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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二)(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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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时就《更生中心条例草案》致辞的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4,9,10,11及12条,修正议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对第4(2)(a)条的修正,旨在订明应以一名犯人被定罪日期去计算该犯人是否适龄接受更生中心计划。这个做法亦与现行惩教署实施的青少年犯人改过自新计划一致。

对第9(4)条的修正,旨在确保警务人员或惩教人员在追捕一名非法地不受羁留的人的时候,例如追捕一名逃离更生中心的犯人时,必须在合理地相信他身处某处所,但该处所看似没有人在内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和搜查该处所。

对第10条的修正的背景,我在恢复二读辩论时已作陈述。条文经修正后,将犯人自更生中心转往监狱后的最长羁留期,会定为不超过在更生中心最长九个月羁留期的余下部分,或是该人被裁定所犯罪行而可被判处的最长监禁期,两者以较短者为准。此外,我们亦在草拟字眼上作出改善,藉以清晰表明在厘定有关的青少年犯人由更生中心转往监狱后的监禁期时,行政长官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谘询原审法官或裁判官,并尽可能考虑该法官或裁判官的建议。

至于在修正第4(2)(f)条,第11(3)条和第12条方面,目的是对条例草案作出几项纯属技术性质或澄清性质的修改。

上述各项修正案都是因应草案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主席,我谨动议作出以上的修正,希望委员支持通过。谢谢。

二○○一年五月二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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