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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OO一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草案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工商局局长周德熙对霍震霆议员在立法会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2条(2)(b)款所作回应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主席:
政府不同意将所有电视节目都置于冻结范围以外。
条例草案第2条(2)(b)款所采用的电视剧和电视电影的用语,指制作的主要目的是供电视播放的剧情影片。 除了由本港电视台制作的电视剧或电视电影外,内地、台湾、日本以至欧美等地也有相当多这方面的作品制成光碟出售,而盗版的情况也常见。 本条的范围,不包括非剧情性的电视节目,例如新闻及资讯节目,以及纪录片等。由于电视剧及电视电影,与第2(a)款的电影作品,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我们认为必须一致处理。
修正案将所有电视节目都置于冻结范围以外,不能释除教育界对新条例的疑虑,因为教师不时要录制电视资讯节目作教学用途,而有关的授权机制,特别是涉及外地的制作,目前并不明确和方便。
我要强调,条例草案通过后,任何人非法录制电视节目,包括游戏节目、综合节目或纪录片,以作贩卖用途,仍然属于犯罪行为。
至于不少市民利用非法解码器盗看收费电视节目对收费电视台造成的困扰,政府是理解的。我们会就电视台建议把盗看收费电视节目列为罪行,在下阶段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但该问题无法由本条例草案解决。
基于上述考虑,我促请议员反对有关修正案。
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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