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七月五日)在香港日本文化协会午餐聚会致辞全文:
周博士、赵先生、梅津至总领事、各位嘉宾:
能够出席今天的午餐聚会,与各位旧友新知聚首一堂,我实在非常高兴。
多谢副会长Mr. Albert Sanguinetti邀请我出席今天的午餐聚会,让我有机会在香港特区成立四周年之际,与各位谈谈香港的法治和人权状况。香港能够成为一个独特及成功的都市,有赖法治和公民自由两个要素。今天,香港依然具备这些要素,而政府也会继续竭力维护法治和公民自由。以下,我会谈一谈这方面的工作。
法治
法治有多重涵义和含意。简而言之,法治就是必须依法行事,事事讲求合法的原则,无人能凌驾法律之上。就政府的运作而言,其权力必须源自法律,政府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即使政府获赋予若干酌情权,也必须审慎行使这些权力,而法院可以阻止政府滥用这些权力。市民有权在法院质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包括法律的效力),有关争议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此外,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费用必须合理。如果法律程序既缓慢又昂贵,法治便会受损。法律应该公平对待政府和市民,既要维持公平有效的管治,又要维护个人可享有的权利。因此,要推行法治,便要有监察制度,代议民主是不可或缺的。坚守法治才可以建立一个法治而不是人治的政府。
《基本法》的保障
香港特区政府的权力源自《基本法》。法治的元素已记载在《基本法》的条文内,《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第十一条);香港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选出的立法会负责(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区法院依照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审判案件(第八十四条),有权就法律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第十九条);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第八十八条),任期受到保障(第八十九条);香港回归前的法律制度维持不变(第十一条),除全部或部分条文与《基本法》相抵触的24条条例外,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被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第八和一百六十条)。《基本法》第三章订明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有关权利。由此可见,不论是宪法还是架构层面上,《基本法》都清楚稳当地确立了法治精神。
回归后进行的司法覆核
实际情况又怎样呢?香港特区自成立以来,政府继续遵守和积极推动法治。一如过往,政府的施政会受到某些质疑,须诉诸法院解决,包括以下案件:
* 临时立法会是否合法; * 1997年7月修订的《入境条例》是否合法; * 行政长官是否有权以行政命令订定公务员的服务条件; * 立法会是否有权辩论罢免一名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监但仍可循上诉途径提请上诉的议员; * 禁止侮辱国旗区旗的法例是否合宪; * 规定受资助机构只可聘请注册社工是否恰当; * 乡村选举的规定是否有效; * 解散两个市政局; * 对某些发展用地征收差饷; * 规定资助学校不得委任六十岁以上人士出任校长; * 纪律部门拒绝雇用亲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申请人;以及 * 最近的因男女生成长步伐不一而施行的学位编配办法。
以上案件足以证明各方都无畏向法庭争取与坚持各自的权益。虽然法院大致上裁定有关法例和政府的作为是合法,但也有某些案件经确定法例或行政措施抵触了《基本法》和人权法例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后,由法院断然裁定政府败诉。这正是司法独立的表现,我们会予以珍惜。相信各位也留意到,这些争议多与近年才制定的新法例(如反歧视法例)有关,又或者与我们在新宪制架构下落实的《基本法》有关。政府会遵守法院的裁决但亦不排除采取合法的途径去予以纠正。政府就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并非不尊重法院或人权,而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都引起争议)除非得到最终裁决,又或者经最高司法机关颁令,否则没有人可以断言修订法例或行政措施后,不会被另一法院再次裁定抵触法例。不过,事情一旦获得最终裁决,政府便会依循法律的发展情况修订法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纠正有关情况。
对某些观感的辩释
是否提出检控的决定,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例子。每一件案件都要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去研究可被呈堂证据和公众利益的原则,有些检控决定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律政司在可能的情况下,会更新目前不披露不检控理由的做法。这规例是为了保障涉案人士免受不公平的舆论审判而订立的,原意是良好的。不过,基于公众要求政府运作更具透明度和问责性的呼声日高,我们会手研究一套两全其美的方法:既顾及公众的要求又不失订立规例的原意。社会大众的观感怎样受到误导,就以律政司决定不会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检控当时的新华社社长的案件为例,当时有人对新华社社长是驻港内地官员而不受检控的决定提出严重质疑,并指法治前景堪忧。一位立法会议员就此事提出私人检控,但经法庭审议,传票被撤消。
