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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一)(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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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更生中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更生中心条例草案》在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条例草案旨在提供法律依据,以制定和推行一项为青少年犯人而设的更生中心计划,使法院在处理青少年犯人时有多一项判刑选择。这项崭新的更生服务配合了惩教服务发展的趋势,特别加强了以社区为本的措施。参予计划的青少年犯人须经两个阶段的训练,在完成第一阶段羁押式的纪律训练后,他们还须在第二阶段入住类似中途宿舍的更生中心院所,在这期间,他们可以外出工作,接受职业训练和参加教育课程,以及参与社区服务,并可以和亲友保持更紧密的联系。我们相信新计划的设计可使有关犯人在更开放的环境下体现改过自新的历程,并有利他们在获释后重投社会。

我十分感谢蔡素玉议员和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委员,对《更生中心条例草案》的内容及相关事项作出详细研究及全面讨论,更抽空实地参观一些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院所,以了解现时协助青少年犯人改过自新计划的运作情况。经过四次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我们与委员会已在设立更生中心的政策及草案的细节方面取得共识。为使立法建议更趋完善,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对本条例草案数个地方作出修正,这些修正方案都曾经过草案委员会详细讨论,并获委员会的支持。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与条例草案委员会曾就草案条文第10条有关将有问题的青少年犯人由更生中心转往监狱的安排,作出详尽的讨论。

首先,我得指出,根据惩教署管理其他现行青少年犯人改过自新计划的经验,出现问题而需由更生中心转往监狱的青少年犯人,如有的话,也属极少之数。但我们仍然需要订立适当条文以制定有关的转解安排,以备万一。因为如果某青少年犯人在更生中心计划下无可感化,则为他的利益想,应安排他接受另一改过自新的计划。另外,如该犯人在更生中心对其他犯人造成不良影响,而又不将他转往其他计划,将会削弱更生中心计划对其他犯人改过自新的效果。

至于有关条文的细节,我们已经和草案委员会达成共识,会适度作出修改,以降低有关青少年犯人转解到监狱后可受羁押的时间最高上限,及确保行政长官尽可能考虑原审法官或裁判官对羁押期的建议,详情我会在稍后委员会审议阶段解释。

此外,我亦想谈一谈我们若有需要引用上述条文去处理有问题的青少年犯人时的程序。如果惩教署署长在定期覆检更生中心计划内每名犯人的进展情况时,信纳某犯人是无可感化或对其他犯人造成不良影响,而该名犯人已不能藉由法例所规定的纪律程序予以适当处理,惩教署署长便会就他所得的结论以及如何处理该名犯人的建议拟备报告,经保安局局长呈交行政长官考虑。

在处理有关转解建议时,我们会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 供行政长官考虑。行政长官可决定把犯人转往教导所或监狱。如属转解监狱的情况,行政长官在厘定监禁刑期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就刑期长短谘询作出更生中心羁留令的原审法官或裁判官。

行政长官在厘定监禁刑期时,必须尽可能考虑有关法官或裁判官所作出的建议。事实上,行政长官在根据有关的规定行使酌情权时,一定不能违反司法公义的基本原则。我希望藉上述的解释,向委员会确保我们在日后万一需要执行有关条文时会有妥善的运作。

我理解到,除立法建议外,草案委员会亦曾就更生中心计划日后落实的推行安排提出了多项意见,包括更生中心的命名、照顾更生中心犯人的惩教署善后辅导人员的年龄、以及更生中心的所员与毗邻惩教院所的犯人分隔的安排等。这些宝贵意见,我们定会在详细策划和实施该项新计划时,妥为考虑。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一贯的政策是将不同种类的囚犯分隔,除分隔男与女、成年犯和青少年犯外,我们亦将在接受不同改过自新计划的犯人分隔。因此,我可向各议员保证,虽然我们会利用现有惩教设施某些部分辟作更生中心院所,但我们会确保更生中心所员会与毗邻院所的犯人妥善分隔。

我深信在条例草案生效后设立的更生中心计划能帮助法庭在判处青少年犯人时,更能对症下药,令不同情况的青少年犯人均能获得最切合他们需要的改过自新服务,有效地协助他们洗心革面,重投社会。

主席,我希望议员支持《更生中心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谢谢主席。

二○○一年五月二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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