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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五月十八日) 出席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加入世贸的前奏国际专家圆桌会议 -- 中国入世后香港内地法律界交流的展望」致辞全文:
汪尧田教授,汪道涵会长,龙永图部长,陈良宇副市长,王贵国教授,各位嘉宾:
非常高兴能来到上海参加由上海与香港的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圆桌会议,与国际专家探讨一个对两地都有长远影响的题目。去年八月在香港与汪教授见了面,今次再有机会向他讨教,实在非常难得。每一次来上海,都感到上海正在不断地创新、前进和充满活力。我们香港人也应以此作为榜样,如徐匡迪市长说:希望上海和香港能双翼齐高。
今天我准备向在座各专家报告香港法律界在国家入世后,怎样面对机遇和挑战和特区政府与内地法律界的交流情况。
(I)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 世界贸易组织(WTO)
1946年2月,联合国理事会通过召开“贸易与就业会议”,商议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并手起草其宪章。世贸的基本精神,在其“成立协议”的序言中,有清晰的说明:
“......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份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为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份利用......根据互让和互利的安排,达到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性待遇......”
在宪章的起草过程中,参与国亦拟备了一份与关税事宜有关的总协定,以作为该宪章的一份附属文件。不料后来该组织未能顺利成立,包括英、美在内的23个国家只同意签署该份总协定,这就是现在我们所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总协定自1948年生效以来,奠定了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削减关税的基础,在取消贸易壁垒、扩大使用世界资源和持续发展方面,渐渐取得成果。本总协定的精神,各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同意成立一个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贸易组织。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
(II) 中国入世的过程
中国是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创会成员,但于1950年退会。到了1984年,中国以观察员身分重新参与总协定的活动,并于1986年递交申请要求恢复其成员资格。在1995年,总协定的地位被世贸所取代,中国便改为申请成为世贸成员。经过了多年峰回路转的谈判,中国终于在1999年11月与美国达成支持中国入世的协议。在2000年11月,中国又与欧盟签署类似的协议,中国入世,指日可待。
(III) 中国加入世贸对香港经济的影响
现在,让我讲述中国入世后为香港带来的机遇和冲击。
根据政府经济顾问的评估,香港的经济会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商机而大获益。估计至2010年,香港与内地有关的出口将增加15%(平均每年1.3个百分点),而本地生产总值则增加5.5%(平均每年0.5个百分点)。
(IV) 中国加入世贸对香港服务业的影响
在中国加入世贸的谈判过程中,与美国分歧最大的是进入服务业市场问题。服务业包括电讯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在专业服务方面,中国现在严格限制外国律师行及会计师行在内地开设办事处。按照中美就中国加入世贸达成的协议,中国在多个专业范畴作出广泛承诺,包括法律、会计、税务、管理顾问、建筑、工程、城市规划、医疗及牙科,以及电脑和有关服务。中国会容许外资持股过半数,但不包括有关中国法律的执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将获准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就法律事务签订合约,维持长久的委托关系。中国正式加入世贸之后,只准在中国设立一家办事处的规定会于一年内撤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开设办事处不会受到地域及数目上的限制。
中国与欧盟就法律服务方面达成的双边协议,也有作出类似的承诺。
香港在服务行业方面占据优势,内地开放庞大的服务市场可以为我们带来不少益处。内地市场开放后将会缔造更多商贸和服务良机。基于种种有利因素,包括香港邻近内地市场、在内地营商多年对内地市场累积了深厚的认识和经验、两地在历史、语言和文化上有紧密的联系、香港提供世界级商业金融和法律服务,加上具备优良的基本设施,预料香港会因为内地开放更多行业(包括法律服务业)给外商参与,而得以直接参与内地的经济发展。
中国现正草拟有关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新规定,虽然内容尚未明确,按照内地的法律服务现况,有象显示开放的办法可有几方面 :―
(i) 批签开设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许可证规定可以更加开放、更具透明度、更合理和更客观,以便外地律师事务所计划在内地开设办事处前,能够清楚评估本身的情况;
(ii) 放宽经营这些外地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容许内地与外地律师行联营,或聘请法律辅助人员或聘请中国律师。这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提升两地律师专业水平,会有莫大好处,因为他们可以向客户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