有评论指政府有放弃对张子强案和李育辉案的司法管辖权交由内地审理之嫌,显示出回归后法治受损。不过,中港两地没有移交逃犯协议,政府又如何依法引渡在内地犯案被逮捕的人返港受审?我相信市民会要求政府依法办事。
另一方面,市民对于人大常委会就居留权解释《基本法》条文的立场已经改变:从"不合宪"变为"不合法",到"不应该这样做"又再变为"可以理解但不要再这样做"。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无权修改《基本法》处理香港人口激增至不胜负荷的问题,只有人大才有权修改《基本法》,也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释《基本法》。虽然政府多次重申人大常委会会极为慎重地行使解释权,而且只会在特区政府遇到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并提出要求时才会行使解释权,但政府不能承诺永远不再要求人大解释《基本法》,因为问题是不能预见的。如果政府作出这样的承诺,便是不负责任。
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亚洲区名列前茅
自就居留权释法事件后,有三名享誉国际分别来自英国、澳洲和新西兰最高法院的法官被委任为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由此可见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对香港的司法制度仍然深具信心。这些法官及非常任海外法官对于建立终审法院的优良声誉是非常重要的。担心司法独立受损的人未免低估了每天在香港法院主持公义的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诚信。他们与海外法官一样,都是维护香港法治的重要支柱。
回归后四年,香港仍然坚守法治传统。这不但得力于独立的司法机构,还有执法机关、独立法律专业、律政司及私人执业的大律师等齐心协力(他们大都不会在报章头版或电视亮相),当然还有依法办事的政府。
政治与经济风险顾问公司在2001年5月30日出版的《亚洲情报》,对新加坡和香港的法律制度继续给予高度评价,在"观感趋向"一栏的评价定为"年内不断改进"。跨国商人对于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都深表赞赏。他们并不担心政治干预,更认为香港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传统下运作良好。
由中文大学亚太区研究中心进行的调查,有百分之六十六的被访香港居民对香港的法治情况表示满意。这结果在日前发表,这种种显示法治在香港不是空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约定责任
有些评论员质疑政府是否有诚意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所订的责任,因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香港提交的报告后,在"总结观察"中指出他们过去提出的建议有部分未获落实,并表示关注。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这两份公约仍适用于香港。第三十九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并且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除现有保留条款外,香港是要尊重履行这些公约的法律责任。不过,我们必须明白这些责任的性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通过不同方式实施的,包括制定为《基本法》条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只适用于公共机关)、三条反歧视法例、其他法例的实质规定和行政措施。虽然政府没有制定某一条法例来施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但公约所保障的权利都得到《基本法》和50多条法例条文的保障。此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所有缔约国必须采取步骤,以逐渐达到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获充分实现为目标,而采用的方法不仅限于立法,还包括行政、司法、政策、经济、社会和教育措施,以及其他步骤。因此,很多法律专家形容这些责任属于"推广"和"期望"性质,而香港法院最近在2001年4月11日发表的判词也认同这种看法。我们必须明白,这些委员会成员固然是备受推崇的人权专家,但也有其他专家持不同意见。因此,虽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不认同缔约国的责任止于"期望"和"推广",但香港法院考虑过其他专家意见后,仍然认为确是这样。此外,这些委员会既非法院,也不是类似司法机构,更不是为执行司法或类似司法功能而审议缔约国报告,所以在解读"总结观察"评语时,应该把这些评语视为促进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沟通,并协助提交报告的国家履行约定责任。以《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为例,约定责任就是以渐进方式实现经济和社会权益的理念。
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约定责任
香港已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约定责任纳入《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其他法例内履行。政府又采取了措施落实这些委员会提出的多项建议,包括近年成立的申诉专员公署、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平等机会委员会,以及最近成立的妇女事务委员会。政府还为没有特别技能的妇女提供培训课程,并让她们在修习课程期间领取津贴。政府又承诺就需否制定反种族歧视法例事宜征询公众意见,并初步决定提高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香港在保障人权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固然获得普遍称许,但随社会不断发展,未来还有进一步改善的余地。事实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今年五月审议香港的报告后,便在"总结观察"中列举报告有11处优点,其一是"委员会欣悉律政司人权组把委员会的'一般意见'视为宝贵参考材料,并经常翻阅。"
