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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九月二十日)表示,在内地参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多利用香谈判和签署涉外合同、选用香港的法律和香港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纠纷。
梁爱诗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训的影响」会议致开幕辞时说:「这不但能增加外商在内地投资的信心,舒解中国入世初期司法机关面对的庞大压力,而且能为香港法律界带来新的机遇。」
根据中国法律,很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选择香港的法律、香港法院或香港的仲裁机构解决合约上的纠纷。
梁爱诗说:「根据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根据此规定,如果争议与香港有实际联系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法院为管辖法院,而若选择香为合同签订地,可使合同与香发生实际联系。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第15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6条又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由合营各方协议由中国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括香仲裁机构)仲裁。」
梁爱诗补充:「这方案对外商有吸引力,国际社都认香港法制比较健全,用的是外商普遍熟悉的普通法,中、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
她说:「这方案对内地也有好处,若然在外商坚持下,中方当事人与其选择外国法院和法律,不如选择香港的法院和法律。与外国相比,香港与内地同属一国,我们同文同种,使用同一语言文字,内地当事人能与香港律师直接沟通。」
「香港律师凭多年来的经验和国际视野,可提供有水平的专业服务。而在与内地同业携手合作的过程中,香港律师较愿意将技术转移,与内地律师分享经验,彼此增进专业水平。」
她续说:「这方案亦对香港有莫大裨益,它除了为香港的律师带来新机遇外,亦会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级金融和服务中心的角色,为外商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援。」
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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