(iii) 放宽外地律师事务所只可设立一家办事处的规定,容许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多个城市设立办事处,更加有利他们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iv) 香港居民可以参加全国律师考试,考取内地律师资格。不少香港人都会参加这个考试,令本港精通内地法律的专才快速增加。市场上有更多熟悉内地法律的私人执业律师加入竞争,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因此,香港居民和跨国企业都可以更容易在香港获得高效益的内地法律专业服务;
(v) 有建议香港律师可在内地注册为香港法律师,然后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专责处理香港法律事务;累积数年经验后,更可获准成为合伙人。
这些迹象和建议,都是香港法律专业所乐意接受的。
(V) 机遇和挑战
国家加入世贸后,和内地律师业一样,香港法律服务的发展既有机遇也面临挑战。
加入世贸有利于国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律师业作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职业,定必受到有利的冲击,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1):
(i) 加入世贸后将为内地律师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全新的国际执业环境;“经济要发展,律师必先行”将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市场主体进行经济往来的必备条件;
(ii) 加入世贸后,将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加速实施,“法治”精神将渗透到社会生活乃至国际经济活动各方面,律师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越深入,发挥的作用就会越大;
(iii) 加入世贸后还将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某些影响律师执业的非正常因素(如“打官司”被渲染为“打关系”),也将随法律体系各项制度的不断健全,而得到不断的改善(2)。
以上的分析,对香港法律服务业就国家入世后所应取的态度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香港的律师对内地法律服务业开放市场后所带来的契机非常重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香港律师应可凭多年来的经验,提供高质素的专业服务,尤其是在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包括知识产权法)。香港的律师亦应在其他方面,纵使回报率相对地不高,提供服务,包括行政法、立法和法制建设、律师业管理、执业方式等,在世贸的范畴下,为强化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律师专业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国家加入世贸后,除了为香港法律服务业带来契机,亦同样使香港的律师面临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由竞争所产生的:
(i) " 中介人”角色转型,扩大法律服务空间
多年来,香港律师在内地与外地法律服务提供担当“中介人”的角色。随内地的改革开放,这个角色实际上亦变得更重要。国家加入世贸以后,外国律师行将扩大进入内地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香港律师的“中介人”角色或许受到冲击。香港律师必须把这个角色转型,提高自身法律服务的领导地位,加强增值服务,拓展新的法律服务范畴;
(ii) 专业素质的提升
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不应由强势律师行垄断。在强烈的竞争环境下,香港律师必须不断提高专业素质,这不单是一个硬件的问题,也是一个软件的问题。有一种感觉是跨国律师行的质素往往较香港本地较细规模的律师行为高。香港的中、小型律师行如要冲破这个框架,必须提升水平,能够提供具国际水准的专业服务,同时在收费上与跨国律师行相比具有竞争力;
(iii) 深入了解国家、国情和国法
若要到内地开设辨事所或执业,香港律师必须认识国家,了解国情和掌握国家法律。尽管有些律师不准备考取内地执业资格,但在内地设立办事所,需要接触内地律师(和当事人),在沟通方面,香港的律师若只谈香港法律,对内地情况未能掌握,无疑在合作解决问题上制造一定程度的障碍。事实上,现时许多内地执业律师对香港的情况和法律已有很深入的了解;
(iv) 学好中文,说好普通语
香港回归前的一般教育以英语为主。此外,现时香港的法律教育也以英语为主(虽然法庭上使用中文的机会渐多),以及许多律师是在英语系的国家接受教育或训练。但是若要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单靠英语看来还是不行。单说粤语总是不能走出广东以外,香港的法律界仍需努力,学好中文,说好普通话;
(v) 加强沟通
香港特区政府、法律界团体必须加强和内地沟通,了解内地将会作出的政策调整,准备加入世贸后,早日作出安排,这样才可提高抗衡其他外资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一方面应该提高本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协助内地改善其相对其他外资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达致香港与内地双赢的局面;
(vi) 把握先机
香港律师应该采取积极及主动的态度,了解客户的需要及业务发展意向,争取打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机会和优势。再者,律师应该对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潜力作出彻底及深入的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并考虑在内地哪些城市作根据地,才充分取得战略上的优势。
