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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公营房屋建筑问题专责委员会:房屋局长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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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房屋局局长黄星华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公营房屋建筑问题专责委员会会议上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多谢专责委员会给我机会作出陈词。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建屋安民:为市民提供足够而且能力可以负担的自置房屋或租住房屋。就议员所关注的问题,我希望在三个范畴作出回应。第一,公营房屋土地的供应。第二,公营房屋建筑量在某段时期所出现的高峰期的问题。第三,房屋局与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和房屋署之间的关系。

在我作出回应之前,有些背景资料将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在一九八七年,政府首次公布长远房屋策略,承诺在一九八七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三月期间,每年平均兴建四万个公营房屋单位。换句话说,在这十四年内总共兴建约五十六万个单位。其后,前房屋科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宣告解散。由房委会负责定期检讨一九八七年的长远房屋策略和有关的房屋需求的预测,以及策划、统筹和监督大部分的公营房屋兴建计划。

根据房委会所提供的资料,在一九九四年十月,政府承诺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三月的六年期间,提供十四万一千个公共租住单位和十四万八千个出售的资助单位(不包括「夹心阶层房屋计划」单位)。这些目标,反映出房委会当时就该六年的建屋量所作出的预测。这些目标合共二十八万九千个单位,即是平均每年接近五万个单位。在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的《施政报告》亦有重述这些目标,只是轻微增加了三千个自置居所单位,而这个增幅亦都是根据房委会的建屋量数据的改变而决定的。

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房屋科重新设立,并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改称为房屋局。自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我一直担任房屋司,后改称为房屋局局长的职务。我的主要职责,是从宏观和策略性的层面,制定和统筹房屋政策,并且监察政策的实施情况。我认为房屋科的重新设立,是当时政府的正确和重要的一步。

现在,我要谈到大家所关注的三个范畴。在公营房屋土地供应方面,我想提供三个重点资料。

首先,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公营房屋的实际建屋量,以及从而计算出来的房委会的土地需求量,究竟是由谁人决定呢?房屋局在一九九七年的下半年,才完成了一项复杂的工作,发展了一套可以更切实地预测房屋需求的模式。因此,在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以及一九九六年的《施政报告》中所提及的公营房屋兴建量目标,必须仍然以房委会的公营房屋兴建量的预测作为根据。而这些预测不但顾及到政府原先在一九八七年所订定的长远房屋策略,同时亦把房屋署其后曾经作出调整的房屋需求量计算在内。

第二个重点资料。一直以来,政府已为房委会提供足够土地,以便房委会可以在预期时间内达到建屋量目标,满足真正有需要人士的住屋需求。同时,我想指出,在房委会的建屋量中,有颇大比例(最多大约有百分之三十)是来自房委会现有土地的重建项目。

我们的记录显示,在截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的十年内,政府拨给房委会的新土地大约有四百九十公顷,使到房委会能够达到其建屋量目标。

第三个重点关乎到政府是否为房委会平均供应土地的问题。建屋量目标会因为房屋需求量的实际增减而有所改变。既然如此,房屋用地的供应亦必然随之而改变。当然,不同建屋用地的筹建工作,包括开发土地、规划和基础建设等所需要的时间亦有所不同。所以,房屋用地的供应基本上是不可能每年相同的。但是,尽管有这些实际上的限制,政府仍然提供了足够的土地,使到建屋工程可以按照房委会所预计的日期展开。

现在,我转谈第二个范畴,即是公营房屋建屋量在某些年份出现「高峰期」的问题。大家都想知道,究竟政府或者是房屋局当时有否忽视这种「高峰期效应」的情况呢?我可以确切地回答大家: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当房委会在一九九五年要求政府增拨土地以达到建屋量目标时,房屋科已经要求房委会和房屋署关注正在开始形成的建屋高峰期问题。这个问题的部份原因是由于房委会公营房屋发展计划下的工程早年有所阻延。我们曾经要求房委会审慎地考虑是否真的需要额外土地;原因是我们的内部初步评估对有关的土地需求存疑。不过,当时政府本身的评估机制仍在筹备阶段。所以,政府仍须依赖房屋署的住屋需求评估。最后,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政府同意额外增拨三十公顷土地予房委会。大家或许还会记得,当时的立法局议员亦曾多次敦促政府拨出足够土地给予房委会,务求政府和房委会已经公布的六年公营房屋建屋量目标得以实现。

在政府回应房委会的要求,额外拨地给房委会的同时,房屋科亦协助房屋署,减少由于一些所谓「官僚程序」而使到房屋发展项目再次阻延。具体而言,透过当时由我担任主席的房屋工程行动小组,我们协助房屋署落实个别发展项目,解决提交给我们的个别发展项目所遇到的困难,并且在有需要时简化政府的规划和审批程序(不包括建筑程序)。我们又促请房委会和房屋署采取积极措施,处理由于建屋高峰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与此同时,房屋科亦请有关的决策局和政府部门注视建造业的人手供应量是否足够。结果,政府因而制定了一套应变计划,应付建造业可能出现的劳工短缺情况。不过,最终这些措施无需实行,因为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发生了亚洲金融风暴,其后建造业的活动大幅放缓。

主席女士,我已经向大家阐述房屋局如何解决有关土地供应和「建屋高峰期」的问题。不过,我必须明确指出∶据我所了解,并没有任何资料显示,现在调查的四宗事件,跟公营房屋的建屋量或者是某些房屋发展项目的阻延有任何关系。

最后一个我想扼要回应的范畴,是房屋局与房委会和房屋署的关系。

房屋局在公营房屋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在宏观和策略性的的层面制定公营房屋政策。房委会则负责落实大部分的公营房屋计划,并且根据政府的策略性纲领制订在运作方面的政策。房屋署是房委会的执行机构。

主席女士,总括来说,早在房屋科重新设立后不久,我们就注意到房委会建屋工程延误的问题,亦明白到房委会对土地供应的关注。我们致力协助解决这些问题,务求政府的整体房屋策略,在房屋供应和缩短租住公屋轮候时间两方面,都能够达到市民大众和立法会的愈来愈高的期望。由于我们的努力,我们缩短了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的轮候公屋时间,由一九九四年的平均七年半,缩短至今天平均只需要四年九个月。这比原来的计划早一年达到目标。我们已经为了超过二十七万个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租住公屋。而香港居住环境欠佳的家庭数目,亦因此而大幅减少。对香港市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成绩。

至于专责委员会本身所关注的四宗事件,我想告诉议员,有关方面已经进行了三次独立和详细的调查。有关报告及调查结果,亦已经交给议员查阅。

最后,主席女士,我藉此机会,表扬房屋委员会的委员和房屋署的职员的整体成就,并且向他们表示由衷的谢意。尽管过去两年是特别艰难的时期,但是他们仍然尽心竭力、履行职责,并且提出了全面的改革方案,提高公营房屋的质素。我深信最终香港市民必然受惠。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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