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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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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1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1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

  《2001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落实申诉专员公署脱离政府架构的安排。条例草案确保公署拥有权力和灵活性,有效地运用资源,以便满足市民对申诉服务的需求。

  为加强公署的独立性,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订明申诉专员为独立法团,可循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和被起诉。条例草案澄清专员并非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赋予专员取得和持有财产及订立合约的权力;规定专员须遵守有关会计、帐目审计和提交报告的规定;以及豁免专员及其职员承担个人民事责任。

  我们就《申诉专员条例》进行了检讨,并提出若干改善建议。举例来说,我们建议赋权专员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初步查讯和调解等,从而为市民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条例草案亦建议赋权申诉专员委任顾问,以及消除在发表调查报告时所受的一些限制,订明申诉专员只要不披露有关人士的身份,便可发表调查报告。

  我们修订条例,让申诉专员可以更灵活地作出人事和财政管理安排,同时亦必须确保专员和公署职员行事得当、妥善管理资源,并继续向公众负责,以保障公众利益。就此,我们建议订明申诉专员和公署职员与其他主要法定机构一样,接受《防止贿赂条例》规管,而公署亦须继续接受审计署署长审核帐目。当然,申诉专员须继续履行《公共财政条例》下的「管制人员」的职责,向立法会交代资源运用的情况。

  最后,我们已取得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同意,建议把该两个机构的职务纳入《申诉专员条例》的管辖范围。日后,这两个机构涉及行政失当的有关投诉,便可交由申诉专员处理。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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