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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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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工商局局长蔡莹璧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草案》。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暂停实施《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对《版权条例》的某些刑事条文所作的修订,但若涉及的版权作品是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或音乐,则新条文继续适用。

  主席,在四月一日实施的新条例,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和议论,我想先向立法会简述该条例的背景。

  在业务上使用侵犯版权物品,例如盗版电脑软件、音乐及电影光碟,在香港是十分严重的问题。根据非正式的估计,在商业上使用的电脑软件当中,约有半数属盗版软件。

  去年我们提出修订法例的大前提,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香港正在迅速转变成为知识型社会,我们的企业愈来愈依靠知识、科技和创新意念去提高竞争力。要配合这个发展,我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态度和培养这方面的社会意识非常重要。

  新法例的实施,会促进本地知识型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电脑软件业的壮大,令香港各行业有更多软件选择,以及为香港发展成为亚洲领先的资讯科技城市作出贡献。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会有助吸引外地企业来港投资,有利香港的长远经济发展,以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主席,知识产权是个复杂的议题,不同媒体的版权保护和授权使用机制都有不同。但是,各种媒体的版权,例如电子媒体、印刷媒体等,原则上都必须同样加以保护,不应该有所区分。

  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要充分保护版权,除了政府的决心、与时并进的法例和有效的执法机制外,还必须在民间建立成熟、完善的授权机制,并在社会广泛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香港,不同媒体的版权保护和授权机制正在不同的起步点。在电脑软件和影音作品方面,授权机制比较简单和清晰,而政府在过去数年打击盗版软件及光碟的决心和所做的工作,亦提高了社会在这方面的保护版权意识。在业界配合下,我们在制造和零售层面打击盗版光碟活动也有显著成效,并获得国际认同。

  相对来说,其他媒体例如书本、报刊、电视和电台广播、以及互联网上的版权作品的授权和豁免机制尚未建立或完善。新条例实施后,由于企业及教育机构害怕受到刑事检,而且又没有方便的机制去取得所需授权,因此客观上阻碍了企业的资讯传播,亦对教学活动造成不便。就此,在四月十二日的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代表政府向公表示抱歉,并愿意承担责任,寻求解决方法;他本人亦向公道歉。

  为释除公众当前的疑虑,政府草拟了本条例草案,将新修订的《版权条例》的刑事条文还原至未修订时的情况,但若涉及的版权作品是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或音乐,则新条文继续适用。

  有个别议员认为政府应采用全面冻结方案,把电脑软件等作品,也列入条例草案的冻结范围内。我在此明确表示政府不能同意。

  暂停实施新例的措施不适用于该等作品,是因为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企业或学校传播的「资讯」。实际上,市民在遵守新条例涉及这些产品方面,并没有面对刚才所述的困难。

  况且,这些产品通常都具有相当商业价值,盗版情况在香港和其他地方均十分猖獗,在电脑软件方面尤为明显。过往,由于盗版盛行,以致市场上很少公司愿意投资开发新软件,与主流产品竞争。新条例使企业纷纷改用正版软件,长远而言,可吸引更多商人投入资源开发软件,加强市场竞争,为用家提供更多价廉物美的选择。

  因此,对这些产品继续实施新条例是有必要的,否则会前功尽废。

  我必须强调,政府要把业务上管有盗版电脑软件列为刑事罪行的立法意图,一直都是清晰明确的,也是立法会及公了解和同意的。事实上,在一九九九年初政府发表的公谘询文件中,明确建议要把业务上管有盗版物品,例如盗版软件,列为罪行。这个建议获得公广泛支持。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九年六月讨论政府谘询公的结果时,也支持此建议。在二OOO年一月政府把有关法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二读时,也明确解释了该立法意图。其后在六月的立法会草案委员会会议上以及在立法会三读通过法案时,政府也重申上述意图。由此可见,在整个谘询过程和立法会审议法案的过程中,立法会并没有对此立法意图表示异议,而公也表示赞同。我们从去年十一月开始广泛宣传新条例,过程中也没有接到公对业务上管有盗版电脑软件列为刑事罪行的原则问题表示反对。

  因此,若不问情由、轻率地采用全面冻结方案,肯定会发出错误讯息,令人觉得香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倒车」。这样,不但使市民及企业无所适从,也会严重损害香港的国际形象,打击外来投资者对香港的信心。

  我呼吁议员不要因噎废食,采用全面冻法,使香港打击盗版活动的努力受到阻碍。

  暂停实施修订法例只是短期措施,有效期至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止。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我们会谘询民间机构、版权拥有人行业、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立法会,以期就有关问题制定长远的解决方案,必要时,我们会提交另一条草案,对法例作进一步修订。

  主席,早日通过本条例草案,可解除市民的困扰。我谨此陈词,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二○○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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