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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二)(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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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时就《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发牌)条例草案》致辞的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条例草案第18条最初建议社会福利署将从治疗中心带走的资料交付警方,由警方负责调查条例草案所订的罪行。然而,为了进一步保障治疗中心的住院人士的个人资料,法案委员会建议由社署担任调查当局。这样做可以使社署无须将可能载有个人资料的有关文件交予警方,也使调查的安排与社会福利署管理的其他牌照,例如安老院牌照等,更为一致。为实施以上建议,我动议修订第18(5)及(6)条有关社会福利署须将从治疗中心带走用于调查罪行的资料交予警方的条文。

  此外,我亦动议修改条例草案中文本第18(4)条,删去“在有需要时使用”而代以“使用所需的”。这项修订只为使中文本与英文本的意思更为一致,对条文的原意并无影响。

  条例草案第24(1)及24(2)条提供一个上诉机制。该机制指明任何人如对社署署长拒绝发出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拒绝将牌照或豁免证明书续期,又或撤销牌照或豁免证明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署长所作出的有关决定将暂缓生效,直至该项上诉获得解决、撤回或放弃为止。但是,该上诉机制亦规定如署长认为该项决定若暂缓生效会违反公众利益,则该项决定不会暂缓生效。为了让提出上诉的人士更加清楚了解署长基于何种理由须在上诉期间不让该决定暂缓生效,我同意修改第24(3)条,要求署长就24(3)条发出通知时,须述明署长认为有关决定若暂缓生效违反公众利益所依据的理由。

  主席,我动议修订第16(3)条、第17(1)(b)条及第30(2)(b)(i)条。有关修订纯属文本修订,只为统一条例草案采用的字眼,并不影响条例草案的实质内容。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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