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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房屋局局长黄星华动议二读《200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曾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但未获立法会于当年会期结束前审议。因此草案须在本年度会期内重新提交。除原有的建议外,政府藉这个机会把由房屋局领导的一个工作小组对简化收回住宅单位的法定程序的建议纳入条例草案中。我现就条例草案的整体目的及主要建议加以说明。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改善重订租赁的程序、增加租客和分租客因重建而遭收回住所时所获得的法定赔偿金、加重业主骚扰或非法迫迁的刑罚、精简现时的收楼程序、以及改善条例的一般执行情况。
首先,就重订租赁方面,现时的法定程序相当复杂。对于业主与租客之间交换法定文件的时限,也有严格的规定,以致很多业主和租客在遵从这些程序时遇到不少因难。土地审裁处亦曾指出,该处在处理一些申请新租赁的个案时,由于程序复杂和交换文件的时限过于严格,使该处未能纯粹根据申请的是非作出裁定。有见及此,政府建议修订有关的条文,把提交「终止租赁通知书」 (notice of termination) 或「要求新租赁通知书」 (request for new tenancy) 的时限缩短三个月,使业主和租客可以视乎当时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决定。
为了帮助业主和租客就续约时新的租金达成协议,而毋须寻求土地审裁处的决定,草案增订条文,订明业主或租客可以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申请同类型住所的租金资料,以作参考。
此外,为了容许土地审裁处有更大的酌情权,草案赋予该处权力,处理业主或租客未能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通知书的个案。
第二,草案亦建议更改租客和分租客因住所重建而获得的法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这个建议会使占用较小面积的租客及分租客获得较合理的赔偿,协助纾解他们搬迁的负担。
此外,政府建议差饷物业估价署,可以发出有关住所的法定赔偿金证明书,以便业主和租客商议赔偿金时作为参考。
第三,政府建议加重刑罚,以阻吓骚扰或非法令租客迁出的罪行。政府认为骚扰租客或非法迫迁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罪行。立法会议员过去亦曾促请政府加重刑罚。因此,草案建议初犯人士,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再犯人士,可被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根据过往经验,在处理骚扰租客的个案时,控方在证明被告人的意图方面 (proof of intent) ,遇到不少困难。因此,草案建议修订有关条文,使控方只须证明被告人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有关行为有可能迫使租客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迁出该住所,以取代控方须证明被告人意图的条文。
第四,因应公众对冗长而复杂的收回出租物业法定程序的关注,草案建议精简现时的收楼程序。把因欠租而颁发收回住所命令后的强制济助期 (mandatory relief period) 从现时的最少二十八天缩短至最少七天。同时,草案亦建议业主在租客无反对的情况下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命令(default order),无须提交誓章以支持有关申请。但如该申请包括租约期满后业主因住所遭非法占用而申索的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则业主仍须提交证据,以支持所申索的数额。
第五,政府建议作出多项修订,以改善条例的执行情况,包括
* 修订条文,确保条例符合《基本法》有关人权方面的条文;
* 将现时由行政长官修订条例内某些附表的权力转授予房屋局局长;以及
* 其他技术性的修订。
主席,整体而言,我相信条例草案能平衡业主与租客两方面的利益。简化终止租约及收楼程序、缩短欠租收楼的济助期、加入因租客欠租而业主可取消租约的条款、容许业主因合理原因在法定期限以外提出终止租约、容许业主处置已迁出租客留下的财物等以上各项建议,都是为了保障业主免受「租霸」的剥削。同时,改善重建赔偿的计算方法、加重非法骚扰租客的罚则、简化重订新租约的程序与及容许租客因合理原因在法定期限以外提出重订新租约的申请等以上各项建议,亦能使租客的权益获得适当的保障。我恳请议员支持上述建议,早日审议并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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