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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工商局局长周德熙发言全文: 主席: 在四月一日实施的《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和议论,我希望在此作出回应。 去年我们提出修订法例的大前提,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香港正在迅速转变成为知识型社会,我们的企业愈来愈依靠知识、科技和创新意念来加强竞争力。要配合这个发展,我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态度和培养这方面的社会意识非常重要。 新法例的实施,会促进本地知识型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电脑软件业的壮大,令香港各行业有更多软件选择,以及为香港发展成为亚洲领先的资讯科技城市作出贡献。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会有助吸引外地企业来港投资,有利香港的长远经济发展,以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知识产权是个复杂的议题,不同媒体的版权保护和授权使用机制都有不同。但是,各种媒体的版权,例如电子媒体、印刷媒体等,原则上都必须同样加以保护,不应该有所区分。 参考别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要充分保护版权,除了政府的决心、与时并进的法例和执法机制外,还必须在民间建立成熟、完善的授权机制,并在社会广泛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香港,不同媒体的版权保护和授权使用的机制正在不同的起步点。在电脑软件和光碟方面,授权机制比较简单和清晰,而政府在过去数年打击盗版软件及光碟的决心和所做的工作亦提高了社会在这方面的保护版权意识。在业界配合下,我们在制造和零售层面打击盗版光碟活动也有显著成效,并获得国际认同。 但是在印刷媒体、电视和电台广播、以及互联网上的资料的复制、下载和使用权利等方面,由于政府、民间授权组织和业界尚在商讨建立或完善有关的授权和豁免机制,因此在新法例生效时未能充分互动,向社会各行各业和教育界发出清晰的讯息,以及让机构方便地取得授权,引起社会上的疑虑和不便。就此政府表示抱歉,并愿意承担责任,寻求解决方法。作为工商局局长,我本人亦向公众道歉。 政府会立刻草拟简单的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暂时停止实施《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中涉及复制印刷媒体,即包括报章、杂志、期刊和书籍,以及广播、有线传播和下载互联网上的资料等的刑事责任条文。但下载互联网上的资料不包括电脑程式、音乐或电影。新条例涉及电脑软件、电影或音乐等的规定会继续实施。 我们会征求立法会同意,引用特别程序在四月份由立法会一次过三读通过该修订条例草案。我们并会尽快与民间组织、业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沟通及作广泛谘询,制订长远解决办法,务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资讯流通两个重要原则间取得平衡,找出可以接受的方案,必要时我们会进一步修订法例。 多谢主席。 完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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