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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把按摩院的管制范围,收窄至由按摩员为异性顾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务的处所,以及准许按摩院牌照在符合某些条件下,获续期两年。
《按摩院条例》于一九八三年制定,主要目的是透过发牌制度规管按摩院,以打击可能在这些处所进行的色情活动。近年,本港兴起各式各样的按摩服务,包括脚底按摩、水疗保健中心、健身中心及美容院提供的按摩服务等。我们曾多次接到按摩院经营者(特别是脚底按摩院)的投诉,指发牌管制对他们来说并无必要,而且过于严苛。由于发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可能在按摩院进行的色情活动,因此政府不宜规管那些旨在推广健康和松弛神经的正当按摩业务。
在一九九九年,工商服务业推广处委托顾问进行研究,检讨条例和警方实施的相关规管措施。顾问特别指出,现行条例的管制范围太过广泛,不必要地规管了一些不似会涉及色情活动的正当按摩业,并窒碍了这些业务的发展。
有见及此,我们建议把按摩院的管制范围收窄,使只有为异性顾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务的按摩院才须领牌。全身按摩是指为顾客提供由颈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体部分的按摩服务。换言之,如果建议获采纳,那些只为顾客提供面部、头皮、颈、手、手臂或脚部按摩,或只由按摩员为同性别顾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务的处所,便不用申领按摩院牌照也可经营业务。
而根据警方的执法经验,脚底按摩院或由按摩员为同性别顾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务的水疗保健中心和健身中心等,很少涉及色情活动。把管制范围收窄,将有助促进这类按摩业务发展。
条例草案的另一项建议,则可方便仍须继续领牌的经营者。现行的发牌制度规定牌照须每年续期。条例草案建议,如持牌人在之前的持牌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发牌条件,可以准许持牌人的牌照续期两年。不过,如持牌人有任何不良记录,则在下次续牌时,只可续期一年。我们相信这个安排会有利于按摩院的经营。
我们于本年二、三月间就法例的修订建议进行了公众谘询,绝大部分我们接获的意见都表示支持,业内人士亦普遍欢迎有关建议。我们并在本年四月三日征询了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原则上不反对法例修订建议。
我们相信,在经过广泛的谘询及研究后,现时的建议已经在不窒碍正当按摩业的发展,以及打击色情活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故此,我希望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主席女士,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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