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林焕光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总结《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放宽可以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情况,使扣押入息令计划可以发挥更大的效力,减轻部份离婚或分居人士在收取或追讨赡养费时所遇到的困难。
本条例草案将修订三项就赡养费作出规定的条例,即《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和《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草案建议,当法院已发出赡养令及赡养费支付人有入息可作扣押时,法院便可在下列情况下发出扣押入息令:
(1) 法院信纳赡养费支付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依赡养令付款;或 (2) 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照赡养令准时支付全部款项;或 (3) 赡养费支付人和受款人双方同意发出扣押入息令。
同时,草案亦规定将来可以在法院发出或更改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发出扣押入息令。法院可以主动发出扣押入息令,亦可以由赡养费支付人、或受款人、或双方一同申请后发出该命令。草案同时规定法院可免除或放宽在《扣押入息令规则》内规定的程序,或缩短规定的期限。
我感谢何俊仁议员及法案委员会的各位议员,在审议的过程中,提出了不少宝贵和有建设性的意见。我将根据这些意见,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对草案提出一些修订。
现在,我谨就几位议员刚才所提的意见,作出回应。
何俊仁和蔡素玉议员认为本条例草案或扣押入息令计划未能解决赡养费受款人遇到的所有问题,这一点我同意。其实,要解决赡养费问题必须从多方面手,包括改善现行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政府代表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报告了已经落实或正在进行的各项改善措施。我知道议员和我们一样,对赡养费受款人所遇到的困难,深表同情,并希望尽量去改善现行状况。我们十分乐意在未来的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里与议员共同努力,探讨更多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
无论如何,本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会使更多的赡养费受款人,可以通过扣押入息令,准时地收到赡养费,因而免却或减轻他们在收取或追讨赡养费时所遇到的问题。
刚才何俊仁议员、蔡素玉议员和何秀兰议员认为必须成立赡养费局才能解决赡养费欠款的问题。事实上我们曾经十分认真地研究过成立赡养费局的建议。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在研究后,已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发表报告,我们亦已将报告提交与各位议员。在报告中,我们已详细列明原因,解释设立赡养费局对于赡养费受款人或纳税人来说,都不会比改善现行制度带来更多显著的好处。
自二零零零年五月以来,我们多次应个别团体邀请,向他们解释我们对此事的看法。如有需要的话,我们十分乐意继续与对这话题感兴趣的团体和立法会议员继续商讨这问题和分享我们的意见。
由于草案将对现行的扣押入息令计划作出修改,我们将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建议修改《扣押入息令规则》,以订立一些新的申请程序和其他细节。我们会把法案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写进修订规则里。这建议是当扣押入息令因赡养费支付人转工而失效时,他必须申请一张新的扣押入息令,或向法院及赡养费受款人解释为何他不作出该项申请。详细的情况刚才何俊仁议员已表述了。
我们已经开始进行修订规则的工作。预计本条例草案和修订规则所带来的改善措施可以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前实施。
谢谢主席。
完
二○○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