的警察投诉组织。纽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大家知道纽约的罪案十分严重,警方滥权的情形亦不时有听闻,市民亦有强烈的意见。这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去年获得接纳的投诉为百分之七点五。独立的调查会接受的投诉是百分之七点五,较我们的警察投诉课处理后,再交予我们的警监会覆检后接纳的投诉的百分之十二点五其实更低。换句话说,不等于一定是一个独立的调查组织的投诉率是会更高。

另外,我想提出的是,我们要想想所谓的指标,低于要求达到指标的目的是甚么呢?是否调查投诉警察的制度的目标是要惩罚多些警察呢?其实绝对不是。在三月八日的研讨会上,多位专家指出,其实投诉警察的制度最终和最重要的目标是一个积极的目标,即是希望警察可以改善内部的管理文化,改正内部的价值观,更重视人权和市民的诉求。此外,一些专家指出,其实很多投诉警察所需要的反应是,其实他们并不需要一个investigative response,不是一个调查的反应,而是一个management response,是一个管理的反应。因此,很多专家指出,如果调查警察投诉部门隶属警队内,将会有很多好处。除了这好处外,其实还有许多其他的,但今日为了节省时间,我不想细述。我想将来还有辩论的机会。换句话说,我们完全不可接受民主党提出的理由,而作一刀切取消警察投诉课的论点。

至于有议员提及政府做了甚么工作,有否循序渐进,四十项的建议接纳了多少?我可以向议员交代,政府在九十年代初期已经到外国进行访问,研究了全世界投诉警察的制度。之后,列出了四十八项可作改善的建议。其实,我不知道何秀兰议员从那处知道只做了八项?根据我的纪录,我们应该在四十八项中已做了七七八八。

警察投诉课负责调查,监察警察投诉课的工作是一个独立的警监会。虽然警监会没有独立调查权力,但其权力亦很广泛。警监会有甚么权力呢?绝对有权要求投诉警察课递交有关投诉个案的任何资料及文件进行审阅,警监会委员亦可会见证人,以澄清任何疑点;此外,又可亲身观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假如警监会对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有任何不满,也可质询投诉警察课,要求作进一步的解释。如对警察投诉课提出的纪律建议不满,亦可向行政长官提出。因此,警监会虽然没有独立调查的权力,但其权力近年来已不断增进。

此外,我们亦有其他的改善措施,包括开放部分警监会与投诉警察课的定期会议,让公众人士旁听。由警监会设立监察严重投诉个案小组,规定投诉警察课每月就指定严重投诉个案提交进度报告。此外,由一九九九年九月开始,我们进一步扩大观察员计划,委任前警监会委员和其他社区领袖作为观察员,以事前安排或突击方式亲身观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包括会见证人、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现时观察员的数目已增加至七十多名。

换句话说,虽然我们尚未能将条例提交立法会,但近几年来已经不断采取改善的措施加强警监会的权力,以及加强警监会的公信力。我亦顺便提一提,其实根据三月八日警监会举行的研讨会得到的经验,就是其实外国就算是独立调查,绝大多数都不是全部投诉都是独立调查,独立调查的投诉会都是调查最严重的一些。澳洲维多利亚省的情况就是这样,其实他们的申诉专员的实际工作确是调查最严重的投诉。至于纪律方面,刚才有议员提到纽约的例子,譬如纽约虽然有独立的民间调查警察投诉的组织,至于纪律方面,即是投诉后采取甚么纪律处分,是完全由警务处做决定,所以情形绝不是有些议员所说,指独立投诉警察已经是大势所趋,绝大多数都采取这种模式,绝不是这样的。我是完全同意当日出席的专家看法,一个投诉警察的制度及监察投诉警察制度,最终的目的,并不是只是惩罚警察那么简单,犯了过失的警察一定会受到应得的纪律处分,甚至是刑事的惩罚,但最重要的是改善警队管理的文化。无论如何,我可以向各位议员承诺,我们保安局是会提交一个条例,赋予警监会一个法定的地位,而这个条例我们会在今年,即二○○一年,而不是今届,是今年向立法会提交。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否定涂议员的动议。

多谢主席。

二○○一年四月四日(星期三)


寄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