在这个专家圆卓会议,我希望能够多了解内地同业对入世的看法,他们碰到的问题,和对入世作出的准备。
(VI) 近年两地法律工作关系的进展
(1) 内地和香港律师交替执业的现行规定
随两地的社会和经济活动不断增加,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也急剧增多,所需的法律服务亦不断上升,两地的执业律师如何应付这种需求,是政府、市民和法律界都关注的问题。
根据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内地的执业律师,具备不少于5年执业经验或相等的认可学历和经验,并通过香港律师会举办的“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可申请在香港执业,成为香港的执业律师。至今年5月初为止,透过这途径获取在香港执业的“海外律师”有567名,其中两名为内地律师。
此外,和其他法辖区的律师一样,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外地律师注册规则>,内地律师可向香港律师会注册为“外地律师”,但他们只可就内地法律或第三个法律管辖区的法律提供服务,不可就香港法律提供服务,也不可雇用香港执业律师或与香港执业律师合伙提供法律服务。按香港律师会的数字显示,直至今年5月初注册为“外地律师”的人数为740名,其中48名为内地律师。除外香港律师行可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9C条,经律师公会批准,与一间或多间外地律师行注册为联营组织,它们可分担或分享费用、利润、处所、管理或雇员。这类联营组织只有6家。
以上是内地律师在香港从事法律服务的情况。香港律师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根据《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暂行规定》,香港律师可经司法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内地设立办事所,但处理的业务范围限于就香港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商事法和国际惯例,提供法律意见。此外,香港律师在内地设立办事所及其成员不可代理内地法律事务或向当事人解释内地法律,也不可聘用内地律师,这些规定和香港登记为“外地律师”的限制大致上是一样的。
不同的地方,在于香港执业律师现时仍未能透过类似香港的“海外律师资格考试”的机制,申请在内地执业。成为内地律师。我们注意到年前有十多名香港律师通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至今仍未能申请在内地执业,我们明白到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正在强化,为了加入世贸所涉及的法律服务管理作好准备,现正草拟有关细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香港律师和外国律师可透过一项合乎世贸标准的机制,获取认可的资格,在内地和其他法辖区的律师一样,成为执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 相互访问和交流
为了加深两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和专业人仕对“两个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香港律政司和内地公、检、法、司和有关机构、法律事业团体积极进行互访和交流。1997年以来,我们每年有29 - 35次互访,这些沟通、恳切的交流,对两地官员和专业人仕认识两地法制的异同,和两地法制的建设和改善,有莫大的裨益,我们在国家入世后,应继续加强互访和交流,向前迈进。
(3) 内地公营机构法律工作人员深化认识普通法计划
除了互访交流外,回归后特区政府已举办了两期“内地公营机构法律工作人员深化认识普通法计划”,目的是从实务中加深内地官员对香港普通法及法律制度运作的了解。此项计划每期为期1年,分两部份完成。第一部份安排参加者到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进修一个为期9个月的普通法及香港法律文凭课程。第二部份则安排参加者到律政司或特区其他法律部门,如法律援助署,参予实务工作,为期3个月。计划的对象包括内地公、检、法、司和其他有关法律工作的公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每期人数约12-15人。将于今年9月开始的第3期计划的准备工作已经展开。此项计划深受香港和内地有关机构和专业团体,包括香港立法会和法律学院的支持和鼓励,本人感到十分欣慰。
(4) 特区政府律师学习内地法律课程
相信在座每一位都会同意,要成功落实『一国两制』,务必对国家和两个制度有深入的认识,我常常鼓励我司同事多认识、多探讨国家和内地法律和法制。事实上,从众多的互访和交流中,我感到内地的官员和专业人仕,对香港的法律和法制的认识,较我们在香港的同事对内地的法律和法制的认识为深。基于这个原因,我司自1996年开始,为司内同事在内地举办了多个学习内地法律课程。至去年底,我司非常荣幸邀请了上海复旦大学法律学院为我们举办了14个课程。复旦大学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历史悠久,老师和同学的资历和素质优良,由李昌道教授领导的法学院培育众多法律精英,我司有幸能向复旦各教授讨教,实属难能可贵。虽然每项课程为期只有七至八天,但课程充实,理论与实践并重,科目包括国家宪法、基本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除了讲课外,学员亦被安排访问上海市法院、检察院、市人大、监狱和律师事务所,学员除了我司同事外,亦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包括立法会法律事务部,金融管理局、廉政公署、入境署和警务处。此项课程广受赞赏,本人谨代表参加者和有关部门,向复旦法学院和上海市各单位领导致谢!
