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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一)(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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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200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授权入境事务处处长,以宪报公告形式订明一套指明的基因测试程序,以供那些声称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享有居留权的人士依从。这项指明基因测试只会在入境处处长,在处理这些人士的居留权证明书(以下简称居权证)的申请时,认为他们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立他们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时才适用。条例草案亦授权入境处处长,就于香港进行的指明基因测试收取费用,并可透过宪报公告订明测试费用的款额。

我希望在此向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及其他委员致谢。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的内容及相关的事宜,作出了详细的研究和全面的讨论,并向政府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经过了八次的会议,政府和委员会在一些范畴上取得了共识。政府亦采纳了委员会的部份建议,同意作出一些修订,我将于稍后提出有关的修正案。

根据政府的建议,指明基因测试的程序将以宪报公告形式公布,如涉及内地的申请人,将由特区政府及内地公安机关合作进行。政府化验所会就居住在香港的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进行基因测试,而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刑事技术中心则负责居住在内地的申请者及其父或母的测试工作,双方会交换各自进行的测试结果,再作合并分析和核对,才会就所声称的父母子女关系作出结论。两地均会采取一套全面及严格的品质保证措拖,确保测试程序严谨公正,结果准确可靠。政府化验所与内地当局已就指明的基因测试程序进行模拟测试,双方所得出的结果完全合。

入境处会考虑有关的测试结果及其他证明文件,以处理居权证的申请,而内地公安机关在处理单程证申请时,亦会接受指明基因测试的结果。

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有部份委员提出了一些关注及一些政府没有采纳的意见,而刘汉铨议员稍后亦会以法案委员会主席的身份,提出一些修订。政府并不同意这些修订。

第一,有议员关注到条例草案未能在指明基因测试一事上,给予居权证申请人选择的权利。我希望在此明确指出,这个理解并不正确。我们在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会议上曾多次指出,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或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入境处处长根据建议的第2AB(7)(a)条要求有关人士进行的指明基因测试。因此,政府绝无剥夺有关人士的选择权。但这个选择权是在于他们决定是否接受政府的指明测试,一旦他们同意接受指明测试,则该项测试必须按照入境处处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方式进行。我们必须强调指明测试的重要性,因有关程序在特区政府及内地当局直接监管的情况下进行,以防止弄虚作假及确保分析结果可靠无误。任何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测试,均不会被视为指明测试。

假如申请人及其父母不接受指明测试,他们可选择不进行任何基因测试,或自行接受由私人化验所提供的基因测试,即所谓非指明测试。事实上,按政府的建议,即使申请人提交非指明测试的结果,入境处处长亦不会拒绝考虑有关的申请。但非指明测试在法例上的地位,并不能与指明测试相提并论,因为非指明测试并没有政府监管。

法案委员会建议修订后的文本,可被理解为指明测试不一定要按处长指定的方式进行。此举将令条例草案失去其原来的意义,即订定一套指明的测试程序以供有关人士遵从。而且考虑到非指明测试不是在有关政府当局直接监管下进行,我们必须确定非指明测试结果的真伪及可信性。相反,指明测试的可靠性已经获得确立。委员会的修订可能误导申请者以为非指明测试的地位等同于指明测试,但实际上,要确定非指明测试结果的可信性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而拖慢居权证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二,委员会建议将指明基因测试的程序纳入附属法例。我们认为这项修订并不恰当。基因测试程序只是技术性的行政安排,以宪报公告形式颁布较为恰当,亦足以让受影响人士了解程序及遵照行事。以立法方式处理,缺乏灵活性,亦会令条例无必要地变得复杂。

此外,适用于居住在内地的居权证申请者的基因测试程序涉及两地合作,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才可实施。我们与内地当局研究了超过一年才达成共识。如程序以附属法例刊登而其后立法会提出修订,政府须与内地再作商讨,这会影响基因测试的实施日期。

第三,委员会亦建议把指明测试的收费纳入附属法例。我们认为无必要作出此项修订。指明基因测试的收费,将按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厘定,故绝不会存在滥收的情况,而政府亦可就个别个案考虑减免收费。

我们了解议员可能关注到将来调整收费的幅度,所以我承诺在每一次调整收费前,先行谘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才落实新的收费。

主席,我想回应一下刚才有议员提出的论点。第一就是,我想指出内地官办测试化验所,其实就是公安刑侦处附属的机关,其地位可以跟特区的政府化验处相比。内地的公安厅只得一个化验所与政府的化验处统一测试方法,绝对不是如吴议员所指水准参差不齐,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规管以防贪污,而私人化验所在没有规管的情形下是难以防止贪污。

  此外,政府和公安刑侦处统一测试过程,结果会为双方接受,加快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好像吴议员、何秀兰议员所说,容许他们自行做测试,结果不但难防弄虚作假,测试结果亦未必为内地出入境管理局接受,最终是会累及申请人延长等候,有损他们的利益。

我希望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让受影响的居权证申请人能进行指明的基因测试,以确定其父母子女关系及居留权,尽早来港与父母团聚。

多谢主席。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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