对于如何落实公约,我们有时意见不一。举例来说,有人认为如果不以普选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便是违反公约。这并不是绝对正确。有权威评论指出,只要行政机关是向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负责,即使行政机关的成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也算履行了约定责任。
我要补充,公约里保障的权力和自由是限制于合理和理性的范畴,这些限制是有法律依据。而这些法律是由立法会通过,限制不能与公约抵触。
香港的人权状况
2000年10月,外交、人权、共同保安及防政策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报告,指"香港仍然实行'一国两制',这个原则维持不变,虽然仍需密切注视情况发展,但香港依然是亚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2001年2月27日,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国务大臣提交《香港半年报告书(2000年7月至12月)》。他说香港人继续享有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举行和平及有秩序示威的自由,并认定香港依然是一个崇尚自由开放的社会,重要的国际都会。香港继续望向世界,而国际社会也维持与香港的密切关系,把香港视为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地方。
然而,在刚才提及的各份报告中,几乎每一份都论及法轮功。数天前,有报章报道香港记者协会批评行政长官无故抹黑法轮功。记协视这个举动为鼓励自我审查。这与事实相违。法轮功至今仍可在香港活动,并无受到法律禁制。法轮功的学员公开修练法轮功,并继续公开游行和示威,完全不受政府干预。行政长官最近甚至讲过,目前不是立法管制法轮功的适当时候。有关法轮功的文章仍然经常见报,也有报道其活动。行政长官的发言被指威胁到香港的言论自由,实在令人费解。
法轮功
行政长官把法轮功形容为邪教。
"邪教"一词,用以形容行为有问题的宗教或非宗教组织。虽然"邪教"一词没有定义,但我们不时察觉到香港确有邪教的存在。对大多数人来说,"邪教"的慨念,至少值得公众关注。法国高等法院认为:"由于异端教派(相等于邪教)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把某个团体等同异端教派,并不构成诽谤"。
行政长官的声明,是以李洪志所宣讲的教义(见法轮功网页),以及内地所报道的法轮功学员身心受伤、死亡及自毁事件作根据的。此外,法轮功学员声称全球信众数以千万计,内地官方数字显示内地学员有150万至200万人。有些人辩称香港法轮功并没有对学员造成损伤。不过,以合理推论,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有同一信念且奉行源自同一领导人的教义,香港不能待这个邪教造成实际损害时才关注或监管它在港的行为。所以,如果政府就此事装聋扮哑,便是不负责任。我们尊重宗教和结社自由,这些自由备受《基本法》保障。人人享有绝对的信仰自由,但显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方式须受到法律所规限,更要保障公共安全、秩序、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举个例子,某人可以相信自己能够飞行,政府不能亦不应该干涉他有这种信念。不过,假如他带同12名信众走到一座高楼大厦的天台,因为相信他们有能力飞行,便怂恿他们跳下去,则另当别论。在这情况下,岂可不阻止他们?
行政长官有责任发言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载列行政长官的权力和职能,首项是'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固然有责任就大众关注的事宜发言,更应该提醒市民小心防备在港某组织的一些有问题的行为,这个组织据报对内地人民已经造成损害。他有责任警告这些组织不得扰乱本港的社会秩序,正如他有责任就滥用毒品、狂野派对、吸烟危害健康、空气污染、及教育制度的显然不足和其他社会问题发言。如果公职人员不能开诚布公地指出一些被社会关注的课题,又怎能履行公职呢?行政长官这样做并没有恶意,只是对事情作出关注。若有人提议要控告行政长官诽谤,那是荒谬不过的事。如果陈述属实或表达的意见是公允的评论,便不算诽谤。不研究问题的本质,反而指摘行政长官诽谤是不利于社会的。
政府处理法轮功的手法
假如香港特区也随内地在1999年禁制法轮功,进行立法禁制或干预法轮功的话,某些人指香港只不过沦为中国另一个城的说法或会说得过去。倘若特区政府在法国于2001年5月30日制定反邪教法后,随即匆匆要求立法会通过类似的法案,你可以说香港是向中央政府的压力屈服。但政府只密切注视法轮功在本港的活动,并研究其他政府对付邪教的方法,又同时表明不准备以立法方式取缔法轮功,在在表现出政府处理这问题的责无旁贷、审慎和理性的态度,并体现了高度自治。这样做表明"一国两制"原则、法治及人权都受到尊重,我敢说,这态度是受到香港民和国际社会所支持,他们乐于见到香港能够以最有利的方式来处理事务。中央政府不干预,表现恪守"一国两制"原则,深深了解香港的处境,对港人治港充满信心。我深信社会人士及国际社会的友人定会支持香港处理法轮功的手法。
我已经向各位交代了香港的法治及人权状况,我多谢各位聆听。我亦解释了政府对法轮功的立场,以及为什么行政长官有责任就这问题发表意见。我希望能让在座各位相信政府重视法治人权,并会奋力捍卫。相信自回归以来,大家听到不少有关法治受损,人权受到侵犯的悲观言论,这大可由各位自行判断是否确有其事。懂得凡事欣赏,乃美德之源。不懂得欣赏,尤如坐困黑暗的宝洞中,不会发现任何珍奇。我们珍视法治人权,深感法治人权的可贵。
多谢各位。
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