由今年5月下旬开始,我们将继续在内地举办类似课程,我们将学习地点移近香港的广州,在中山大学举行。
刚才我报告的学习内地法律的课程是以普通话作为授课语言,这可能对我司内只懂英语的同事造成不便,因此,在去年11月,我司获得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支持,首次举办一个以英语讲授的短期内地法律课程,为期7天,有9名司内和1名法援署的外籍律师参加,反应异常热烈,评价甚高。所以,我司正准备于本月底在北大举办第二期课程,希望能让更多政府律师加深认识内地法律和法制。
(VII) 回归后加强沟通
事实上,回归以后,『一国两制』的落实和《基本法》的实施令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产生了互动式的影响。居留权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例子,显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民法制度所制定的<基本法>和普通法制度所通过的本地法律,如何接合起来发挥作用。同时,也显示在『一国』范畴内的问题,如何可以在无损『两制』的基本原则下妥为解决。
在建设特区新宪制秩序的短短数年间,涉及两地的法律诉讼个案有上升的趋势,加上近年来内地的法律和诉讼制度已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再次证明两地法律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需要积极加深了解彼此的法律和法制的重要性。有见及此,律政司己筹备了多个有关两地诉讼制度的研讨会。首次研讨会已于1999年1月在北京大学举办,又于2000年5月在广州中山大学举办了另一次,第三次研讨会将于下月在上海复旦大学举行。这三次研讨会的模式都是一样,就是透过参观和访问内地法院、司法和执法机关,和由香港律政司和其他法律界同业,演示香港模拟法庭审讯,与及演示后的座谈会,让两地法律界、司法界和执法界人士探讨两地法律和诉讼制度的异同,取长补短。在北京和广州举办的研讨会的主题是刑法和刑诉法;而下月在上海举行的研讨会则会探索两地的民法和民诉法,并会集中讨论以香港一宗知识产权法的案件模拟审讯所带出的有关法律和诉讼程序问题。这几次的研讨会得到两地法律界和学者的热烈参予和内地各有关机关领导的支持和鼓励,使研讨会办得更为有意义,我谨此再次致谢。
香港的法律专业团体,近来正积极加强对内地的交流和联系,并为内地执业律师安排短期实习课程,我和律政司同事亦欣然加强了配套的工作。
(VIII) 律政司为香港法律界所提供的协助
律政司曾与北京司法部商讨有关香港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和困难,并了解司法部对于香港法律界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态度。
在2000年1月律政司成立了一个专责小组,研究国家加入世贸对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影响。专责小组成员包括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及律政司的代表。专责小组定期举行会议,以收集同业意见并开拓内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后带来的契机,并向内地有关机关反映意见。
律政司透过不同途径了解有关内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发展。我们与驻北京办事处经常保持密切联系以得到最新消息。在内地官员及本司频密的互访及交流活动中,我们亦讨论如何协助香港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更有计划短期内在律政司网站上推出一个有关“世贸与法律专业”的网页。此网页提供的资料包括有关内地对外国律师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消息,更新的条例和规定,有关世贸的研讨会的资料文件,和各项目及活动的预告,以供有意进军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香港律师上网查阅。此外,我们亦协助法律专业团体在内地与律师、司法部和各省、市司法厅、局建立联系。
尽管特区政府尊重法律服务行业的自主,我们认为政府有责任协助业界开展内地市场。我认为现在尚未解决的问题是:
(i) 联营组织和考试规则尚未制定。联营制度不设立,无法实现“一所两法”。
(ii) 内地律师只有单一行业,香港律师分讼务律师(大律师)与业务律师(律师)。两种行业服务方式差异,内地在制定规则时如何处理两种服务颇费思量。
(iii) 有些内地律师对外地律师设行和联营有戒心,惧怕业务受影响,亦怕最优秀人才被外地和香港律师行高薪搜罗,离巢高飞,影响内地律师人才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两地就开放市场的讨论未够具体,如果政府部门和律师行业能够更坦率地讨论他们的顾虑,相信能够更有效更澈底地排除障碍,解决问题。我司将竭尽所能,从各种渠道,务求加快进展。
结语
作为世界上的一个主要经贸体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大大提高多边贸易制度的代表性,亦有利于世贸组织推动全球贸易开放的工作。中国能够早日在世界贸易体系中扮演其应有的角色,对各方都有益。香港特区支持国家尽早加入世贸组织。内地进一步开放市场,加上国家已宣布开发西部的大计,将为香港人提供更多贸易及服务机会。
中国为外国投资者建立新法律秩序的决心是无庸置疑的。市场力量有助法律服务日臻完善,有意在中国投资的庞大公司数目,是推动市场力量的指标。对于两地法律执业者来说,面前充满挑战,前景一片光明。我相信他们决心接受挑战,装备自己、提升水平,除了要为本地法律界抓紧这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外,更重要的是,把这个挑战作为我们的使命,为国家及香港特区的法治发展和法制建设贡献一分力量,使我国和特区在法律服务方面达到新经济秩序所要求的国际水准,使国际社会形成一个互依互存的新局面,促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从而推动世界和平。
最后,我谨向主办这个圆桌会议的两个单位和领导致以衷心感谢,并祝贺会议举办成功。
谢谢各位。
注: (1)参见段正坤主编:“WTO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67-70页。 (2)参见贾午光、何敏:“中国入世′后,律师业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一文。
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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