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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1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1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旨在更新《消防条例》一些经已过时的条文,以切合现在今日环境的需要,并改善《消防条例》下的规管架构,以更有效地应付新类型的火警危险的出现,保障公众安全。
《消防条例》于一九五四年制订,规管范围包括消防处的组织、职责和权力;对其属员纪律的规管;消防处福利基金的设立和规管;以及消除火警危险的规定。主体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不时予以修订,以应付不断转变的要求。
一九九九年,消防处对《消防条例》展开全面检讨,藉以研究现有条文是否足够,以及如何令现行预防和消除火警危险的规管架构更为有效。我们现已完成检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
(i) 第一项建议是精简《消防条例》内有关消除火警危险及防止火警危险再次出现的条文。我们曾于一九六四至一九八六年间作出一系列修订,增补及改动这些条文,即主体条例第9及9A至9D条。为方便采取执法行动时查阅,我们认为适宜精简这些条文。基于这个原因,并考虑到方便日后不时因应转变的要求而进行修订,我们建议废除主体条例内的这些条文,并在一项专门规管消除火警危险的新附属法例内,条理分明地把它们重新制定。正如以下第二及第三项建议所见,我们亦会藉此机会更新及增订若干条文,以加强执法,对付火警危险。
(ii) 第二项建议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权力。目前,消防处人员获授权发出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士在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时限内,提供正确的个人资料,以便处方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为加快执法工作,我们建议授权消防处人员在采取执法行动对付火警危险时,可要求有关人士即时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iii) 第三项建议是改善规管架构以应付新类型的火警危险,包括运载车辆(包括电单车)及车辆零件以及非法经营加油站。
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间,分别发生了三宗因运载二手电单车及零件的货柜爆炸而造成伤亡的事件。为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建议把不妥善地使用密封货柜或车斗,以装载或运送盛有燃油的车辆和车辆零件的行为,定为罪行。我们亦建议授权消防处、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人员,如他们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触犯此罪行,可截停、登上、搜查及扣押有关车辆。
另一项社会人士近年非常关注会构成消防安全问题的火警危险,是非法经营的车辆加油站,特别是设在住宅地区的加油站。非法贮存燃油或处理燃油不当都可能引致火警及爆炸,在二零零零年便有十一宗由此等活动所产生的火警。这类非法活动现已当作火警危险处理,但鉴于这些加油站的经营者经常转换,故难以针对某一名经营者提出检控或发出火警危险令或封闭令,令到执法行动的成效未如理想。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把在并无根据《危险品条例》获消防处批准或签发牌照的处所贮存液体燃料,以经营供应燃料以注入车辆油缸的业务的行为,定为罪行。
为应付非法经营者经常转换的问题,以及令业主提高警觉,留意其处所的使用情况,我们建议禁止任何人在知道处所会被用作非法车辆加油活动的情况下,出租或分租有关处所。我们并建议如有人将某处所用作非法车辆加油活动而被定罪,法庭可把判罪通知该处所的业主。法庭可应业主的申请,令终止该处所的租约。假如非法加油活动在十二个月内于同一处所再次出现,法庭可发出为期六个月的封闭令,令完全封闭该处所。为保障这些处所的真诚业主、买家及承按人的利益,我们亦建议规定有关处所的封闭令及检控和判罪通知书必须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以及准许有关业主、买家及承按人申请暂缓执行或撤销封闭令。
(iv) 第四项建议是修订《消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罚则。《消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中与刑罚有关的条文均在一九八六年或之前制订。时至今日,有关刑罚的阻吓力可能未必足够,而罚款额的阻吓作用亦受多年来的通胀影响而削弱。为维持及加强阻吓力,以及方便日后调整,我们建议增加罚款额,并把罚款额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八所订的一般罚款水平直接挂。
(v) 第五项建议是授权消防处处长调查火警起因。目前,《消防条例》中并无特定条文,就进行火警调查作出规定。为协助消防处处长执行其职责,我们建议正式授权消防处处长采取必要措施,调查火警起因。这些措施包括在火警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进入有关处所搜集证据,以进行科学鉴证,以及要求有关人士提供资料或出示文件或物品。
(vi) 第六项建议是扩大《消防条例》订明的火险保障范围。目前,在可能引致即时火警危险的事故中,例如当住宅单位泄漏煤气时,消防人员如须破门入内进行救援或防止火警发生,所造成的损毁并不纳入一般火险保障范围内。我们明白保单是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协议,双方可自行商定保障类别和范围。不过,为保障公众公全,我们认为宜修订有关法例条文,并建议扩大条例订明的火险保障范围,以涵盖消防处在处理可能引致即时火警危险的事故时所造成的损毁。
(vii) 最后,我们建议修订及更新《消防条例》多项条文,包括扩大“消防装置或设备”的定义,以涵盖现今楼宇须设立的新装置;修订纪律研讯的程序;以及反映消防处职级结构近年来的转变。
以上各项建议,已载于《2001年消防(修订)条例草案》及一项新拟议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中。
消防处已就各项立法建议征询区议会和地区防火委员会,以及保险业、注册消防工程商、货柜车主和货柜运输业界等其他有关人士的意见,并大致上得到他们的支持。我们亦已于二零零一年四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建议。我希望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尽快予以通过。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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